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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3月17日第68条至第94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8:20  

第六十八条(业务委托)(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根据合格接收人的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该人的失业救济金事务委托给职业稳定机构的另一负责人。

 

2)如果执行了第(1)款所述的委托,职业稳定机构的委托负责人应为合格的接受者执行承认失业,支付失业救济金以及与失业救济金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任务。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至第二章与儿童相关的临时退休福利,等等。

 

68-2条(延长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申请期限的原因)

 

就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而言,“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自然灾害;

 

2.委托人或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主要或配偶的直系后代和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根据《兵役法》的强制性服务;和

 

5.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判刑。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3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1)根据该法第55-22)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应为每月40万韩元。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2)第(1)款所指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应通过计算在一个月的情况下(如果支付的期限少于一个月)一个月的天数来支付。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4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期间的就业报告等)

 

受保雇员根据该法第55-41)条提出辞职或其他工作的报告时,应在该日期之后首次提交的与育儿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书面申请中输入相关事实。当她辞职或从事另一工作时。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5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根据该法第55-21)条支付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支付或返还命令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4748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555-6条”,“求职福利”应理解为“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福利”。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6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

 

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申请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与托儿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假期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来处理。机构。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7条(延长产假津贴申请期限的原因)

 

68-2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分娩前后的产假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应理解为“该法第55-7条第2款的规定”。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8条(产假津贴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根据该法第55-82)条,应给予被保险雇员的产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数额如下:

 

1.最高金额:135万韩元,在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超过135万韩元的情况下;和

 

2.最低金额:最低标准月工资,如果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小于将开始投保人休假前一个月的指定工作时间乘以最低工资等值所得的金额根据休假开始之日起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时间单位(以下简称本子项,称为“最低标准月工资”)。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9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68-4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分娩前后产假期间的就业报告等。在这种情况下,“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一词应理解为“产假津贴”,“该法第55-41)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41)条”。根据该法第55条进行必要的变通”。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68-10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根据该法第55-7条所支付的休产假津贴的支付或返还命令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令第4748条”一词应理解为“该法令第55-9条”,“求职津贴”应理解为“产假津贴”。

 

[本条款(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第六章赠品

 

68-11条(劳动报酬率在整体适用条件的工作场所中的适用)

 

在采用劳动部长根据该法令第56条第(4)款确定并通知的劳务费率时,应根据该法令第10-2条进行集体申请的企业的劳务费率应为上一年实际年度建筑工程量最大的业务所涉及的年度的劳动费用比率。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修正>

 

[本条款由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69条(保费率)(1)该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的保费率如下: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订;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

 

1.稳定就业活动的保险费率为15/10000

 

2.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如下:

 

a)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少于150人的商业,为1/1000

 

b)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50人且符合优先支持企业范围的企业,为3/1000

 

c)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50人但少于1000人且不属于(b)项的企业,为5/1000;和

 

d)对于由州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业务,以及该业务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000名员工的业务,为7/1000;和

 

3.失业救济金的保险费率为9/1000

 

2)在适用第(1)第2款时,经营者通常雇用的工人数应为该经营者(不包括海外经营者)从事的所有经营活动中的一般雇用工人总数:根据《住房法》对集体住房进行监督的企业,应按企业类型计算通常雇用的工人人数。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令修订;20031126日第18146号总统令,>

 

3)在适用第(12款和第(2)款时,通常雇用的工人数应为上一年度每个月的最后一天的工人总数除以上一年度的工作月份。年:对于在保险年度内开始营业而建立了保险关系的经营者,以建立保险关系之日的在职职工人数为通常雇用的职工人数。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4)尽管无法确定建筑业的普通从业人数,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人数应为经营者的普通从业人数:如果保险关系是在上一年开始营业时建立的,则用上一年的建筑业每月平均工资乘以从开始营业到十二月的月份数来代替分母;并且在保险年度内开始营业而建立了保险关系的情况下,以保险成立日为准,从业人数为通常雇用的劳动者。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上年实际施工量×上年人工费率

 

建筑业前一年月平均工资×12

 

5)第(4)款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新添加;第15367号总统法令,199758>

 

1.“实际建筑工程量”是指根据《建筑业法》或其他有关法令和从属法规所规定的合法分包的实际建筑工程量,减去实际建筑工程总量;

 

2.根据该法令第56条第(4)款,“人工费用比率”是指在宣布的人工费用比率中,上一年年度实际建筑工程量最大的一家企业的人工费用比率;和

 

3.“建筑业每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大臣根据劳动大臣根据《劳工法》第2条编写的《每月劳动统计研究报告》所载的建筑业工资计算和通知的平均工资。统计法。

 

6)在适用第(1)第2款时,应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规定,对成为业务经营者的分包商适用将向承包商适用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根据该法令第10-2条受集体申请约束的单个企业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条件获得认可的,则该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溢价率为分包商将被采用。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令新插入;第15367号总统法令,199758>

 

7)尽管有第(1),2和(2)款的规定,在保险年度内转让业务或合并经营者的情况下,对转让或合并之前适用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应适用转移或合并业务,仅限于保险年度。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第七十条(代扣代缴保费)

 

当经营者希望根据该法第59条第1款通过代扣代缴保险费时,应从被保险工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当于被保险工人应支付的保险费的数额。每当经营者向被保险人支付定期工资时,应支付的工资加上在正常工资发薪日之后不定期支付的工资。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七十一条(工资估算总额及其增加)(1)该法第60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情况”应是保险年度的估算工资总额不小于70/100,但不超过上一年总工资的130/100

 

2)已删除。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

 

3)该法第60条第2款的“总统令确定的范围”应为100%。

 

71-2条(免于缴纳预估保费的报告和支付的对象)

 

该法第60条第2款的条件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主”一词,是指根据第69条第2款至第5项的规定,雇用少于5名永久工人的企业主。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新插入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适用于被保险业务的变更后的措施等)(一)经营者,由于加入保险或者变更保险业务而扩大了与该业务有关的被保险业务的种类的情况营业规模等,应根据该法第60条规定,根据扩大后的被保险业务对重新计算的保费金额提出报告,并在业务扩大之日起七十天内支付该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重新计算的保险费的报告和通知。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法令修正>

 

2)劳动大臣在因取消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减少了适用于该业务的保险业务的种类的情况下,应按照减少金额调整重新计算的保险费,并支付估计的保险费。在超过调整后的保险费之前,应退还差额。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73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67681)和(3)至(6),6970条的规定应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重新计算的保险费的报告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第67条和第69条第(1)款中的“公共公司”应理解为“劳工部长”。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修正>

 

[本条款由1995415日第14628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73-2条(就业保险金的分期付款)

 

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68条分期支付的保险业务,应根据第73条进行必要的变通,应限于在6月之前建立保险业务的业务有关保险年度的30:提供,但不适用于需要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估算的保险费之间的差额支付的业务,或将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的业务如6个月的建设项目。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七十四条(相互适用)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7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固定保费的检查和收取,该规定的保险费应比照适用于该法第61条第2款。

 

[本条款由1995415日第14628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七十五条删除。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

 

第七十六条删除。 <根据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

 

76-2条(被授权为雇佣保险事务协会的协会)

 

该法第64条第(1)款前部分中的“符合总统令确定的标准的协会”是指根据规定经主管当局授权或允许或向主管当局注册或向其报告的协会行为(以下简称“协会”)。

 

[本条款由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七十七条(经营人委托保险事务的范围)(1)根据该法第64条第(1)款的下半部可以委托保险事务的经营人,通常是雇员少于一百人的经营人。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修正>

 

2)即使由于保险业务的扩大或合并,委托保险事务的经营者通常雇用超过第(1)款规定的工人人数,他仍可以在保险年度内连续委托保险事务。

 

第七十八条(职业保险事务管理协会的授权)(1)如果该协会希望根据该法令第64条第2款获得劳工部长的授权,则应出示一份书面的申请表以申请保险授权。劳工部长协会事务协会,随附以下文件: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修正>

 

1.证明经主管当局授权或许可或向主管当局注册或报告的事实的文件副本;

 

2.协会章程或协议的副本;

 

3.协会的上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清单和证明财产的文件:提供,如果是在相关年份新成立的协会,则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以免税;

 

(四)协会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保险业务的协议副本;和

 

5.协会与韩国国库指定的国库机构,国库收据机构或邮局之间为防止保费挪用而订立的协议或存折的副本。

 

2)希望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获得办理就业保险事务所必需的授权的人,必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修正>

 

1.公司章程和协议中明确声明,表明保险业务活动是协会的宗旨;

 

(二)经营者协会有能力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表明,经营活动是通过自身产生的收入进行的,无损失;和

 

3.预计将存在三十名或更多的商业经营者将委派其就业保险事务。

 

3)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获得劳动部长授权的协会(以下简称“就业保险事务协会”)应在停产日期前30天向劳动部长报告。如果它希望中止保险事务,并且在更改日期之前7天,以防止其更改授权内容。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七十九条(就业保险事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终止报告)

 

就业保险事务委员会委托劳动保险事务或者终止保险事务委员会时,应当在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修正>

 

79-2条(雇佣保险事务协会帐簿的维护)

 

就业保险事务协会根据该法第64条第(4)款准备并备案的帐簿和其他文件如下:

 

1.委托保险业务交易的经营者名单;

 

(二)按各项业务收取事务的帐簿;

 

(三)保险业务的交易簿,按各项业务,除被保险人的报告,有关文件等托收业务外;

 

(四)职业保险事务协会与经营者之间的保险事务委托文件;

 

5.与第80-2条所述的付款申请和支持收据有关的文件;

 

(六)对经营者的付款通知书,保险费和其他托收款的收据;和

 

7.与国家财政部收款机构签订的协议。

 

[本条款由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八十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56条第2款,第56-2条和第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就业保险事务协会对保险事务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公司”应被理解为“劳工部长”,“被保险人”应被理解为“经营者”。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修正>

 

[本条款由1995415日第14628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80-2条(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协助)(1)劳工部长应半年支付一次雇佣保险事务协会,该协会负责处理根据该法第64-2条由经营者委托的保险事务,因缴纳保险费而产生的收支费补助金(以下简称“收支费补助金”)以及为弥补因取得或取得被保险人的身故等而产生的费用等而支付的其他补助金(以下称为“收支费补助金”)。 “管理被保险人的补贴”)。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2)在有关保险年度的上半年或下半年要支付的保费和其他收取款的实际支付结果不少于支付金额的1/100的金额,应等于支付额的1/100 80/100但小于95/100,且应为按以下标准计算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少于95/100的金额的总和:提供,由职业保险事务协会报告根据第78条第3款在保险年度内关闭业务,代收款补助金的标准应为支付的保险费和其他代收款的实际结果,其支付时间在有关保险年度的上半年或下半年的第一天至该季度中旬的第十五天之间营业截止日所属的类别: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修正>

 

1.相当于从受雇的通常少于16名工人的经营者处收到的款项的5/100

 

2.相当于从通常受雇的不少于16名但少于30名工人的委托经营者那里收取的款项的3/100;和

 

3.相当于从通常雇用不少于30名工人的委派业务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支付的金额的1/100

 

3)在根据第(2)款计算保险费的实际支付结果时,应排除以处置欠款的方式支付的金额。

 

4)被保险人的管理补助金,根据劳动大臣公布的标准,委托行政事务的工作量和被保险人的管理记录,包括取得,损失的报告等来支付。的保险状态等  <由号18296总统令225日,2004年修订>

 

5)拟向劳动保险事务协会收取托收费补助金和被保险人管理费的补助金时,应自劳动保险协会第一次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向劳动大臣申请支付补助金。或相关保险年度的后半期终止(根据第78条第3款(终止日期)报告停业)。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修改;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本条款由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80-3条(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援助限制)(1)如果劳动保险事务协会在收取保险费和其他收款方面造成任何损失,劳工部长可以减少收缴的补助金和补贴。管理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等同于损失。  <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修正>

 

2)如果职业保险事务协会疏忽了关于获得和失去被保险人身份等的报告,并且在从处长处领取不少于两次的改正令后仍未能执行改正令。主管职业稳定机构的,劳动大臣可将向被保险人管理协会支付的被保险人管理补助金削减50%,并且如果该职业保险事务处理协会在采取了这种改正命令后仍未执行改正命令的话。在三倍以上的情况下,劳工部长可能根本不向协会支付被保险人管理的补贴。  <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修正>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八十一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第74条(同一条第(1)款第4款除外)至767979-580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保险的支付和收取优质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公司”应被视为“劳工部长”,“被保险人”应被视为“经营者”,“根据第55条发生多付或支付保险金的情况”第74-2条中的“法案-2”应视为在同一条第(3)款中的“发生多付的情况”,“多付保险费等或保险利益的金额”为被视为“多付的金额,包括保险费等。  <19971231日第15587号总统令修订;1998212日第15624号总统令;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本条款由1995415日第14628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八章就业保险基金

 

82条(基金的管理业务等)(1)该法第67条第3款第4项中的“增加总统令确定的基金的方法”一词是指根据第2条第1款购买证券)。

 

2)该法第67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特定水平”一词,是指劳工部长根据考虑到一年期满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确定的收入比率。 (指的是根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在全国范围内营业的银行所适用的利率)。

 

[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八十三条(资金核算)

 

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核算应当按照业务核算的原则进行。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修正>

 

84条(资金使用)

 

该法第68条第5款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费用”一词是指下列费用: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令修订>

 

1.保险业务管理费用;

 

2.基金管理/运作费用;

 

3.与就业保险事务协会有关的补贴;

 

4.根据该法支付业务或事务的寄售费;和

 

5.根据该法向由代理人行使或受托经营业务的人的出资。

 

第八十五条(代收款项)

 

劳动大臣可以执行与从基金中支付支持和补贴,发放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支付失业救济金或退还保险费有关的业务(以下简称“支付,等等)”),根据《银行法》将业务委托给金融机构或通讯机构。

 

第八十六条(基金运作计划)

 

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基金运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1.与基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2.有关当年支出原因计划的业务计划和基金计划的事项;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的处理事项;

 

4.关于储备金的事项;和

 

5.基金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基金运行结果的通知)

 

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69条第2款,每年以其主要办事处设在首尔特别都市的一份或多份特别日报或普通日报将基金运作的结果通知公众。

 

第八十八条(基金的会计机构)(1)劳动部长应从相关的公职人员中任命一名基金会计司令官,负责与保险费的收取和基金的支出原因有关的事务。 ,负责与该基金的帐目和支出有关的事务的基金会计官员,以及负责与该基金下的保险金支付有关的业务的基金每日支出会计官员。

 

(二)基金会计指挥员负责管理和经营合同,提供基金收入或支出原因的行动以及与基金收益的收取或决策有关的业务;基金会计工作人员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的收支;基金日常费用核算人员负责基金核算人员转帐资金的管理和付款事宜。

 

3)《会计人员责任法》中关于财务专员或收款人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司长,影响支出专员或会计人员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官员。  <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修正>

 

4)劳动大臣任命基金会计主管和基金会计官员时,应通知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董事长。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修正>

 

88-2条(补贴的偿还)

 

该法第70条第3款所指的津贴偿还应从还款期限届满时的营业年度收入中扣除。

 

[本条款由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八十九条(交易银行的指定)

 

基金会计官员应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韩国银行(包括其总部,分支机构,其代理机构或国家机构;以下同称),或没有韩国银行的,指定最近的韩国银行。韩国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他签发的支票的付款人。

 

第九十条(基金收入的收取程序)(1)基金会计指挥官希望收取基金收益时,应通知负责付款的人将其支付给韩国银行的基金账户。

 

2)大韩银行收到基金收入后,应立即将收据交付给付款人,并将收据通知立即发送给基金会计指挥官。

 

3)韩国银行应根据国家资金的处理程序,将根据第(2)款收到的资金的收入集中到在韩国银行总行设立的资金账户中。

 

第九十一条(基金支出程序)(一)基金会计指挥官执行支出原因时,应当将与支出原因有关的文件送交基金会计人员。

 

2)当基金会计人员希望从基金帐户指挥官的行动引起的支出中拨出款项时,他应向大韩银行开具支票作为付款人。

 

3)在有关会计年度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未花费的金额,在基金会计指挥官执行支出原因后,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92条(禁止现金交易)

 

基金会计官员不得保留或处理现金:适用《预算和帐户法》第65条的情况例外。

 

第九十三条(基金支出诉讼限额的分配)(1)劳动部长应在每个季度支出诉讼范围内,为每个基金会计指挥官分配用于支出诉讼的资金限额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行动计划。

 

2)劳动部长应在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每月基金计划的范围内,为每位基金会计官员分配支出限额。

 

第九十四条(基金运行状况报告)(一)基金会计指挥员应当就募集资金数额和基金支出引起的行为作出报告,基金会计官员应当每月对基金支出数额进行报告。这些日期应在本月的最后一天开始,并在下个月的20日之前提交给劳工部长。

 

2)除第(1)款所述的报告外,其他与基金运作管理报告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工大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