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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3月17日第95条至补充规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9:21  

第九十五条(资金清算报告)

 

劳动部长应草拟与每个财政年度的基金帐户结算有关的以下文件,并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2月底之前,经就业审查后提交给财政和经济部长。政策审议委员会,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修正>

 

1.有关基金一般情况的文件和对基金报表的分析;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基金运作计划和实际成绩对照表;

 

4.收支表;和

 

5.澄清帐目结算内容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六条(储备金的收支)

 

根据该法第72条,与储备金和基金备用金的收支,支出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97条(比照适用《预算和会计法》)

 

本法或本法令未规定的有关基金运作或管理的事项,应根据《预算和账户法》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考试和复审的要求

 

98条(审查员的资格)

 

该法第75条规定的就业保险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应从劳工部下属的公职人员中任命,并应具有以下说明之一:

 

1.以前曾在劳动部担任过五级或以上政府常规服务的人员,并且从事与考试或重新申请就业保险有关的事务超过一年;

 

2.曾在劳动部担任过五级或以上政府常规服务职务并在就业保险事务中工作了两年以上的人员;和

 

3.劳动部长承认具有与第(1)或(2)款所列资格相当的其他人。

 

98-2条(审查员的职务和职能)(1)该法第75条第3款所指的审查员应分配到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办公室。

 

2)审查员应根据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附属办公室的审查请求,负责审查事务和案例研究。

 

[本条款由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99条(提出异议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5条第(4)款向审查员提出异议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明确说明的理由。

 

2)劳工部长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质疑申请后,应在15天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申请人身份继承报告)

 

根据该法令第75条第(5)款取得考试申请人身份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员报告,并附上证明继承的文件。

 

101条(请求书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5-3条,应在请求书的文件中说明以下各项: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提出索赔的另一方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3.考试请求主题的处理内容;

 

4.了解处置的日期;

 

五,关于另一方要求处置处审查的通知的通知的内容和内容;

 

6.审查请求的目的和理由;和

 

7.要求日期。

 

2)如审查请求是由选定的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的,则除第(1)款所述事项外,还应注明选定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第(1)款的书面文件应由索赔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102条(对审查请求的修改)(1)根据该法第75-42)条对审查请求的修改要求提供具有以下书面内容的文件:

 

1.修改事项;

 

2.要求修改的原因;

 

3.修订期限;和

 

4.其他必要事项。

 

2)如果审查员根据该法第75-42)条在其授权下修改了审查请求,则应将此事通知有关人员。

 

103条(转让通知)

 

根据该法第75-5条第(1)款移交审查请求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以下事项:

 

1.调任审查员的姓名和职务;

 

2.转让原因;和

 

3.转让日期。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暂停执行原处分的通知)

 

根据该法第75-6条第2款,在有关中止执行的通知文件中应说明以下事项:

 

1.审查请求的案名;

 

(二)中止执行对象和中止执行内容的处置;

 

3.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4.提出索赔的另一方处置办公室的名称;和

 

5.中止执行的原因。

 

105条(审判调查的适用)(1)与该法第75-7条第(1)款规定的审查请求有关的审判调查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以下事项:

 

1.审查请求的案名;

 

2.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3.要求在场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仅限于该法第75-711条的情况);

 

4.文件或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的操作者或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仅限于该法第75-712条的情况);

 

5.进行法律咨询的理由(仅限于该法第75713条的情况);和

 

6.营业场所和其他进入场所,经营者,雇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质疑,文件和其他材料进行检查(仅限于该法第75-713条的情况)。

 

2)审查员根据该法第75-71)条对证据进行检查时,应起草证据检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他根据该法第75-711条的规定从检查索偿人或相关人员处收到陈述时,应做出书面议定书陈述并将其作为附件。

 

3)在第(2)款的证据检查规程中应当声明下列事项,审查员应当签字并盖章:

 

1.案情;

 

2.检查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对象和检验方法;和

 

4.检查结果。

 

106条(书面决定)

 

根据该法第75-9条对审查请求的决定,应由书面裁决书作出,并说明以下事项,并由审查员签名并盖章:

 

1.案件编号和案件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索赔人的处置处名称;

 

4.正文;

 

5.索赔原因;

 

6.原因;和

 

7.决定日期。

 

第一百零七条(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和任命)(1)根据该法令第76条第(1)款,就业保险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的成员中,代表工人的成员应为由工会(由总工会组织)推荐,代表经营者的成员由全国规模的经营者协会推荐,每人均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推荐任命。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修正>

 

2)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中,除代表工人的成员,代表经营者的成员和当然成员之外的其他成员,应由总统根据劳动大臣的推荐委托,由下列成员组成。根据以下分段之一:规定,常务委员应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建议从属于第34分段的成员中任命:   <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修订,1998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令,>

 

1.被许可担任法官或检察官或律师的人;

 

2.根据《高等教育法》现任职务或曾担任大学助理教授或更高职位的人;

 

(三)现任公职人员或者担任三级以上公职人员;

 

4.在劳动关系事务中工作了至少十五年并被劳工部长认可为合格人员的人;和

 

5.具有深厚的社会保险和就业事务学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并被劳工部长认可为合格人。

 

3)劳工部长应从负责劳工部雇佣事务的Ⅱ级或Ⅲ级公职人员中任命一名当然官员。

 

第一百零八条(委员的任期)(一)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根据第107条第(3)款,当然成员的任期为他负责就业保险事务的期限。

 

2)已删除。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

 

109条(会员待遇)

 

出席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常任理事和当然成员以外的其他成员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获得履行职责和差旅费用所需的津贴。在这种情况下,应比照适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的规定支付差旅费。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主席和副主席)(一)审查委员会应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2)审查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推荐从常任理事国中任命,而委员会的副主席应从各理事国中选举产生。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职责)(一)董事长代表审查委员会,主持审查委员会的事务。

 

2)副主席应协助主席,而当主席因不可避免的理由无法履行职责时,副主席应代其行事。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会议)(1)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应由九人或更少人组成,并由九人以下组成,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当然成员以及由主席指定的代表劳动和管理的每个成员。会议。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令新插入;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令,>

 

2)审查委员会主席希望召开会议时,应在会议开始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各成员:在紧急情况下。

 

3)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应在按照第(1)款组织的所有组成成员中,有过半数出席,而决定应由在场的大多数成员以赞成票作出。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修正>

 

112-2条(聘用研究人员和测量师)(1)劳动部长可根据该法令第76条第8款的规定,让研究人员和测量师对检查委员会的复审事务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调查。

 

2)有关研究人员和测量师的资格,服务和薪金等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修正>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知)

 

该法第76-3条第(1)款规定的考试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亲自或通过挂号信交付。

 

114条(封闭程序的申请)

 

根据该法第76-33)条提出的非公开程序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其目的和理由。

 

115条(审判议定书)(1)根据该法第76-34)条,应在审判程序中说明下列事项:

 

1.案件名称和编号;

 

2.审判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出席成员的姓名;

 

(四)在场有关人员或其代理人的姓名;

 

5.审判内容;和

 

6.其他必要事项。

 

2)第(1)款的试验规程应以该规程的撰写日期为准,并应由主席签字并盖章。

 

3)根据该法第76-3条第6款提出的阅读请求书应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删除。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

 

117条(请求复审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4条提出的复审请求应为书面文件,并注明以下内容: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修正>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101条第(1)款第2至第4项的事项;

 

3.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姓名;

 

4.决定公布的日期;

 

(五)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复审请求的有关通知的内容与否;

 

5-2。重审请求的目的和理由;和

 

6.要求复审的日期。

 

2)当该复审请求由选择的代表或代理提起的,应当在除了第(1)的事项所选择的代表或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3)索赔人或代理人应在第(1)款的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118条(书面裁决)

 

复审请求书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出席考试的委员应当签名并盖章:

 

1.案件名称和编号;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原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四)对审查请求作出裁决的审查员的姓名;

 

5.判决书;

 

6.要求的目的;

 

7.原因;和

 

8.裁决日期。

 

119条(Mutatis Mutantis申请)

 

99100102104105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00条和第110条,应将第99条规定的“审查员”视为“审查委员会成员”,“劳工部长”,“审查委员会主席”,“审查申请者”。第105条应被视为“复审申请人”,第100条,第102条和第105条规定的“审查员”应被视为“审查委员会主席”,第102条,第104条和第105条则应视为“审查申请”。分别为“复审申请”。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保存文件的义务)

 

受该法案约束的业务经营者以及受雇于或曾经受该法案约束的职业保险事务协会负责人或负责人,应自完成之日起将与该保险事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保存三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行为要件等的通知)(1)经营者应当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连续张贴告示,以将与行为要件和从属法规中的要件有关的必要事项通知工人。影响工人和建立保险关系的就业保险。

 

2)保险关系期满时,经营者应当张贴告示,告知劳动者有效期。

 

122条(诊断费用)

 

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该法第82条下令诊断时,他可以支付诊断所需的实际费用。

 

123条(权力下放等)(1)劳工部长应委托有关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在下列项下降到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方面的权力:   <由总统修订199971日第16464号法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20011231日第17471号总统令;20031218日第18165号总统令;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法令>

 

1.收到该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关于被保险人状况的任何报告;

 

1-2。收到该法第13-2条规定的关于失业的书面确认书;

 

1-3。该法第14条规定的对被保险人资格的确认;

 

1-4。该法第16条规定的就业调整支持;

 

2.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促进区域就业;

 

3.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促进老年人等的就业;

 

3-2。根据该法第18-2条的规定,为稳定建筑工人等的就业提供支持;

 

4.根据该法第20-2条和第26-3条的规定,限制因非法行为而提供的支持;

 

5.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对商业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提供支持;

 

6.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职业能力发展等的支持;

 

6-2。该法第55-2条和第55-5条规定的儿童保育临时退休金的支付和支付限制;

 

6-3。根据该法第55-7条和第55-9条,在产前和产后休产假津贴的付款和付款限制;

 

7.批准根据该法第65条的规定,收取欠款和赤字处置费的处置;

 

8.报告,有关文件的提交以及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提出的要求(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9.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出问题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10.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过失罚款;

 

10-2。第7条规定的由原始承包商提交的材料的收据;

 

10-3。根据第15-2条向中小企业支付补贴,以缩短其工作时间;

 

10-4。根据第23-3条支付稳定建筑工人就业的补贴;

 

11.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工作场所儿童保育设施的运作提供财政支助;和

 

12.删除。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

 

2)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劳动大臣应将其根据以下任何条款授予的权力下放给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设立的韩国劳动福利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劳动”)。<福利公司”):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修改;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令;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1.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批准签定或取消保险合同,根据该条第4款规定终止保险关系,以及根据同一条第(5)款为分包商签发或取消保险合同;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业务进行集体申请并批准取消申请;

 

1-3。根据该法规定的保险费和基金收入中的保险费,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的退款(意味着该法第49条第5款和第55条作了必要的修正后适用)和收款安排根据本法令第26条第(1)款的退款(包括在作必要修改后在第37条中提出的申请);

 

2.根据该法第56条的规定收取保险费;

 

3.根据该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对粗保险费的调查收集,补充收集和减少调整;

 

4.根据该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在精确计算结束时对最终保险费和其他涉及退货和收款的业务进行调查收款;

 

5.根据该法第64条设立的职业保险合作社的批准,关于变更批准内容的报告,关于职业保险合作社解散的报告的接收以及涉及职业保险合作社的其他行政事务;

 

6.根据该法第65条的规定,超额支付的保险费的拨付和返还,追缴额外的保险费和欠款的保险费,敦促缴纳保费,对欠款中的保险费和赤字处置进行处置;

 

7.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提交报告和有关文件,并要求出席会议(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8.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问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8-2。根据该法第81-2条的规定提交数据的请求(仅限于认为需要执行委托事务的情况);

 

9.根据第四条的规定选择代理人并接受关于其解雇的报告;

 

10.收到关于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建立保险关系或这种关系灭绝的报告;

 

11.批准用于稳定就业活动的自愿保险合同或根据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取消合同;

 

12.批准根据第8条的规定取消为就业稳定活动的合法小说保险合同;

 

13.接受关于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对保险关系或业务主体(或不涉及主体)进行优惠支持的变更的报告;

 

14.根据第9-3条的规定收到关于开业或终止业务的报告;

 

15.收到关于根据第9-4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保险关系的报告;

 

十六,涉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设立工作场所苗圃设施的支持和贷款业务以及其他与贷款管理和经营有关的事项;和

 

17.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毛坯保险费和收益的减少调整。

 

3)劳工部长应委托他关于建立下以下每个分段的韩国人力局的下落此事依照韩国人力署法按照该法第84条授权:   <号总统令修订1785320021230>

 

1.扩大贷款的工作,以支付安装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的费用,以及根据第三十二条进行贷款的管理和运作的事项;和

 

2.财政支持安装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的费用的工作,以及与根据第三十三条进行的贷款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事项(不包括与确定财政支助有关的事项)。

 

4)劳工福利公司负责人或韩国人力厅厅长应从该公司或该机构的常任董事中任命基金会计主管,并从其职员中任命基金会计人员按照该规定执行委托事务(2)和(3)款,并向劳工部长提交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计主任应执行基金会计指挥官和基金会计人员的工作,即基金会计官员的工作。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修订;19971231日第15587号总统法令;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5)关于《会计人员责任法》中的财务专员和收税人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主管人员,有关支付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基金会计人员。   <最新由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插入;20031218日第18165号总统令,>

 

6)劳工部长应将以下事项通知董事会主席:

 

根据第(4)款,审核和检查以及大韩民国银行行长任命的财务会计主管和财务会计人员。  <最新由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令插入;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7)如委托给韩国劳动福利公司,如第(2)款所述,则从一般账户中支付委托费。

 

第八章刑罚规定

 

124条(疏忽大意处以罚款)(1)当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86条第4款对疏忽处以罚款时,劳工部长应指明所犯的罪行类型,罚款额。疏忽和付款的到期日,并应在调查和确认犯法之后,将其书面通知受疏忽罚款的人。

 

2)劳工部长对疏忽大意处以罚款时,他应确定不少于十天的期限,在此期间,受到罚款的人可能有机会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意见(包括电子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当在指定日期之前没有提出辩护时,将认为不会提出任何辩护。  <2004317日第18312号总统法令修正>

 

3)劳动部长在确定疏忽罚款数额时,应考虑犯罪动机和后果,其处决标准如下表所示。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修正>

 

4)疏忽罚款的收取程序应由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补充规定  附加物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5415日第14628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639日第14935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1996629日第15092号总统法令>

 

该法令将于19967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758日第15367号总统法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第5条,第9-2条至第9-4条,第10条第2款,第23-2条,第35-2条的修订条款68-2将于1998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71231日第15569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71231日第15581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19971231日第15587号总统令>

 

该法令将于1998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8212日第15624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1998224日第15683号总统法令>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871日第15829号总统法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于199871日生效:前提是对第27条至第30条,第30-2条,第31条的修正案(仅限于将“职业培训或教育培训”转化为“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应参加32333434-23535-2363769761231522-22426271999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8101日第15902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9129日第16093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921日第16095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199971日第16464号总统法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规定,第123条的经修订的规定应于1999101日生效,而第69条第(1)款的经修订的规定2 d)将于2000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200029日第16705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20001230日第17090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177日第17301号总统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20011031日第17403号总统法令>

 

该法令将于2001111日生效。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11231日第17471号总统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20021230日第17853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31129日第18146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31218日第18165号总统令>

 

1)(执行日期)本法令于200411日生效:前提是,第57条的经修订的规定应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4225日第18296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2004317日第18312号总统法令>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