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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ETC的保护法令执行令。临时工的工作[执行日期:2014年9月25日。] (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1:15:29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临时代理人保护法》所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修正>

2条(允许和禁止临时安置工人的工作)1)临时代理机构工人的保护法等第5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职位”一词(以下简称“指所附表1中规定的工作。   <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修订>

2)该法第5条第3款第5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任何其他工作”一词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令修订>

1.从事《尘肺病预防和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尘土飞扬的工作;

2.根据《医疗服务法》第44条发布卫生管理手册的工作;

3.《医疗服务法》第2条所定义的医务人员工作,以及该法第80条所指的护理助理工作;

4.根据《医疗技术人员法》第3条的规定担任医疗技术人员的工作;

5.《旅客运输服务法》第2条第3款所定义的为旅客运输业务工作的驾驶工作;

6.《卡车运输服务法》第2条第3款所定义的为卡车运输业务工作的驾驶工作。

2-2条(强制性就业豁免)

该法令第6-2(2)条中的“存在总统令规定的合理理由的”一词的含义如下:   <2014年9月24日第25630号总统令修订>

1.属于《工资索赔保证法》第7条第(1)款任何规定的案件;

2.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无法继续经营的地方。

[本条款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三条(准予许可的详细标准)

根据该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临时工中介机构的资产,设施等标准如下:   <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修改;2009年6月30日第21590号总统令,>

1.临时工作机构应是雇用至少五名全职工作人员(不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并受雇于保险,国民养老金,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

2.临时工中介机构的资本金应至少为1亿韩元(以个人为准,以其评估的资产价值为准);

3.临时工作机构应设有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专用办公室。

第四条(使用临时代理人的限制)

根据《劳动标准法》第24条的规定,任何公司不得指派临时代理人担任因《劳动标准法》第24条规定的管理原因而被公司解雇的工人,其任期为两个年:提供,如果相关企业或工作场所的工会由大多数工人组成,并获得工会的同意(如果工会不由多数工人组成,则指代表多数工人的人),该期限为六个月。  <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修正>

4-2条(要提供的信息范围和提供信息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20条第(2)款,要求用户公司提供临时工作机构的信息应为以下信息与临时代理人在用户公司中执行的相同或相似类型的工作有关的工人:

(一)是否有从业人员,以及从业人数;

2.工资和工资明细;

3.与工作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休息时间有关的事项;

4.与休假有关的事项;

5.与加班,夜班和假期工作有关的事项;

6.与安全和健康有关的事项;

7.与使用福利设施有关的事项;

8.除非第2至7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工作条件应受到该法第2条第7款规定的歧视性待遇的约束。

2)用户公司应将第(1)款各分段规定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临时工作机构。

[本条款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五条(归因于用户公司的原因)

该法第34条第2款的前半部分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归因于用户公司的原因”一词具有以下任何含义:

1.用户公司无正当理由终止临时安置工人的合同时;

2.用户公司因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临时安置工人合同的规定而未能支付临时安置工人的费用。

第六条(授权)

根据该法第41条,劳动和劳工部长可将以下任何权力下放给当地劳动和劳工办公室负责人:   <由2007年6月18日第20094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年7月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2012年6月12日第23853号总统令;第25630号总统令,2014年9月24日>

1.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款,第(2)款和第10(2)条的规定,向临时工作机构授予许可,进行修改的许可和续期许可,并接受临时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修订事项的报告;

2.接受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1)款从临时工作机构解雇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12条,撤销临时工作机构的许可,并暂停其业务;

4.根据该法第18条收到业务报告;

5.根据该法第19条采取关闭措施等;

5-2。要求提交关于根据《固定期限和非全日制工人保护法》第15条第(1)款最终确定的更正令的遵守情况的报告,该修正令比照适用了第21条第(3)款,该法第21-2(4)和21-3(2)条,并接收有关不遵守根据同一条第(2)款最终确定的更正命令的报告;

5-3。要求根据该法第21-2(1)和21-3(1)条消除歧视性待遇,并根据该法第21-2(2)条发出歧视性待遇的通知(包括比照适用的案件)根据该法第21-3(2)条的规定);

6.根据该法第36条提供指导和咨询;

7.根据该法第37条发布改善令;

8.根据该法令第38条发布命令,进行访问,检查和询问;

9.根据该法第39条要求提交数据;

10.根据该法第46条,对过失处以罚款并收取罚款。

6-2条(敏感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的处理)

劳动和劳工部长(包括根据第六条赋予劳动和劳工部长权力的人)或劳资关系委员会可以处理《劳动法》第18条第2款所指的犯罪历史记录。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该法令第19条第1或4款规定的包含居民注册号或外国人注册号的数据,如果必须进行以下操作:

1.根据该法第7条有关临时工作机构的许可或报告修订情况的事务;

2.根据该法第8条进行的取消资格依据的核查事务;

3.根据该法第10条第(2)款有关允许临时工作机构续展的事务;

4.根据该法第11条有关关闭临时工作机构的报告的事务;

5.临时工作机构根据该法第18条提交的与业务报告有关的事务;

6.有关根据该法第21条要求消除对临时代理人的歧视性待遇的要求的事务。

[本条款由2012年1月6日第2348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七条(疏忽处以罚款的指南)

根据该法令第46条第(1)款至第(5)项规定的疏忽罚款的准则应如表2所示。

[2011年3月30日第22799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改]

 

  附录<2009年8月18日第21694号总统法令>

该法令将于2009年8月22日生效。

  ADDENDA <2011年3月30日第22799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ADDENDA <2012年1月6日第23488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附录<2014年9月18日第25615号总统法令>

该法令将于2014年9月19日生效。

  ADDENDA <2014年9月24日第25630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令将于2014年9月25日生效。

2条和第3条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