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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1条至第16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1:48:51  

《就业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0411日。] [18165号总统法令,20031218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保险计划科-就业保险制度),044-202-7352 劳动劳动部(就业保险计划科),044-202-7373劳动劳动部(就业政策科-就业促进)补贴,就业维持补贴 等),044-202-7218 劳动和劳动部(就业支持失业津贴-失业津贴),044-202-7376 劳动和劳动部(人力资源开发司-雇主培训支持)和工人职业能力发展),044-202-7317 劳动和劳动部(女性就业政策-生育保护),044-202-7476 劳动部(失业就业支持geupyeogwa-保险管理),044-202-737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法案”)所委托的事项以及实施所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1-2条(基本工资的适用)(1)该法第2-21)条中的“属于总统令规定的任何原因的”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与工资有关的数据不存在或模糊不清的地方;

 

2,因搬家等原因难以掌握营业地点的地方 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和

 

3,凡经营者通常雇用四名或以下的工人(指经适当变通后计算出的工人数,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至第(5)项计算的普通雇用工人数的计算方法)向在根据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听取工人的意见后,将基本工资应用于相关保险年度。

 

2)该法第2-22)条规定的基本工资应根据以下分类适用:

 

1,对付月工资的普通工人,基本工资应按一个月为单位;和

 

2.对于短期雇用的工人,按小时支付工资的工人(在本条中称为“小时工资工人”),按日支付工资的工人(以下称为“日间工资”)工资工人”),则应将每周固定工作时间视为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适用基本工资:前提是,在不清楚所涉及的工人是小时工资工人还是日工资的情况下工人或无法确定每周的固定工作时间,则应以一个月为单位应用基本工资。

 

3)尽管在适用基本工资的保险年度内确认或更改了工资,但基本工资应适用至保险年度结束。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二月16095 [199911]

 

2条(适用范围)(1)术语“业务总统令规定的”在该法第7的条件意味着业务下以下每个分段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在农业,林业,渔业和狩猎业领域,任何非公司法人雇用的全职工人不超过四名;

 

2.建筑工程的总成本(由有关工程的个人或公司提供建筑材料的,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低于每年正式宣布的数额。劳工部长;和

 

3.家政服务业务。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3)属于第(1)款中任何一项的业务范围,均以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公布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表》为基础,但特殊情况除外受该法令和本法令的约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4)第(12款所指的建筑工程的总成本应为订立合同时将单个建筑工程分为两部分或更多部分的单独合同价格的总和(包括订货人直接进行建造的一部分)以完成最终建造的产品,而不论其是否称为信托或其他名称:提供,如果在各个承包部分的工程按条款独立进行的情况下,则此规定不适用时间和地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5)如果建筑工程的总成本原本低于劳动部长根据第(12款宣布的金额,但由于设计变更而超过了该金额(包括(如果外观设计确实发生了更改),或者根据该法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被视为一个整体,则该法的规定从那时起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2-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11>

 

3条(不接受申请的工人)(1)该法第8条第2款中的“固定工作时间未达到总统令规定的时间的人”是指每月固定工作时间未达到要求的人。 60小时(包括每周固定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的任何人):提供的条件是,为谋生而工作的人和任何每日雇用的工人中连续工作不少于3个月的人该法第2条第5款中的规定应排除在外。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816512 200318>

 

2)术语在该法第8的第7分段“人确定总统令”应在下列项那些掉落:   <号总统令修正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2.根据《海员法》规定的海员:规定,应排除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人员;

 

3.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4.外籍工人:规定,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均应被排除在外:

 

a)持有居留权(D-7),公司投资(D-8)和贸易管理(D-9)的人(不包括任何外国人的住所法管辖保险费的情况)以及与本法规定的就业保险相对应的福利,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根据《移民管制法》第12条,在外国人的居留身份中;

 

b)具有居留身份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申请保险单的人),使其有权根据《劳动法》第23条第1款从事求职活动《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

 

c)符合《移民管制法》第2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申请保险的人);

 

d)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22规定的人;

 

e)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3款规定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工部条例申请保险单的任何人);和

 

f)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4)款规定的人;和

 

5.根据《特别邮局法》的特别邮局人员。

 

第四条(代理人)(1)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该法令和本法令任命代理人,并让代理人履行企业经营者的事务。

 

2)经营者任命或解雇代理人时,应向劳动部长报告。

 

4-2条(由代理人执行事务)(1)根据该法第8-22)条,劳动大臣可根据《建立,运营和维护法》第8条设立韩国劳动研究所。政府投资研究机构等的培育 委托执行研究和研究项目,以支持对劳动力市场和与就业保险有关的活动的研究(以下简称“保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16093 1999229>

 

2)如果劳工部长有代理人或代理人执行第(1)款所述的活动,则他可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进行必要的研究,研究,管理和运营等所需的费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二章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五条(保险关系的成立/终止报告)

 

如果企业的经营者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自动加入了保险,他应在建立保险关系之日起14天内(有关保险年度的第一天)向劳工部长报告这一情况。如果是受集体诉讼限制的企业),且自终止之日起(在已被视为集体诉讼的企业中,终止集体诉讼关系的日期起)十四天内由于业务中断/中止,保险关系已终止。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六条(可选择的保险身份)(1)当该法第7条的条件所指的企业的经营者希望根据该法第9条第2款加入保险时,他可以加入所有的就业稳定机构活动/职业能力开发活动和失业救济金,或者可以加入only.1失业救济金  <号总统令修订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

 

2)根据第(1)款加入失业救济金的任何经营者,经劳工部长批准,可以参加就业稳定活动和职业能力发展活动。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6242 19981212>

 

3)根据第(1)或(2)款参加了就业稳定活动和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任何经营者,经劳工部长批准可以取消保险活动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保险合同只能在自保险活动的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一年后才被取消。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6242 19981212>

 

第七条(原承包商提交有关分包商的材料)

 

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主要句子成为经营者的任何原始承包商,应提交有关任何分包商的材料,该分包商必须根据第13条第(2)款报告其被保险人的状况在分包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4天内向劳工部长提交该法案。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16512 2003818]

 

7-2条(批准认可分包商为经营者的申请)

 

如果原始承包商希望获得该法第9条第(5)款的条件所指的批准,则应在开工之日起14天内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分包工作。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八条(取消虚拟参加稳定就业活动等)

 

依照该法第10条第(1)款假想参加保险活动的任何经营者打算取消与就业稳定活动和职业能力发展活动有关的保险合同时,应比照适用第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6242 199812]

 

9条(保险关系变更报告)(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6242 19981212>

 

2)如果以下与被保险业务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业务经营者应在十四天内向劳工部长报告这些情况;对于第4项,他应在自购买保险之日起的十四天内报告该情况。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经营者的姓名(在公司的情况下为代表的姓名)及其居民注册号;

 

2.营业名称和地点;

 

3.业务类型;

 

3-2。经营者的注册号(包括法团的情况下,包括法人的注册号);

 

(四)普通劳动者人数(限于任何企业是否应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扶持的情况);和

 

5.营业时间(仅限于建筑工作)。

 

9-2条(集体申请的要求)(1)该法第10-213条提到的“由总统令确定的要求”一词是指以下要求:   <由总统令修订不。15581,十二月 1997331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118146 2003626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经营者应为《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设者,《房屋法》规定的房屋建筑经营者,《电力建筑经营法》规定的工程承包商,消防设施的工程承包商对于《消防法》而言,是《文化财产保护法》所规定的维修文化财产的经营者,或者是《信息和通信工作法》所规定的信息通信工作的承包商;

 

2.保险年度前两年的保险年度的工作成果总额,应不少于30亿韩元;和

 

3.该法第7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需要就业保险的项目应在有关保险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2)任何人希望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获得整体申请的批准,应向

 

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前不迟于7天的工作时间。

 

3)任何人希望根据该法第10-2条第(3)款获得终止集体诉讼关系的批准,应在以下保险开始之前的7天之内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有关年份。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9-3条(关于集体申请开始或终止的业务的报告)

 

根据该法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进行集体申请的任何经营者,应在其开始营业之日起14天内向劳工部长报告经营的每项经营活动或终止:前提是,他应在终止业务之日前一天作出该报告,而该业务应在14天内终止以就启动报告提出要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9-4条(集体申请关系终止后的保险关系)

 

根据第2条第(1)款被排除在申请之外的个体经营者,在大宗申请关系终止之日起14天内就继续向该企业申请保险关系的报告,即不满足第9-2条第(1)款中的集体申请要求且终止了集体申请关系的若干业务之一,则该保险关系应视为一直持续到终止该合同的日期为止。有关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十条(关于被保险人取得或者丧失身份的报告等)(1)任何业务经营者或任何分包商打算根据该法第13条向劳动部长报告与获得和失去涉及涉及相关业务的工人的被保险人身份有关的事项时,应向劳工部长报告;或提交文件证明被保险人的单位期限,失去工作的理由以及所支付的工资和所发放的遣散费的详细信息等。根据该法第13-2条,在将其失业之前(以下称为“确认失业的文件”)交给劳工部长,报告该事项并在属于失去工作之日的下个月的下个月的15号之前提交该文件(如果工人要求业务经营者或分包商报告此类事项并提交日期之前的文件,他应立即遵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或分包商对确认的劳动细节做出报告,其中包含工作日数和工资等。该法第2条第5款规定的在当月受雇的日薪工人,应在其因失去工作的理由产生之日的下一个月的15日前送达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2)根据第9-3条就业务的开始或终止进行报告的企业的经营者,应在报告截止日前向劳工部长报告有关被保险人的获得或丧失地位的报告。第(1)款中提到的内容。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4)根据该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收到分居确认文件的劳工部长,应确认被保险人的单位期限,分居原因和工资支付规范等。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5)劳动大臣根据第(4)款确认分居确认文件中的内容后,可以要求分居的人提交医生的医疗证明或其他证明病因的文件,如果有任何事实的话。由于该法第31条第2款所述的原因,有关分居的人在分居日期之前的18个月内连续不少于30天没有领取工资。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6)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10-2条(关于被保险工人的状况报告)

 

如果任何工人报告有关被保险人的获得和丧失身份等事项。依据

 

该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他应提交证明雇佣关系的文件,包括其劳动合同等。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16512 2003818]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转让报告)(1)经营者将被保险人从有关经营者的经营转移到另一经营时,应当在转让之日起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4935年。199699>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姓名等变更报告)

 

经营者变更了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居民登记号码后,应在变更或变更之日起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第十三条(确认请求和通知)(1)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希望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1)款要求确认获得或失去其被保险人身份时,他可以向劳工部长提出此要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2)劳动大臣应将确认获得或丧失其被保险人身分的结果通知已获得或丧失其在被保险人身分的任何人,任何经营者或雇用或雇用他的分包商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劳工部长确认工作日数和工资等。对于任何日薪工人,在收到关于第十条第(1)款下半部分规定的劳动细节确认的报告后,可以将有关的事项通知日薪工人,经营者或分包商他的工作详细信息,以代替有关获得或失去其被保险人身分的通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3)从第(2)款所提述的通知中,任何已获得其被保险人身份的人的通知,均可通过有关业务经营者或有关分包商进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6512 200318>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第十四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三章稳定就业活动

 

第十五条(优惠企业的范围)(一)实施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稳定就业,职业能力发展等活动时应首先考虑的企业范围(以下简称“优惠企业”)。 )和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那些按以下任何一项连续地按行业雇用人数的人:

 

1.采矿:不超过300人;

 

2,制造业:不超过500人;

 

3,建筑:不超过300人;

 

(四)运输,仓储,通讯业:不超过300人;和

 

5,除第1至第4项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不超过100人。

 

2)不属于第(1)款中任何一项的规定且经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包括中小企业管理局区域办事处主任或主任)确认的任何企业(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地方办事处),以达到《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和(3)款所指的标准,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被视为优先支持企业。

 

3)尽管有第(1)和(2)款的规定,在向任何企业送达通知的情况下,该企业是该企业集团中资产总额超过5万亿韩元的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受《联邦法规》和《公平贸易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共同投资限制的限制,不应将其视为从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的保险年度开始的优先支持企业。它已收到通知所属。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4)为了确定企业是否是受支持的优先企业根据本条第(1),下列标准应可观察到:   <号总统令修正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118146 200326>

 

1,一般从业人数是将经营者经营的全部事业的上一年度的每个月的最后一天除以目前的职工总数(建筑中不包括日工)行业),按上一年的营业月份:前提是,对于《住房法》所指的管理集体住房的企业,应按各企业计算出普通受雇工人的人数;和

 

2第(1)款中任何一项提及的工业分类标准,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发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表》的主要分类来适用:凡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经营者,应以一般从业人数较大的行业为基础,而一般从业人数相同的,适用本标准。工资和销售总额的基础。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在保险年度内已建立保险关系的经营者,应根据保险关系的开始日期确定其业务是否为优先支持企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第十六条(就业调整的支持内容等)(1)经营者根据该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采取稳定就业措施的工人,应给予支持金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

 

2)任何经营者是谁享受优惠支持,根据该法第163)应为经营者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58712 199731>

 

1.经营被指定为需要雇佣调整支援的企业等的企业的经营者。《就业政策框架法》执行法令第18条第(1)款中的“指定业务”(以下简称“指定业务”);

 

2.进行制造/修理等的经营者 根据第1款的规定,与经营者签订的与指定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并且该经营者是该经营者,且其销售额的一半以上与指定经营者有关;和

 

3.根据《框架执行令》第18条第1款第2或第3条的规定,位于需要支持就业调整的指定地点(以下称为“指定地点”)的企业的经营者就业政策法。

 

3)尽管第17条至第19-2条有规定,但属于第(2)款各分项的经营者仍采取措施保持其雇员就业,支持其雇员改变就业并重新雇用他们,劳动政策委员会审议后,劳动法可能会规定其他要求的支持和支持水平。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85312 200233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