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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61条至第80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1:55:36  

第六十一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支付标准)(1)该法第五十条第(1)款中的“属于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的情况”是指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由第9号总统令修改 1816512 200318>

 

1.在他找到的可以肯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前提是,这种情况是他最后辞职的任何经营者或与前者有关的任何经营者重新雇用他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33条的规定由劳动部条例规定的雇员,或者受雇于承诺前者就业的任何商业经营者;和

 

2.被确认为肯定会经营自己的生意以赚取利润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这仅适用于合格接收者在根据该法令第34条第3款规定的领取福利的期间报告了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备活动作为求职活动的一部分并得到认可的情况因为没有工作。

 

2)该法第50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设定的期限”为两年。

 

62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1)该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为将合格接收者的每日求职津贴的每日金额乘以一半而得出的金额。未付天数的百分比。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属于以下各款的情况下,提前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为将每日求职津贴金额乘以无薪天数:   <新的总统令第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根据《统计法》第17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17条公示的《韩国标准职业分类表》中的分类,重新雇用他。劳动部长规定并公开通知的业务类型,属于《中小企业框架法》第3条规定的属于中小型企业的制造,建筑或渔业业务:

 

a)技术工人和从事相关技能的人员;

 

b)从事设备,机器操作和组装的人员;和

 

c)从事简单工作的人;和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第六十三条(提早领取失业金的要求)(1)任何合格的领取人在打算领取提早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下,均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附上包括领取资格的证明文件等文件。根据劳动部条例的规定,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居住地具有管辖权。

 

2)支付第(1)款所述的提早再就业津贴的书面要求,应在他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或他开始按照本条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自己的业务之日后提出。该法令第50条第(1)款。

 

3)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提前支付再就业津贴的程序。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64条(职业能力发展津贴)(1)该法第51条第3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津贴,应发给由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受过职业培训等的合格接受者。代理机构,在指定的那一天支付求职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该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金额是劳工部长考虑交通费,食品费和其他必要的职业培训费用等而决定并宣布的金额。

 

3)职业能力发展津贴是在获得合格接收者的求职津贴之日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支付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申请程序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第六十五条(地区求职费用)(1)该法第52条第(1)款的“总统令确定的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16512 200318>

 

2.求职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应由合格接收者拜访的企业的经营者支付,即使已支付,也应少于广域求职费用的数额;和

 

三,从合格接收人的住所到所寻找的工作地点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劳动部条例所确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距离是通过从住宅到营业场所的通常路线来衡量的,水路被认为是实际距离的两倍。

 

2)广域求职费用的申请程序由劳动部条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第5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大范围求职费用的支付程序。

 

66条(搬迁费用)(1)该法第53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前提是被雇用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1年除外:   <号总统令修订 1816512 200318>

 

1,在当地受雇或接受职业培训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应承认有必要根据劳工大臣确定的标准更换住所;和

 

2,搬迁费用不由聘用合格接收人的经营者支付,即使支付,也应少于搬迁费用。

 

2)搬迁费的领取程序由劳动部条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支付搬迁费用的程序。

 

66-2条(放宽就业促进津贴支付的非法行为)

 

该法第54条第2款中的“属于总统令规定的理由的案件”一词,系指属于第57-2条各款的案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16512 2003818]

 

第六十七条(共同申请经修改)

 

55条第1款和第3款,第56条和第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就业促进津贴。在这种情况下,“求职津贴”应被视为“就业促进津贴”,“合格接收者”应被视为“有权获得就业促进津贴的人”,而“求职津贴额”应被视为“求职津贴”。被视为“就业促进津贴额”和“该法第47条”的,应分别视为第58条第(1)款中的“该法第54条”。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816512 2003818]

 

第六十八条(业务委托)(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根据合格受领人的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与该人有关的失业支付事务委托给职业稳定机构的另一负责人。

 

2)如果执行了第(1)款所述的委托,职业稳定机构的委托负责人应为合格的接受者执行承认失业,支付失业救济金以及与失业救济金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任务。本章的规定。

 

V-2章与儿童相关的临时退休福利,等等。

 

68-2条(延长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申请期限的原因)

 

就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而言,“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自然灾害;

 

2.委托人或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主要或配偶的直系后代和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根据《兵役法》的强制性服务;和

 

5.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判刑。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3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1)根据该法第55-22)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应为每月300,000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2)第(1)款所指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数额,应通过计算当月的天数少于应支付的期限的一个月的天数来支付。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4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期间的就业报告等)

 

受保雇员根据该法第55-41)条提出辞职或其他工作的报告时,应在该日期之后首次提交的与育儿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书面申请中输入相关事实。当她辞职或从事另一工作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5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5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止付款或退货命令等。根据该法第55-21)条支付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4748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555-6条”,“求职福利”应理解为“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福利”。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6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

 

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被保险雇员提出申请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与儿童有关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假期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处理。机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7条(延长产假津贴申请期限的原因)

 

68-2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分娩前后的产假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应理解为“该法第55-7条第2款的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8条(产假津贴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根据该法第55-82)条,应给予被保险雇员的产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数额如下:

 

1.最高金额:135万韩元,在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超过135万韩元的情况下;和

 

2.最低金额:最低标准月工资,如果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小于将开始投保人请假前一个月的指定工作时间乘以最低工资等值所得的金额根据休假开始之日起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时间单位(以下简称本子项,称为“最低标准月工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9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68-4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雇佣报告等。在产前和产后休产假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一词应理解为“产假津贴”,“该法第55-41)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41)条”。根据该法第55条进行必要的变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10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5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止付款或退货命令等。该法第55-7条规定的产假津贴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令第4748条”一词应理解为“该法令第55-9条”,“求职津贴”应理解为“产假津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第六章赠品

 

68-11条(劳动报酬率在整体适用条件的工作场所中的适用)

 

在采用劳动大臣根据该法令第56条第(4)款确定并通知的劳务费率时,应根据该法令第10-2条进行集体申请的企业的劳务费率应为上一年度年度实际建筑工程量最大的业务所涉及的年度的劳动支出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69条(保险费率)(1)根据该法第571)保险费率应为如下: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稳定就业活动的保险费率为15/10000

 

2,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如下:

 

a)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少于150人的商业,为1/1000

 

b)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50人且符合优先支持企业范围的企业,为3/1000

 

c)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50人但少于1000人且不属于(b)项的企业,为5/1000;和

 

d)对于由州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业务,以及该业务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000名员工的业务,为7/1000;和

 

3.失业救济金的保险费率为9/1000

 

2)在适用第(1)第2款时,经营者通常雇用的工人数应为该经营者(不包括海外经营者)从事的所有经营活动中的一般雇用工人总数:根据《住房法》对集体住房进行监督的企业,应按企业类型计算通常雇用的工人人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118146 200326>

 

3)在适用第(12款和第(2)款时,通常雇用的工人数应为上一年度每个月的最后一天的工人总数除以上一年度的工作月份。年:对于在保险年度内开始经营业务而建立了保险关系的经营者,以建立保险关系之日的在职职工人数为通常雇用的职工人数。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

 

4)尽管无法确定建筑业的普通从业人数,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人数应为经营者的普通从业人数:如果保险关系是在上一年开始营业时建立的,则用上一年的建筑业每月平均工资乘以从开始营业到十二月的月份数来代替分母;并且在保险年度内开始营业而建立了保险关系的情况下,以保险成立日为准,从业人数为通常雇用的劳动者。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

 

5)在第(4)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应为如下:   <号总统令新插入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

 

1.“实际建筑工程量”是指根据《建筑业法》或其他有关法令和从属法规所规定的合法分包的实际建筑工程量,减去实际建筑工程总量;

 

2.根据该法令第56条第(4)款,“人工费用比率”是指在宣布的人工费用比率中,上一年年度实际建筑工程量最大的一家企业的人工费用比率;和

 

3.“建筑业每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大臣根据劳动大臣根据《劳工法》第2条编写的《每月劳动统计研究报告》所载的建筑业工资计算和通知的平均工资。统计法。

 

6)在适用第(1)第2款时,应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规定,对成为业务经营者的分包商适用将向承包商适用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根据该法令第10-2条受集体申请约束的单个企业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条件获得认可的,则该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溢价率为分包商将被采用。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

 

7)尽管有第(1),2和(2)款的规定,在保险年度内转让业务或合并经营者的情况下,对转让或合并之前适用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应适用转移或合并业务,仅限于保险年度。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

 

第七十条(代扣代缴保费)

 

当经营者希望根据该法第59条第1款通过代扣代缴保险费时,应从被保险工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当于被保险工人应支付的保险费的数额。每当经营者向被保险人支付定期工资时,应支付的工资加上在正常工资发薪日之后不定期支付的工资。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314935年。[199699]

 

第七十一条(工资估算总额及其增加)(1)该法第60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情况”应是保险年度的估算工资总额不小于70/100,但不超过上一年总工资的130/100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3)该法第60条第2款的“总统令确定的范围”应为100%。

 

71-2条(免于缴纳预估保费的报告和支付的对象)

 

该法第60条第2款的条件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主”一词,是指根据第69条第2款至第5项的规定,雇用少于5名永久工人的企业主。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6705 200099]

 

第七十二条(适用于被保险业务的变更后的措施等)(一)经营者由于加入保险或者变更保险业务而扩大了与该业务有关的被保险业务的种类的情况营业规模等,应根据该法第60条规定,根据扩大后的被保险业务对重新计算的保费金额提出报告,并在业务扩大之日起七十天内支付该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重新计算的保险费的报告和通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

 

2)劳动大臣在因取消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减少了适用于该业务的保险业务的种类的情况下,应按照减少金额调整重新计算的保险费,并支付估计的保险费。在超过调整后的保险费之前,应退还差额。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314935年。[199699]

 

73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67681)和(3)至(6),6970条的规定应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重新计算的保险费的报告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第67条和第69条第(1)款中的“公共公司”应理解为“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73-2条(就业保险金的分期付款)

 

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68条规定分期支付的保险业务,应根据第73条进行必要的变通,应仅限于在6月之前建立了保险业务关系的业务有关保险年度的30:提供,但不适用于需要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估算的保险费之间的差额支付的业务,或将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的业务如6个月的建设项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二月16095 [199911]

 

第七十四条(相互适用)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7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固定保费的检查和收取,该规定的保险费应比照适用于该法第61条第2款。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第七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七十六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76-2条(被授权为雇佣保险事务协会的协会)

 

该法第64条第(1)款前半部中的“符合总统令确定的标准的协会”是指根据规定经主管当局授权或允许或向主管当局注册或向其报告的协会行为(以下简称“协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第七十七条(经营人委托保险事务的范围)(1)根据该法第64条第(1)款的下半部可以委托保险事务的经营人,通常是雇员少于一百人的经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2)即使由于保险业务的扩大或合并,委托保险事务的经营者通常雇用超过第(1)款规定的工人人数,他仍可以在保险年度内连续委托保险事务。

 

第七十八条(职业保险事务管理协会的授权)(1)如果该协会希望根据该法令第64条第2款获得劳工部长的授权,则应出示一份书面的申请表以申请保险授权。协会事务协会劳工部长,兼并下列文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90210 199811>

 

1,证明该文件经主管当局授权或许可或向主管当局注册或报告的事实的文件副本;

 

2.协会章程或协议的副本;

 

3.协会的上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清单和证明财产的文件:提供,如果在相关年份新成立的协会,则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以免税;

 

(四)协会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保险业务的协议副本;和

 

5.协会与韩国国库指定的国库机构,国库收据机构或邮局之间为防止保费挪用而订立的协议或存折的副本。

 

2)谁希望获得根据该法第64条(2)必要办理就业保险事务的授权应当符合下列必要条件的人:   <号总统令修订 1590210 199811>

 

1.公司章程和协议中明确声明,表明保险业务活动是协会的宗旨;

 

(二)经营者协会有能力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表明,经营活动是通过自身产生的收入进行的,无损失;和

 

3.存在三十名或以上的商业运营商,他们应委托其就业保险事务。

 

3)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获得劳动部长授权的协会(以下简称“就业保险事务协会”)应在停产日期前30天向劳动部长报告。如果它希望中止保险事务,并且在更改日期之前7天,以防止其更改授权内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第七十九条(就业保险事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终止报告)

 

就业保险事务委员会委托劳动保险事务或者终止保险事务委员会时,应当在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79-2条(雇佣保险事务协会帐簿的维护)

 

就业保险事务协会根据该法第64条第(4)款准备并备案的帐簿和其他文件如下:

 

1.委托保险业务交易的经营者名单;

 

(二)按各项业务收取事务的帐簿;

 

(三)保险业务的交易簿,按各项业务,除被保险人的报告,有关文件等托收业务外;

 

(四)职业保险事务协会与经营者之间的保险事务委托文件;

 

5,与第80-2条所述的付款申请和支持收据有关的文件;

 

六,对经营者的付款通知书,保险费及其他代收款收据;和

 

7.与国家财政部收款机构签订的协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第八十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56条第2款,第56-2条和第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就业保险事务协会对保险事务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公司”应被理解为“劳工部长”,“被保险人”应被理解为“经营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80-2条(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协助)(1)劳工部长应半年支付一次雇佣保险事务协会,该协会负责处理根据该法第64-2条由经营者委托的保险事务,因缴纳保险费而产生的收支费补助金(以下称为“收支费补助金”)和因进行保险事务而产生的其他补助(以下称为“保险业务促进补助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2)在有关保险年度的上半年或下半年要收取的保费和其他收取款的实际支付结果不少于等于支付额的1/100的数额80/100但小于95/100,且应为按以下标准计算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少于95/100的金额的总和:提供,由职业保险事务协会报告根据第78条第3款在保险年度内关闭业务,代收款补助金的标准应为支付的保险费和其他代收款的实际结果,其支付时间在有关保险年度的上半年或下半年的第一天至该季度中旬的第十五天之间营业截止日所属的类别: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1,金额相当于通常雇用少于16名工人的委托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支付的金额的5/100;

 

2,相当于从通常聘用不少于16名但少于30名工人的委托经营者收到货款后的3/100的金额;

 

3.相当于从通常雇用不少于30名工人的受托业务运营商收到后支付的金额的1/100

 

3)在根据第(2)款计算保险费的实际支付结果时,应排除以处置欠款的方式支付的金额。

 

4)保险业务促进补助金应根据委托业务的规模,按以下分类每半年支付一次,但保险业务的委托期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它由百分之五十降低,如果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支付:   <号总统令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1.通常雇用不超过10名工人的企业:每个营业场所八千韩元;

 

2.雇用通常不少于11名但少于30名工人的企业:每个营业地点五千韩元;和

 

3.通常雇用不少于30名工人的企业:每个营业场所三千韩元。

 

5)拟向职业保险事务协会收取代收款补助金和促进保险事务的补助金时,应从劳动部长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向劳工部长申请支付补助金和补助金。相关保险年度的一半终止(根据第78条第3款报告终止业务的日期,即终止日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80-3条(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援助限制)(1)如果劳动保险事务协会在收取保险费和其他收款方面造成任何损失,劳工部长可以减少收缴的补助金和促进保险事务的支持等于损失的金额。

 

2)如果劳动保险事务协会忽略或延迟了有关收购,损失的报告,但劳动保险事务协会不遵守有关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作出的纠正令的三倍或以上,劳工部长可以或更改被保险人的资格,将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保险事务促进支持减少5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二月16095 [1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