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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81条至第124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1:56:18  

81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第74条(同一条第(1)款第4款除外)至767979-580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保险的支付和收取优质的。在这种情况下,第74条第(3)款和第80条第(2)款中的“公共公司”将成为“劳工部长”;第74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被保险人”应成为“经营者”;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通知”应为“报告”;第76条第2款第2项中的“该法第72条的规定”应为“《就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保险利益金额”为“求职利益或与求职利益相当的数额”;第74条第(4)款中的“ 3 chun / day”应为“ 4 chun / day”。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第八章就业保险基金

 

82条(基金的管理业务等)(1)该法第67条第3款第4项中的“增加总统令确定的基金的方法”一词是指根据第2条第1款购买证券)。

 

2)该法第67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特定水平”一词,是指劳工部长根据考虑到一年期满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确定的收入比率。 (指的是根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在全国范围内营业的银行所适用的利率)。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301,七月 [200177]

 

第八十三条(资金核算)

 

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核算应当按照业务核算的原则进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84条(资金使用)

 

在该法第68条第5分段的术语“总统令确定费用”指的是下述费用:   <号总统令修正 314935年。199699>

 

1.保险业务管理费用;

 

2.基金管理/运作费用;

 

3.与就业保险事务协会有关的补贴;

 

4.根据该法支付业务或事务的寄售费;和

 

5.根据该法向由代理人行使或受托经营业务的人的出资。

 

第八十五条(代收款项)

 

劳动大臣可以执行与从基金中支付支持和补贴,发放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支付失业救济金或退还保险费有关的业务(以下简称“支付,等等)”),根据《银行法》将业务委托给金融机构或通讯机构。

 

第八十六条(基金运作计划)

 

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基金运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1.与基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2.有关当年支出原因计划的业务计划和基金计划的事项;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的处理事项;

 

4.关于储备金的事项;和

 

5.基金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基金运行结果的通知)

 

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69条第2款,每年以其主要办事处设在首尔特别都市的一份或多份特别日报或普通日报将基金运作的结果通知公众。

 

第八十八条(基金的会计机构)(1)劳动部长应从相关的公职人员中任命一名基金会计司令官,负责与保险费的收取和基金的支出原因有关的事务。 ,负责与该基金的帐目和支出有关的事务的基金会计官员,以及负责与该基金下的保险金支付有关的业务的基金每日支出会计官员。

 

(二)基金会计指挥员负责管理和经营合同,提供基金收入或支出原因的行动以及与基金收益的收取或决策有关的业务;基金会计工作人员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的收支;基金日常费用核算人员负责基金核算人员转帐资金的管理和付款事宜。

 

3)在会计人员责任等中影响财务专员或收税人的规定。法案,应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主管人员,影响支出专员或会计人员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人员。

 

4)劳动大臣在任命基金会计司令官和基金会计官员时,应通知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董事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88-2条(补贴的偿还)

 

该法第70条第(3)款所指的补贴的还款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时从营业年度的收入中扣除。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第八十九条(交易银行的指定)

 

资金会计人员应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韩国银行(包括其总部,分支机构,其代理机构或国家机构;以下相同),如果没有韩国银行,则指定最近的韩国银行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他签发的支票的付款人。

 

第九十条(基金收入的收取程序)(1)基金会计指挥官希望收取基金收益时,应通知负责付款的人将其支付给韩国银行的基金账户。

 

2)大韩银行收到基金收入后,应立即将收据交付给付款人,并将收据通知立即发送给基金会计指挥官。

 

3)大韩银行应根据国家资金的处理程序,将根据第(2)款收到的资金的收入集中在大韩银行总办事处设立的基金账户中。

 

第九十一条(基金支出程序)(一)基金会计指挥官执行支出原因时,应当将与支出原因有关的文件送交基金会计人员。

 

2)当基金会计人员希望从基金帐户指挥官的行动引起的支出中拨出款项时,他应向大韩银行开具支票作为付款人。

 

3)在有关会计年度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未花费的金额,在基金会计指挥官执行支出原因后,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92条(禁止现金交易)

 

基金会计官员不得保留或处理现金:适用《预算和帐户法》第65条的情况例外。

 

第九十三条(基金支出诉讼限额的分配)(1)劳动部长应在季度支出原因范围内,将每项基金支出限额分配给每位基金会计司令官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行动计划。

 

2)劳动部长应在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每月基金计划的范围内,为每位基金会计官员分配支出限额。

 

第九十四条(基金运行状况报告)(一)基金会计指挥员应当就募集资金数额和基金支出引起的行为作出报告,基金会计官员应当每月对基金支出数额进行报告。这些日期应在本月的最后一天开始,并在下个月的20日之前提交给劳工部长。

 

2)除第(1)款所述的报告外,其他与基金运作管理报告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工大臣确定。

 

第九十五条(资金清算报告)

 

劳动部长应草拟与每个财政年度的基金帐户结算有关的以下文件,并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2月底之前,经就业审查后提交给财政和经济部长。政策审议会,根据框架法关于就业政策: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1.基金一般情况文件和对基金报表的分析;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基金运作计划和实际成绩对照表;

 

4.收支表;和

 

5.澄清帐目结算内容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六条(储备金的收支)

 

根据该法第72条,与储备金和基金备用金的收支,支出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第九十七条(比照适用《预算和会计法》)

 

本法或本法令未规定的有关基金运作或管理的事项,应根据《预算和账户法》的规定进行。

 

Ⅷ考试和复审要求

 

98条(审查员的资格)

 

该法第75条规定的就业保险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应从劳工部下属的公职人员中任命,并应具有以下说明之一:

 

1)曾在劳动部担任过五级或以上政府定期常规服务的人员,并且从事与考试或重新申请就业保险有关的事务超过一年;

 

2.曾在劳动部担任过五级或以上政府常规服务职务,并且在就业保险事务中工作了两年以上的人员;和

 

3,劳动部长认可的具有与第(1)或(2)款所列资格相当的其他人。

 

98-2条(审查员的职务和职能)(1)该法第75条第3款所指的审查员应分配到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办公室。

 

2)审查员应根据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附属办公室的审查请求,负责审查事务和案例研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99条(提出异议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5条第(4)款向审查员提出异议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明确说明的理由。

 

2)劳工部长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质疑申请后,应在15天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申请人身份继承报告)

 

根据该法令第75条第(5)款取得考试申请人身份的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员报告,并附上证明继承的文件。

 

101条(请求书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5-3条,应在请求书的文件中说明以下各项: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提出索赔的另一方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3.考试请求主题的处理内容;

 

4.了解处置的日期;

 

五,关于另一方要求处理处的审查请求的通知的内容和内容;

 

6.审查请求的目的和理由;和

 

7.要求日期。

 

2)如审查请求是由选定的代表或代理人提出的,则除第(1)款所述事项外,还应注明选定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第(1)款的书面文件应由索赔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盖章。

 

102条(对审查请求的修改)(1)根据该法第75-42)条对审查请求的修改要求提供具有以下书面内容的文件:

 

1.修改事项;

 

2.要求修改的原因;

 

3.修订期限;和

 

4.其他必要事项。

 

2)如果审查员根据该法第75-42)条在其授权下修改了审查请求,则应将此事通知有关人员。

 

103条(转让通知)

 

根据该法第75-5条第(1)款移交审查请求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以下事项:

 

1.调任审查员的姓名和职务;

 

2.转让原因;和

 

3.转让日期。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暂停执行原处分的通知)

 

根据该法第75-6条第2款,在有关中止执行的通知文件中应说明以下事项:

 

1.审查请求的案名;

 

(二)中止执行对象和中止执行内容的处置;

 

3.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4.提出索赔的另一方处置办公室的名称;和

 

5.中止执行的原因。

 

105条(审判调查的适用)(1)与该法第75-7条第(1)款规定的审查请求有关的审判调查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以下事项:

 

1.审查请求的案名;

 

2.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3,需要在场的有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仅限于该法第75-711条的情况);

 

4,文件或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的操作人或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仅限于该法第75-712条的情况);

 

5.进行法律咨询的理由(仅限于该法第75713条的情况);和

 

6,营业场所和其他进入场所,经营者,雇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来询问,检查文件和其他材料(仅限于该法第75-7条第(1)款3的情况)。

 

2)审查员根据该法第75-71)条对证据进行检查时,应起草证据检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他根据该法第75-711条的规定从检查索偿人或相关人员处收到陈述时,应做出书面议定书陈述并将其作为附件。

 

3)在第(2)款的证据检查规程中应当声明下列事项,审查员应当签字并盖章:

 

1.案情;

 

2.检查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检验对象和检验方法;和

 

4.检查结果。

 

106条(书面决定)

 

根据该法第75-9条对审查请求的决定,应由书面裁决书作出,并说明以下事项,并由审查员签名并盖章:

 

1.案件编号和案件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索赔人的处置处名称;

 

4.正文;

 

5.索赔原因;

 

6.原因;和

 

7.决定日期。

 

第一百零七条(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和任命)(1)根据该法令第76条第(1)款,就业保险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的成员中,代表工人的成员应为由工会(由总工会组织推荐)推荐,代表经营者的成员应由全国规模的经营者协会推荐,每人均应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推荐任命。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2)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中,除代表工人的成员,代表经营者的成员和当然成员之外的其他成员,应由总统根据劳动大臣的推荐委托,由下列成员组成。根据下列各款之一:提供的,常设成员应当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建议,从那些谁归入第3项或4委托: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具有执照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

 

2,根据《高等教育法》目前在职或曾在大学担任助理教授或更高职位的人;

 

3,现任公职人员或三级以上公职人员;

 

4,从事劳资关系工作十五年以上,并由劳动大臣认定为合格人的人;和

 

5.具有深厚的社会保险和就业事务相关学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并得到劳工部长的认可为合格人。

 

3)劳工部长应从负责劳工部雇佣事务的Ⅱ级或Ⅲ级公职人员中任命一名当然官员。

 

第一百零八条(委员的任期)(一)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根据第107条第(3)款,当然成员的任期为他负责就业保险事务的期限。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09条(会员待遇)

 

出席检查委员会会议的常任理事和当然成员以外的其他成员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获得履行职责和差旅费用所需的津贴。在这种情况下,应比照适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的规定支付差旅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第一百一十条(主席和副主席)(一)审查委员会应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2)审查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推荐从常任理事国中任命,而委员会的副主席应从各理事国中选举产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职责)(一)董事长代表审查委员会,主持审查委员会的事务。

 

2)副主席应协助主席,而当主席因不可避免的理由无法履行职责时,副主席应代其行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112条(会议)(1)审核委员会的会议应由9人或更少人组成,并由9人或更少的人主持,包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当然成员以及每个由董事长指定的代表劳动和管理的成员会议。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

 

2)审查委员会主席希望召开会议时,应在会议开始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各成员:在紧急情况下。

 

3)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应在按照第(1)款组织的所有组成成员中,有过半数出席,而决定应由在场的大多数成员以赞成票作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112-2条(聘用研究人员和测量师)(1)劳动部长可根据该法令第76条第8款的规定,让研究人员和测量师对检查委员会的复审事务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调查。

 

2)有关资格,服务和薪金等的必要事项 研究人员和测量师的人数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二月16095 [199911]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知)

 

该法第76-3条第(1)款规定的考试日期和地点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亲自或以挂号信的形式交付。

 

114条(封闭程序的申请)

 

根据该法第76-33)条提出的非公开程序的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其目的和理由。

 

115条(审判议定书)(1)根据该法第76-34)条,应在审判程序中说明下列事项:

 

1.案件名称和编号;

 

2.审判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出席成员的姓名;

 

(四)在场有关人员或其代理人的姓名;

 

5.审判内容;和

 

6.其他必要事项。

 

2)第(1)款的试验规程应以该规程的撰写日期为准,并应由主席签字并盖章。

 

3)根据该法第76-3条第6款提出的阅读请求书应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117条(请求复审的方法)(1)根据该法第74复审请求应与规定如下事项的书面文件中:   <号总统令修正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101条第(1)款第2至第4项的事项;

 

3.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姓名;

 

4.决定公布的日期;

 

(五)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复审请求的有关通知的内容与否;

 

5-2。重审请求的目的和理由;和

 

6.要求复审的日期。

 

2)当该复审请求由选择的代表或代理提起的,应当在除了第(1)的事项所选择的代表或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3)索赔人或代理人应在第(1)款的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118条(书面裁决)

 

复审请求书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出席考试的委员应当签名并盖章:

 

1.案件名称和编号;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原处置办公室的名称;

 

(四)对审查请求作出裁决的审查员的姓名;

 

5.判决书;

 

6.要求的目的;

 

7.原因;和

 

8.裁决日期。

 

119条(Mutatis Mutantis申请)

 

99100102104105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00条和第110条,应将第99条规定的“审查员”视为“审查委员会成员”,“劳工部长”,“审查委员会主席”,“审查申请者”。第105条应被视为“复审申请人”,第100条,第102条和第105条规定的“审查员”应被视为“审查委员会主席”,第102条,第104条和第105条则应视为“审查申请”。分别被视为“复审申请”。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85312 302002]

 

Ⅸ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保存文件的义务)

 

受该法案约束的业务经营者以及受雇于或曾经受该法案约束的职业保险事务协会负责人或负责人,应将与保险事务相关的所有单据自完成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行为要件等的通知)(1)经营者应当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连续张贴告示,以将与行为要件和从属法规中的要件有关的必要事项通知工人。影响工人和建立保险关系的就业保险。

 

2)保险关系期满时,经营者应当张贴告示,告知劳动者有效期。

 

122条(诊断费用)

 

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该法第82条下令诊断时,他可以支付诊断所需的实际费用。

 

123条(权力下放等)(1)劳工部长应委托有关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在下列项下降到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方面的权力: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217471 2001331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1.收到该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关于被保险人状况的任何报告;

 

1-2。收到该法第13-2条规定的关于失业的书面确认书;

 

1-3。该法第14条规定的对被保险人资格的确认;

 

1-4。该法第16条规定的就业调整支持;

 

2.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促进区域就业;

 

3,促进老年人就业等 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

 

3-2。对稳定建筑工人就业等的支持 根据该法第18-2条的规定;

 

4.根据该法第20-2条和第26-3条的规定,限制因非法行为而提供的支持;

 

5,根据该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业务经营者提供专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

 

6,对被保险人职业能力发展的支持等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2。该法第55-2条和第55-5条规定的儿童保育临时退休金的支付和支付限制;

 

6-3。根据该法第55-7条和第55-9条,在产前和产后休产假津贴的付款和付款限制;

 

7.批准根据该法第65条的规定,收取欠款和赤字处置费的处置;

 

8.报告,有关文件的提交以及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提出的要求(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此类事项的情况);

 

9.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出问题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10.根据该法第8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和过失罚款;

 

10-2。第7条规定的由原始承包商提交的材料的收据;

 

11,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工作场所儿童保育设施的运营提供财政支持;和

 

1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2)根据该法第84条的规定,劳动大臣应将其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事务的权力下放给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成立的劳动福利公司(以下简称“劳动福利公司”)。 ”):   <由第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1,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批准签定或取消保险合同,根据该条第4款规定终止保险关系以及批准根据该分包商的第(5)款为该分包商签发或取消保险合同

 

文章;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对业务进行集体申请并批准取消申请;

 

1-3。根据该法规定的保险费和基金收入中的保险费,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的退款(意味着该法第49条第5款和第55条作了必要的修正后适用)和收款安排根据本法令第26条第(1)款的退款(包括在作必要修改后在第37条中提出的申请);

 

2.根据该法第56条的规定收取保险费;

 

3.根据该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对粗保险费的调查收集,补充收集和减少调整;

 

4,根据该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在精确计算结束时对最终保险费和其他涉及退货和收款的业务进行调查收款;

 

5.根据该法第64条设立的职业保险合作社的批准,关于变更批准内容的报告,关于职业保险合作社解散的报告的接收以及涉及职业保险合作社的其他行政事务;

 

6,根据该法第65条的规定,超额支付的保险费的拨付和返还,收取额外的保险费和欠款的保险费,敦促缴纳保费,对欠款中的保险费和赤字处置进行处置;

 

7,提交报告和有关文件,并要求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出席会议(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此类事项的情况);

 

8.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提问和调查文件(仅限于需要处理此类事项以处理委派的行政事务的情况);

 

8-2。根据该法第81-2条的规定提交数据的请求(仅限于认为需要执行委托事务的情况);

 

9.根据第四条的规定选择代理人并接受关于其解雇的报告;

 

10.收到关于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建立保险关系或这种关系灭绝的报告;

 

11,根据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批准自愿保险合同以稳定就业或取消合同;

 

12.批准根据第8条的规定取消为就业稳定活动的合法小说保险合同;

 

13.接受关于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对保险关系或业务主体(或不涉及主体)进行优惠支持的变更的报告;

 

14.根据第9-3条的规定收到关于开业或终止业务的报告;

 

15.收到关于根据第9-4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保险关系的报告;

 

十六,涉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设立工作场所苗圃设施的支持和贷款业务以及其他与贷款管理和经营有关的事项;和

 

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毛险保费和收益的减少调整。

 

3)劳工部长应委托他关于建立下以下每个分段的韩国人力局的下落此事依照韩国人力署法按照该法第84条授权:   <号总统令修订 1785312 2002330>

 

1.扩大贷款的工作,以支付安装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的费用。第三十二条关于贷款管理和经营的事项;和

 

2.财政支持安装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费用的工作。第三十三条有关贷款管理和运作的事项(不包括确定财政支持的事项)。

 

4)劳工福利公司负责人或韩国人力厅厅长应从该公司或该机构的常任董事中任命基金会计主管,并从其职员中任命基金会计人员按照该规定执行委托事务(2)和(3)款,并向劳工部长提交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计主任应执行基金会计指挥官和基金会计人员的工作,即基金会计官员的工作。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5)关于会计人员责任中的财务专员和税收征管员等的规定 行为上作必要的变通后,分别适用于基金会计总监,以及有关支付人员和会计官员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基金会计人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816512 200318>

 

6)劳工部长应将以下事项通知董事会主席:

 

根据第(4)款,审核和检查以及大韩民国银行行长的任命。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7)如委托给劳工福利公司,如第(2)款所述,则从一般账户中支付委托费。

 

Ⅹ刑罚规定

 

124条(疏忽大意处以罚款)(1)当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86条第4款对疏忽处以罚款时,劳工部长应说明所犯的罪行类型,罚款额。疏忽和付款的到期日,并应在调查并确认所犯的罪行后,将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疏忽罚款的人。

 

2)劳工部长对疏忽大意处以罚款时,他应确定一个不少于十天的期限,在该期间内,处以罚款的人可能有机会陈述其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当在指定日期之前没有提出辩护时,将认为不会提出任何辩护。

 

3)劳动部长在确定疏忽罚款数额时,应考虑犯罪动机和后果,其处决标准如下表所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4)疏忽罚款的收取程序应由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