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第1条至第16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12:17  

《就业保险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021230日。] [17853号总统法令,20021230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保险计划科-就业保险制度),044-202-7352 劳动劳动部(就业保险计划科),044-202-7373劳动劳动部(就业政策科-就业促进)补贴,就业维持补贴 等),044-202-7218 劳动和劳动部(就业支持失业津贴-失业津贴),044-202-7376 劳动和劳动部(人力资源开发司-雇主培训支持)和工人职业能力发展),044-202-7317 劳动和劳动部(女性就业政策-生育保护),044-202-7476 劳动部(失业就业支持geupyeogwa-保险管理),044-202-737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就业保险法》(以下简称“法案”)所委托的事项以及实施所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1-2条(基本工资的适用)(1)该法第2-21)条中的“属于总统令规定的任何原因的”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与工资有关的数据不存在或模糊不清的地方;

 

2,因搬家等原因难以掌握营业地点的地方 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和

 

3,凡经营者通常雇用四名或以下的工人(指经适当变通后计算出的工人数,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至第(5)项计算的普通雇用工人数的计算方法)向在根据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听取工人的意见后,将基本工资应用于相关保险年度。

 

2)该法第2-22)条规定的基本工资应根据以下分类适用:

 

1,对付月工资的普通工人,基本工资应按一个月为单位;和

 

2.对于短期雇用的工人,按小时支付工资的工人(在本条中称为“小时工资工人”),按日支付工资的工人(以下称为“日间工资”)工资工人”),则应将每周固定工作时间视为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适用基本工资:前提是,在不清楚所涉及的工人是小时工资工人还是日工资的情况下工人或无法确定每周的固定工作时间,则应以一个月为单位应用基本工资。

 

3)尽管在适用基本工资的保险年度内确认或更改了工资,但基本工资应适用至保险年度结束。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二月16095 [199911]

 

2条(适用范围)(1)术语“业务总统令规定的”在该法第7的条件意味着业务下以下每个分段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在农业,林业,渔业和狩猎业领域,任何非公司法人雇用的全职工人不超过四名;

 

2.建筑工程的总成本(由有关工程的个人或公司提供建筑材料的,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低于每年正式宣布的数额。劳工部长;和

 

3.家政服务业务。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3)属于第(1)款中任何一项的业务范围,均以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公布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清单》为基础,但特殊情况除外受该法令和本法令的约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4)第(12款所指的建筑工程的总成本应为订立合同时将单个建筑工程分为两部分或更多部分的单独合同价格的总和(包括订货人直接进行建造的一部分)以完成最终建造的产品,而不论其是否称为信托或其他名称:提供,如果在各个承包部分的工程按条款独立进行的情况下,则此规定不适用时间和地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5)如果建筑工程的总成本原本低于劳动部长根据第(12款宣布的金额,但由于设计变更而超过了该金额(包括(如果外观设计确实发生了更改),或者根据该法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被视为一个整体,则该法的规定从那时起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2-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11>

 

3条(申请者除外)(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2)术语在该法第8的第7分段“人确定总统令”应在下列项那些掉落:   <号总统令修正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在临时为失业者提供的,由政府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中工作的工人,以雇用失业者并确保他们的生活稳定;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030实施日期:11日。200411

 

2.根据《海员法》规定的海员:规定,应排除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人员;

 

3.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90210 199811>

 

4.外籍工人:规定,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均应被排除在外:

 

a)具有居留身份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申请保险单的人),使其有权根据《劳动法》第23条第1款从事求职活动《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

 

b)符合《移民管制法》第23条第2款第1款规定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申请保险的人);

 

c)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22规定的人;

 

d)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3款规定的人(仅限于根据劳动部条例申请保险单的任何人);和

 

e)符合《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第23条第(4)款规定的人;和

 

5.根据《特别邮局法》的特别邮局人员。

 

第四条(代理人)(1)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该法令和本法令任命代理人,并让代理人履行企业经营者的事务。

 

2)经营者任命或解雇代理人时,必须向劳工部长报告。

 

4-2条(由代理人执行事务)(1)根据该法第8-22)条,劳动大臣可根据《建立,运营和维护法》第8条设立韩国劳动研究所。政府投资研究机构等的培育 委托执行研究和研究项目,以支持对劳动力市场和与就业保险有关的活动的研究(以下简称“保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16093 1999229>

 

2)如果劳工部长有代理人或代理人执行第(1)款所述的活动,则他可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进行必要的研究,研究,管理和运营等所需的费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二章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五条(保险关系的成立/终止报告)

 

如果企业的经营者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自动加入了保险,则应在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14天内(保险年度的第一天)将此事报告给劳工部长。涉及要进行集体诉讼的企业),并且在终止之日起14天内(对于被视为集体企业的企业,终止集体诉讼关系的日期)如果保险关系由于业务的终止/中止而终止。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六条(可选择的保险身份)(1)当该法第7条的条件所指的企业的经营者希望根据该法第9条第2款加入保险时,他可以加入所有的就业稳定机构活动/职业能力发展活动和失业救济金,或者可以仅加入失业救济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

 

2)根据第(1)款加入失业救济金的任何经营者,经劳工部长批准,可以参加就业稳定活动和职业能力发展活动。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6242 19981212>

 

3)根据第(1)或(2)款参加了就业稳定活动和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任何经营者,经劳工部长批准可以取消保险活动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保险合同只能在自保险活动的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一年后才被取消。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6242 19981212>

 

7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6242 19981212>

 

7-2条(批准认可分包商为经营者的申请)

 

如果原始承包商希望获得该法令第9条第(5)款所指的批准,则应在接受书面合同之日起14天内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保险费的支付已经完成。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八条(取消虚拟参加稳定就业活动等)

 

依照该法令第10条第(1)款参加保险活动的任何经营者打算取消与就业稳定活动和职业能力发展活动有关的保险合同时,应比照适用第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6242 199812]

 

9条(保险关系变更报告)(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6242 19981212>

 

2)如果以下与被保险业务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则经营人应在十四天内向劳动部长报告:对于第4项,他应在任何保险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劳动部长报告。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1>

 

1.经营者名称;

 

2.营业名称和地点;

 

3.业务类型;

 

(四)普通劳动者人数(限于任何企业是否应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扶持的情况);和

 

5.营业时间(仅限于建筑工作)。

 

9-2条(集体申请的要求)(1)该法第10-213条提到的“由总统令确定的要求”一词是指以下要求:   <由总统令修订不。15581,十二月 1997331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

 

1,经营者应是《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设者,《住房建设促进法》规定的房屋建筑业企业家,《电力工作法》规定的企业家或《信息和通信工作法》规定的企业家;

 

2.有关保险年度的前两年的保险年度的工作成果总额,应不少于100亿韩元;和

 

3.7条所述的一个或多个需要就业保险的项目应在有关保险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2)任何希望根据第10-2条第(2)款申请整体批准的人,都应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之前的7天之内,要求劳工部长的批准。

 

3)任何人希望根据该法令第10-2条第3款获得终止集体诉讼关系的批准,应在劳动合同生效前至少7天向劳工部长提出这一请求。在有关保险年度之后。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9-3条(关于集体申请开始或终止的业务的报告)

 

根据该法第10-2条第(1)款和第(2)款要求进行集体申请的任何经营者,应在其开始营业之日起14天内向劳工部长报告经营的每项经营活动或终止:前提是,他应在终止业务之日前一天作出该报告,而该业务应在14天内终止以就启动报告提出要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9-4条(集体申请关系终止后的保险关系)

 

如果根据第2条第(1)款被排除在申请之外的个体经营者在集体申请终止之日起14天内就继续向该企业申请保险关系提出报告,与第9-2条第(1)款所述的大宗申请要求不符的几项业务中,且其大宗申请关系已终止的,则该保险关系应视为一直持续到本合同终止之日为止。有关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十条(获取或丧失保险资格报告)(1)经营者或分包商从事其业务的工人取得或丧失保险资格时,应向所在地管辖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报告。在获得或丧失其保险资格之日起14天内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对其业务(以下称为“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以下规定:该法第30条规定的工人不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2)根据第9-3条就经营活动的开始或终止进行报告的企业经营者,应向对该法律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报告获得保险的资格或丧失保险的资格。在第(1)款所述的报告期限内,单个企业的所在地。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

 

3)经营者报告因第1款和第(2)项规定发生保险资格丧失和保险资格丧失是由分居造成的,他应当提出并提交分居原因,被保险人单位期限和证明离职前已支付的工资和退休金的规格的文件(以下称为“离职确认书”):规定,如果失去保险资格的人这样做,则该规定不适用不希望在分居时申请承认资格为失业救济金的接受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

 

4)根据第(3)款主要句子收到离职确认文件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确认被保险人的单位期限,离职原因和工资支付规范等。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

 

5)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离职后确认确认文件中所载内容的,可以要求被离职的人提交医生的医疗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原因的文件,如果存在以下事实,由于该法第31条第(2)款所述的原因,分居的有关人员在离职之日起的18个月内连续不少于30天没有领取工资。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

 

6)凡未按照第(3)款的规定提交分居确认文件的人要求分居确认文件以申请承认为失业救济金的获得者,可以要求前者经营者交付分离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的经营者应在分离时交付确认文件。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

 

11条(被保险人的转移报告)(1)当经营人将被保险人(该法第30条规定的临时工除外,以下第12条和第13条以下)从有关经营人的业务转移到另一项业务时,他应在移交之日起14天内,向对该营业地点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报告。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4935年。199699>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姓名等变更报告)

 

经营者变更或者改正了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居民登记号码后,应当自变更或者改正之日起14日内,向所在地管辖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确认的请求和通知)(1)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希望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1)款要求确认获得保险资格或丧失保险资格时,他可以作出该决定。向负责该地点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提出要求。

 

2)有关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如果已经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2)款确认了获得或丧失保险资格,则应将确认结果通知已获得或丧失的工人保险资格以及雇用或以前雇用该工人的经营者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有关的经营者来通知已经获得或失去保险资格的人。

 

3)根据第(2)款下半部分受托通知获得保险资格或丧失保险资格的经营者,但由于获得或失去保险资格者的下落而无法发出通知时保险是未知的,应将该事实直接报告给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14935年。199699>

 

4)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由于获得或失去保险资格的人或经营者的下落不明而无法根据第(2)款发出通知时,应在该通知书上张贴通知。有关的职业稳定机构的通知委员会至少应停留14天。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

 

第十四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三章稳定就业活动

 

第十五条(优惠企业的范围)(一)实施就业稳定,职业能力发展等活动时应当首先考虑的企业(以下简称“优惠企业”)为连续使用人数的企业。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行业的人员总数:

 

1.采矿:不超过300人;

 

2,制造业:不超过500人;

 

3,运输,仓储,通讯业:不超过300人;和

 

4,除第1至第4项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不超过100人。

 

2)任何不属于第(1)款的任何企业,并经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包括中小企业管理局区域办事处主任或主任)确认的企业尽管第(1)款有规定,还是由中小型企业管理局的地方办事处来衡量,以达到《中小型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和(3)款所指的标准。被视为优先支持的企业。

 

3)尽管有第(1)和(2)款的规定,在向任何企业送达通知的情况下,该企业是该企业集团中资产总额超过5万亿韩元的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根据《联邦政府规章》和《公平贸易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相互投资限制,不应将其视为从下一保险年度开始的下一保险年度开始的优先支持企业,该保险年度始于该保险年度之日。它已收到通知的属于。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4)为了确定企业是否是受支持优先按本条第(1),下列标准应可观察到:   <号总统令修正 15829,七月 199811>

 

1,一般从业人数是将经营者经营的全部事业的上一年度的每个月的最后一天除以目前的职工总数(建筑中不包括日工)行业),按上一年的营业月:前提是,对于《住房建设促进法》所指的管理集体住房的企业,应按各企业计算出普通受雇工人的人数;和

 

2,第(1)款中任何一项提及的工业分类标准,均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发布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表》的主要分类进行应用:凡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经营者,应以一般就业人数较大的行业为基础,而一般就业人数相同的,适用本标准。工资和销售总额的基础。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在保险年度内已建立保险关系的经营者,应根据保险关系的开始日期确定其业务是否为优先支持企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第十六条(就业调整的支持内容等)(1)对于根据该法令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2)项采取就业稳定措施的经营者,应给予支持金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

 

2)任何经营者是谁享受优惠支持,根据该法第163)应为经营者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58712 199731>

 

1.根据《执行法令》第18条第1款指定为需要雇佣调整支持等的企业(以下称为“指定企业”)中经营的企业的经营者。 《就业政策框架法》;

 

2.进行制造/修理等的经营者 根据第1款的规定,与经营者签订的与指定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并且该经营者是该经营者,且其销售额的一半以上与指定经营者有关;和

 

3.根据《框架执行令》第18条第1款第2或第3条的规定,位于需要支持就业调整的指定地点(以下称为“指定地点”)的企业的经营者就业政策法。

 

3)尽管第17条至第19-2条有规定,但属于第(2)款各分项的经营者仍采取措施保持其雇员就业,支持其雇员改变就业并重新雇用他们,劳动政策委员会审议后,劳动法可能会规定其他要求的支持和支持水平。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85312 200233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