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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第17条至第23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14:06  

第十七条(应给予就业扶持补助金的人)(1)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不可避免要进行就业调整的企业的经营者未在就业维持的有关期间解雇就业调整的被保险人(第6款的情况除外) )针对业务中受雇的被保险人(不包括雇用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日工以及预期根据该法第32条被解雇的人)采取以下措施(以下称为``维持就业措施'')劳工标准法;以下同本章适用),劳工部长应向经营者给予抚养费(以下称为“就业维持抚养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他停业的地方,以一个月为单位,以被停业的被保险人的休假总天数与该业务中被保险人的固定工作天总数之比为单位(以下简称为``休假日'' (「单位期间」)超过1/15,并在停业期间支付停工津贴。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计算单位周期的方法和方法等。用于计算某些固定工作时间暂停的总假期数,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2.按照劳动部条例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每天或每周为单位将工作时间减少不少于一个月,但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1/10。如果以天为单位减少,并且如果以周为单位减少,则每周不少于8个小时;

 

3,在何处按照劳动部条例确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就业维持培训;

 

4.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五)给予有薪或无薪休假不少于一个月的;

 

6,在安装或提供必要的设施或设备以将属于国家统计局局长公开通知的《韩国标准工业分类表》中属于子类别的业务转换为属于另一子类的新型业务时-分类,并在将新的第17-2条第2款下的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报告给新企业时,转移不少于60%的被保险人。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在根据第(1)款第(1)款和第(2)款实施雇佣维持措施的期间内,有关企业的延长工作日和假日工作日总数超过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天数内,在实施有关的就业维持措施期间不得支付就业维持补助金。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二月16095 199911>

 

3)关于根据第(2)款计算延长工作日和假日工作日的方法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17-2条(就业维持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1)打算收取就业维持补助金的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维持措施计划,并在规定的条件下按时实施。根据劳动部  法令: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

 

1,在制定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时,应与代表工人的人进行协商(如果存在由多数工人组成的工会,请参照有关工会的代表,并且存在)没有由多数工人组成的工会,指的是代表多数工人的人;以下相同)。和

 

2.他应取得所有文件,其中输入其在执行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方面的进展状况以及停工或裁员津贴和工资的支付状况。

 

2)任何人打算制定第(1)款所述的维持就业措施计划,应事先向劳工部长报告。如果他打算改变雇佣维持措施的预定日期,受雇佣维持措施的限制,在雇佣维持措施期间应支付的工资等,也应适用同样的规定。从就业维持措施计划的内容中: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3)任何属于第17条第(1)款第6条规定的经营者,在执行第(1)款所述的就业维持措施计划时,应在完成人力调动后向劳工部长报告,在关于就业维持措施计划的报告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17-3条(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数额和范围)(1)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数额应属于以下各款的  规定: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在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其数额相当于三分之二[在不受第一十五条规定的优惠支持的公司的情况下(以下简称“ (「大型法团」),在有关的雇佣维持期内,经营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停业和休假津贴及工资总额的一半。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被保险人享受无薪休假的,其计算应考虑到劳动者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在休假期间所承担的劳动费用。

 

2.在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下,其金额等于经营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平均工资的1/10(大型企业为1/15),但要减少工作时间,然后才减少工作时间;

 

3,在属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情况下,由经营者支付给受过培训的受保人的3/4的总金额(对于大型企业为2/3)培训期间的费用和通过将符合劳工部长通知的标准的培训费用乘以劳工部长通知的比率得出的数额;和

 

4,如果经营者在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无薪休假期间进行了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补充培训,则该金额是通过将满足以下条件的培训费用乘以符合部长通知的标准得出的金额相加得出按照劳工部通知的比例,按劳工部条例确定的培训津贴比例进行劳工。

 

如果相关的劳动力安置所雇用的被保险人因就业调整而被解雇,则应自解雇之日起不支付就业维持补助金:前提是,如果认为劳动必要,则劳工部长可以由于失业迅速增加,使就业形势恶化,因此需要保持稳定,采取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至第3和第5条规定的就业维持措施;在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期限内,在180天之内收到就业支持补助金的人根据第17条第(1)款3采取了额外的就业支持措施时,可以准予就业维持补助金,直到相关的雇佣维持措施到90天为止。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二月16095 199911>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对于根据第(1)款第4项获得了就业支持补助金的经营者,在有关的就业支持补助金期间内,不得给予第(1)款后半部分的就业支持补助金。 。在这种情况下,被授予就业维持补助金的经营者应向其工人培训支付相当于该就业维持补助金中的培训津贴的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90210 199811>

 

7)根据第(1)款支付的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款额,不得超过劳动大臣针对每位受雇维持就业措施的工人所规定和公开通知的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17-4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17-5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18条(促进就业变化的补贴)(1)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面临不可避免的就业调整的经营者,根据劳工部条例的规定,独立地或共同地配备了劳动者。直接劳工咨询等 为了支持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的快速再就业,或提供《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服务,例如工作咨询等。(以下称为“支持就业变化的服务”),劳工部长应委托配备有上述设施的外部机构,向经营者给予促进就业变化的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1.被保险人因相关业务中的就业调整而计划离职;和

 

2.曾经是被保险人的人,由于相关业务中的就业调整而离职。

 

2)任何打算获得就业促进促进补贴的经营者,应在与工人代表达成协议后制定就业促进支持服务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者共同提供就业转变支持服务,则代表经营者通过与每个企业经营者雇用的工人代表协商从商业经营者中选出(以下称为“代表企业”)。运营商”),应制定就业转移支持服务计划。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3)任何企图根据第(2)款拟定就业转变支持服务计划的经营者或代表经营者,应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将该计划提交劳动部长。劳动,并为此获得批准。上述计划中的任何变更也应同样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4)劳工部长应在从企业经营者或代表企业经营者收到第(3)款所述的就业变化支持服务计划后,检查有关的企业经营者是否对应于需支付就业变化的人根据第(1)款和第(2)款提供促销补贴,并通知是否批准了相关计划。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5)第(1)款所述的促进就业变化的补贴金额应等于一半的金额[在大型企业或多家经营者共同提供就业变化支持服务的情况下为三分之一(限于一种情况)那些获得大型就业支持服务的人中,大型企业的被保险人或原被保险人的比例超过提供就业支持服务的支出的一半)]经营者变更:规定由劳动大臣制定并公开通知就业促进促进补助金的详细扶持项目和扶持上限。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6)根据第(1)款至第(5)款支付的就业变化支持补贴应按月支付,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申请和支付促进就业变化补贴所需的事项,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7301,七月 [200177]

 

18-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第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9-2条(再就业促进补助金)(1)劳动大臣应通过与上述经营者合并或采取与上述经营者有关的业务向经营者(包括与上述经营者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经营者)支付再就业促进金。在上述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内,并由劳动部的条例规定:以下相同的条件)在以下任何一项所规定的条件下重新雇用人员并使他的工人在雇用之前三个月和之后六个月其再就业:   <号总统令修正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经营者应在就业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失业后两年内重新雇用被保险人(不包括短期合同工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人);

 

2.失业期应在劳工部条例规定的职业稳定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工作后超过六个月。

 

2)第(1)款所指的再就业促进补助金的金额,应为劳工部长根据企业规模每年公开宣布的金额乘以再就业人数而得的金额。

 

3)在支付再就业促进补助金时,不得将再就业促进补助金支付给最近两年在工作场所继续受到再就业促进补助的人员。

 

4)申请和支付再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6464,七月 [199911]

 

20条(当地就业促进支持金)(1)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第17条,应向在以下条件下重新建立或扩展业务的新经营者支付当地就业促进支持金:指定地点或机构,或在指定地点扩展: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在根据《框架法》执行令第18条第2款发布的就业调整支持期限(以下称为“指定期限”)内,企业应进行搬迁,新设立或扩展关于就业政策;

 

2.应制定有关企业工人的安置,设立或扩大和就业的当地就业计划,并向劳工部长报告并按照计划执行;

 

3.搬迁,新设立或扩展的业务应在提交当地就业计划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内开始;

 

4,应向在搬迁开始营业之日在指定区域或其他指定区域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求职者提供在搬迁,新设立或扩展业务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求职者,新成立或扩展的业务(以下简称“开始日期”);

 

五,该业务应能促进有关指定地区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

 

第六条执行时,应当附有记载当地用人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被保险人的支付情况的文件。

 

2)希望在开始运营时按照第(13款的规定收取当地就业促进支持款项的经营者,应将此事报告给劳工部长。

 

3)本地就业促进补助金应等于第(14款中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的一半(大型企业为三分之一)(短期工人除外) )。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1>

 

4)本地就业促进补助金应从开始营业之日起支付一年:前提是,仅在指定期限到期之前才支付。

 

5)如果在一个指定期间内第(1)款规定的被保险工人人数超过200名,则应为200名工人和超过30%的工人支付当地就业促进支持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

 

6)与申请和支付当地就业促进补助金有关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条例确定。

 

21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就业补助)(1)根据该法第18条,劳动部长应向满足以下任何以下条件的任何经营者支付促进老年人就业的晋升补贴: 2,在最后离职前曾为雇员的经营者雇用的人(包括与上述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上述经营者的业务与上述经营者的业务有关的其他经营者) (根据劳动部条例的规定),不得为老年人就业提供晋升补贴。就第3款而言,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每个季度中,相关行业的老年人的平均月就业率(指《老年就业促进法》中的老年人)与相关工人的平均月就业人数之比应超过该部条例所规定的比例劳动

 

2,经营者应在向劳动保障部条例规定的职业稳定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职位后,新雇用失业状态超过3个月的老年人作为被保险人,并且不得解雇工人在就业前三个月和就业后六个月进行就业调整;和

 

3,经营者应将因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原因辞职,年龄在45岁至60岁以下的任何人重新雇用为被保险人(不包括最近2年内重新雇用的人)。 (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再就业时间和其他工人的时间)从相关业务退休后三个月之后以及之后的两年内,并且在之前三个月和之后六个月内不得通过调整就业来解雇他的工人他们的再就业。

 

2)在计算第(1)款中提及的工人和老年人的人数时,应将属于该法第8条第2357项的人员排除在外和老年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3)支付给符合第(11款条件的经营者的老年就业促进补贴的金额,应为劳工部部长每年通知的金额乘以该国雇用的老年人数而得出的金额。超出劳动部条例第(1)款第1条规定的比例:规定每年每季度的总付款额不得超过劳工部长通知的金额乘以后得出的金额,数量相当于有关企业工人的15%(大型企业为10%)。

 

4)支付给满足第(12款所述条件的经营者的老年就业促进补贴的金额,应为劳工部根据工资率每年通知的金额乘以加息,劳动力市场的特定条件等。按受雇工人的人数,并应支付6个月的费用:前提是,在相关保险年度内,新雇用的老年人人数超过100人的,应为100人和补贴的30%支付补贴。人员超过该人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支付给符合第(13款条件的经营者的老年就业促进补贴的金额,应乘以劳工部长根据工资上涨率每年通知的金额乘以给定劳动力市场的条件等 按再就业工人的人数,并应支付6个月的薪水。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制造业的企业重新雇用年龄在45岁至60岁以下的人员时,可能会确定更高的支持水平。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7)有关老年就业促进补助金的申请和支付的必要细节,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22-2条(促进长期求职者就业的补贴)(1)劳动大臣应向雇用以下项目以下任一项的人员的被保险人提供补贴,以促进长期求职者的就业(不包括从事短期劳动合同的工人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人)通过职业稳定机构或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的安排,在雇用前三个月和就业后六个月不解雇工人通过就业调整:上次离职前被雇主雇用的经营者所雇用的任何工人(包括与上述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上述经营者的业务而与上述经营者的业务有关的其他经营者)由劳动部条例规定),此类补贴不得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在职业稳定机构或《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工作后失业六个月以上的人;

 

2,根据《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执行法令第11条第(2)款受雇并且在职业稳定机构和其他由该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工作后失业至少三个月的人员劳动部条例。

 

2)第(1)款所述的促进长期求职者的补助金,应为劳动部部长根据工资上涨率,在规定条件下每年通报的补助金的乘积。劳动力市场等 按受雇工人数计算,并应支付6个月的薪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3)促进长期求职者就业的补助金,应在劳动政策委员会审议后由劳动部长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4)如果在有关保险年度内,第(1)款中新雇用的工人的年数量超过100,则应为100名工人和30 /超过100名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6)为促进长期求职者的就业而申请和支付补贴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6464,七月 [199911]

 

22-3条(促进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就业的补贴)(1)劳动大臣应向新雇用的任何经营者(限于第15条第(1)款第2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补贴,以促进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的就业。 40岁及以上的失业工人,并在受雇前三个月和受雇后六个月内保持被保险人的身份(不包括任何雇用合同期限短的劳动者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劳动者)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在他们完成针对第31条规定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限于不少于三个月的培训课程)之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任何就业调整措施解雇他们,并培训课程由劳工部长指定和发布:前提是,如果工人被其前任经营者(包括与前任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了该公司的业务的任何经营者)重新雇用,则不应支付此类补贴。 (前商业经营者和从事前商业经营者业务并由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商业经营者)在紧接裁员之前让他们受雇。如果工人由其前经营者重新雇用(包括与前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与之相关的前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的任何经营者),则不得支付此类补贴。前经营者的业务,并根据劳动部的条例规定),让他们在裁员之前立即受雇。如果工人由其前经营者重新雇用(包括与前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与之相关的前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的任何经营者),则不得支付此类补贴。前经营者的业务,并根据劳动部的条例规定),让他们在裁员之前立即受雇。

 

2)促进受过职业培训的中年人就业的补助金,由劳动大臣支付一年,劳动大臣应通过将雇用的工人人数乘以计算补助金的数额。根据第(1)款的规定,以他公布的数额为基础,并考虑到工资上涨率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每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就业年限以不同的方式设置劳动部长的公布数额。

 

3)关于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就业的补助金的申请,支付等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785312 302002]

 

第二十三条(促进妇女就业的补贴)(1)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向属于以下各款的任何商业经营者支付促进妇女就业的补贴:前提是,在第2款的情况下,与劳动者通过公司合并或接管公司业务而最终为之工作的其他公司有关联的商业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包括在内。在第3款中,最终已为其工作的工人的经营者(包括通过与上述经营者合并或接管上述经营者的业务而与上述经营者的业务有关的其他经营者)劳工部除外):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530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根据《两性平等就业法》第19条,任何给被保险人提供与托儿有关的临时退休的商业经营者不少于30天(不包括与之前给予的90天假期重叠的任何时期) (根据《劳动标准法》第72条的规定,在分娩后)并使与该工作有关的工人在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结束后不少于30天;

 

2,以被保险人辞职后六个月以怀孕,分娩,育儿为由辞职的被保险人(不包括以再就业时间为基准,在最近的2年以内再就业的妇女)再就业的经营者,以及在此之后的5年内,并且在解雇之前的三个月和之后的六个月内,不解雇这些女工;和

 

3.新雇用被保险妇女的商业经营者,这些妇女是有抚养家庭的女户主或其他有义务养家的妇女,并且是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失业女工中的妇女。已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在职业稳定机构或其他机构求职,并且在雇用前3个月和雇用后6个月未通过就业调整解雇此类女性。

 

2)促进就业女人的补助应为以下量:   <号总统令修正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对于属于第(1)款第1项的妇女的促进妇女就业补贴,是将劳工部长每年通知的数额乘以经营规模,并考虑到经营者在提供育儿时陪同经营者负担的劳动费用而得出的数额工人使用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的月数(包括《劳动标准法》第72条所指的带薪产后产假);

 

2.对于属于第(1)款第2项规定的妇女的促进就业的补贴数额,是通过将劳工部长根据工资上涨率,在给定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每年通知的数额乘以而得出的,等等,按重新就业的女工人数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属于制造业的企业重新雇用妇女,则可以确定更高水平的支持;和

 

3.对于属于第(12和第3款的妇女的促进就业的补贴金额,是将劳动部长根据加薪率,给定的劳动条件每年通知的金额乘以得出的金额。市场,等等。

 

3)属于第(1)第2和第3款的妇女就业促进补贴应在六个月的期限内支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5)申请和支付妇女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必要事项,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23-2条(支持建筑工人退休互助金)(1)根据该法第18-21)条,劳动部长可以支持部分互助金,由企业经营者承担根据《建筑工人就业改善法》第13条缔结了建筑工人退休互助合同的人:前提是,在费用中反映了互助金的情况不适用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87条第(1)款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2)参照第(1)款,应支持的互助金的数额应等于经营者从建筑工人之日算起的互助金的1/3。成为受益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3)第(1)款和第(2)款提及的互助金的申请和支持方法等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