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促进就业促进设施的支持)(1)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部长可以向地方政府首脑提供部分就业促进设施的建立或运营费用的支持,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21条的规定被委托或委托建立或运营此类设施的公共组织或非营利性公司。
(2)与第(1)款所述的促进就业促进设施的支持有关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3)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部长可以支持由经营者独立或共同建立或建立的托儿所设施的部分运营费用,具体取决于劳动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
(4)劳动大臣可通过贷款或其他财政支持,为打算根据劳动大臣规定的该法第19条的规定独立或共同安装托儿所的商业经营者或商业经营者协会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对要享受优惠财务支持的任何业务运营商(包括要享受优惠财务支持的业务数量超过50/100的任何业务运营商的组织)的贷款额和财务支持,任何打算为残疾儿童或婴儿安装苗圃设施的商业经营者或任何商业经营者协会都可以被筹集。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月14935年。1996年9月9日;总统令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第24-2条(专职人员的安置)(1)根据该法第20条,劳工部长应向职业稳定机构派遣人员,并管理专业支持职业信息收集和提供的职业顾问。指导,工作安排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等。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年10月 1998年1月1日>
(2)第(1)款所指的职业顾问的资格所必需的事项,应由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902年10月 1998年1月1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年5月8日]
第25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年5月8日>
第26条(因不诚实行为而对Support养费等的限制)(1)劳工部长不得向根据第17、18、19-2、20条规定接受或试图收取support养费或补贴的人员付款, 22、22-2、23、23-2和24以虚假和其他非法的方式,剩余的抚养费或补贴,或希望支付的抚养费或补贴,并应命令退还抚养费或已经支付的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5月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年7月7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2)不得将补助金或补贴支付给根据第17条,第18条,第19-2条,第20条,第22条,第22-2条,第23条,第23-2条和24以虚假和其他非法方式,自他们收到或试图收到这种抚养费或补贴之日起一年,并下达在付款限制期内支付的抚养费或补贴的退款命令。 。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年10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5月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年7月7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3)如果劳动部长根据第(1)或(2)款的规定命令退款,或决定额外收取不超过虚假和其他非法所得的金额,则劳动部长应作出决定。根据该法第20-2条第(1)款(条件)的方式,立即将其通知对方。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4)收到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的任何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费用,但如果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韩元且超过相关业务的估计保费的一半,则可能是在劳工部长确定的条件下分期付款。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5)收到根据第(1)或(2)款提出的退款命令的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在其未履行的期限内不得支付抚养费或补贴履行该义务,自履行之日起一年。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第26-2条(集体诉讼的特殊情况)
对于根据该法第10-2条受集体申请限制的企业,每项单独业务均应视为一项业务,第17、18、19-2、20、22、22-2、22-3条应视为,23和23-2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5月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年7月7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年5月8日]
第26-3条(互助金和补贴的相互调整)(1)经营者即使采取了满足领取再就业补助金,高龄者就业补助金,就业者的条件的措施,也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领取就业维持补助金的条件。本条规定的促进长期求职者就业的促进补贴,促进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的就业补贴以及促进妇女就业的补贴19-2、22(1)2和3、22-2、22-3和23(1)2和3不包括在获得这些补贴的付款中,但维持就业补助金除外。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5月30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0日,>
(2)有满足领取再就业补助金的条件的工人,当地的就业促进补助金,老年人的就业促进补助金,长期求职者的促进就业补助金,根据第19-2条,第20条,第22条第(1)款,第22-2条的规定,用于促进完成职业培训的中年人就业的补贴,或用于促进妇女就业的补贴, 22-3、23(1)2和3,应根据雇用他的商业经营者的要求,仅向工人支付一笔抚养费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年5月30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
第四章职业能力发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支持)(1)该法第二十二条“总统令规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培训课程,批准或按照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8条指定: <号总统令修订 19705年2月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1.对被保险人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2.针对希望从事该业务或与之相关的业务的人员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3.任何职业稳定机构针对注册求职者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和
4,通过授予满足以下每个条款要求的从事此类业务的带薪休假的工人进行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指的是与本细则规定的月度带薪休假和年度带薪休假不同的带薪休假《劳工标准法》第57和59条,并且在带薪休假期间支付超出正常工资的金额):
(a)每位雇用不超过150名全职工人并拥有这种全职工人的经营者,通过连续14天或以上的带薪休假参加不少于60小时的培训;和
(b)每位雇用不少于150名全职工人并且其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的工人的经营者参加不少于120小时的培训,方法是给予他们不少于120个小时的带薪休假超过30天。
(2)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支持金额应为劳工部部长考虑到企业规模而发布的比例乘以培训费用后得出的金额(仅限于下降的费用) (根据劳工部长发布的标准),对于第(1)2和3款,该金额应加上劳工部长设置和发布的培训津贴,对于第(1)款参照图4,该金额应加上相当于带薪休假期间所付工资的一部分的金额(具体的支持金额应由劳工部长设定和公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3)如果经营者让其劳动者从事劳动或由劳动部长发布的类似劳动,则通过发放带薪休假来参加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技术,尽管有第(1)4和(2)款的规定,劳工部长仍可以规定带薪休假的期限,培训期限和对他们的支持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4)关于扶持范围,扶持上限和扶持程序的必要事项,以及有关职业能力发展和培训津贴的培训费用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年1月]
第二十八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第三十条(费用限制)(1)根据该法第23-2条,每位经营者有权获得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年度总金额应等于120/100(如果是,则为270/100)。经营者应在相关年度内支付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估计保险费的估计保险费):前提是,应支付给任何属于第16条第(2)款各分项的经营者可能是该经营者应承担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的估计保险费的160/100(对于需要优先支持的经营而言为360/100)在相关年份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2)如果任何经营者在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劳动部长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8条认可的标准培训,或进行任何培训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8条为从事其业务以外的业务的工人认可或指定其课程的企业,经营者可获得职业能力发展计划最高估计保险费的100/100的报酬除第(1)款所述的support养费款额外,他还应在有关年度内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3)补助金金额未达到劳动大臣根据事业规模,种类等规定的支出补助限额的下限时。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由劳工部长设定的支出补助限额的最低金额应为补助金的金额。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6464,七月 1999年1月1日>
第30-2条(为上课的工人提供财政支持)(1)凡属于以下各节的人员参加了《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条规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以下简称“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为了听取培训中的讲座,劳工部长可以自费,在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从财政上支持该费用:前提是,被保险人参加由劳工部长规定和出版的自费基础信息基础课程,即使劳工部长不属于第1至第3款的规定,劳工部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从财政上支持这种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5月30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年7月7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1,计划在培训期间或之后一个月内离开工作并且在一个月内离开工作的被保险人:但前提是,根据该法第45条,受限制了给付津贴资格的案件应被排除在外;
2.被保险人不少于五十岁;和
3,受雇于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的企业。
(2)第(1)款所指费用的财政支持下,有关培训课程的范围和程序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3)和(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年1月]
第30-3条(考试费等的补助)
如果被保险人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自费获得了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国家技术资格,则劳动者可以在财政上全部或部分地支付相关费用。部分,必须符合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第30-4条(能力开发费用贷款)(1)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人被接纳或在以下各节所指的学校或机构学习或在该学校或机构学习,则其费用应自理。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借给他学费或学费:
1.根据《理工学院法》设立的理工学院;
2.根据《终身教育法》第22条第3款,授予与大专或大学相同的学位或承认相同的学术能力的网络大学型终身教育机构;和
3.《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的学校。
(2)如果被保险人听取了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中的讲座,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地向他借学费:工人听以下各节所述的讲座时,该规定将不适用:
1.在任何信息交流活动中进行的讲座,包括任何研讨会,座谈会和一般文化课程,例如当前问题或常识等;
2.举办业余爱好,娱乐和体育等课程;和
3.劳动部长认定为不适合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课程的其他课程。
(3)第(2)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中有权借用外语课程学费的工人的范围,应由劳动大臣规定。
(4)劳动大臣应规定贷款条件,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与财政和经济部长协商后,在第(1)至(3)款中提及。
(5)关于选择第(1)至(3)款所述的有权获得贷款的工人的必要事项,此类贷款的程序和频率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7853年12月 30,2002]
第31条(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1)劳动部长可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对以前已投保并被认为需要进行职业能力发展的失业求职者进行再就业培训训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2)第(1)款所述的再就业培训所需的费用,可支付给接受培训的人员或进行有关培训的任何机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3)如果劳动部长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发展培训,则该失业人员不具备该条规定的求职福利资格根据该法第33-2(1)条,劳工部长可以支付培训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4)劳动部长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相关培训费用借给以前是被保险人的失业人员,他们根据第(1)款接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5)贷款对象的选择,贷款程序,第(4)款规定的贷款频率以及其他必要的贷款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决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6)根据第(1)款进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机构,以及进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所需的其他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第三十二条(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等费用贷款)(1)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任何经营者,任何经营者协会,任何劳动者协会提供贷款,以支付安装和购买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的费用。 ,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2条获得劳动大臣许可后成立的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公司,以及根据第3条第(1款)设置和运营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任何人)《职业培训促进法实施令》的第3或第4条,目前所有这些人都正在或打算根据该法第25条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3)第(1)款规定的贷款条件,例如利率和贷款期限,应由劳工部长与财政和经济部长商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优先支持企业的经营者和该企业的经营者协会,可以不同地决定贷款利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4)第(1)款所指支出的与贷款上限和程序等有关的必要细节,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第三十三条(对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的支持)(1)根据《韩国人力机构法》,经营者,经营者协会或其联合会和韩国人力厅根据本条独立或联合设置职业能力发展设施的情况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大臣可以支持部分安装费用和购买设备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优先对待属于优先受支持企业的经营者或经营者协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2)为限制第(1)款规定的费用及其程序等所需的事项。由劳动部条例决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年1月]
第34条(促进职业能力的发展)(1)劳工部长可以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向执行或希望执行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活动的人提供:执行所需的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1.与职业能力发展活动有关的研究;
2.为发展职业能力而开展的教育和公共关系活动;
3.开发,出版和分发发展职业能力的教科书;
3-2。经营者为提高工人的技能和技术而进行的资格考试活动;
3-3。根据《国家技术资格法》的规定,为获得保险人的资格而进行的国家技术资格审查机构的活动;
3-4。任何企业经营者或任何企业经营者协会与任何中小型企业共同为工人等开展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这类中小企业;
3-5。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11条和第11-2条为培训和提高从事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教师的能力而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3-6。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18条进行的特殊培训计划;
3-7。根据《理工学院法》第5条,为培训具有多种技能的技术人员而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和
(四)促进职业能力发展的其他活动。
(2)资格考试活动称为在第(1)3-2应符合下列要求: <号总统令新插入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
1,应是由任何经营者独立或共同为该企业或其联系企业的工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2.资格考试的项目应与相关业务所需的知识和职能直接相关;
(三)制定并执行规定,对获得晋升,加薪,加薪等有关资格的劳动者给予优惠待遇;
4,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收取与资格考试有关的费用,如资格委员会的费用;
5.资格考试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和
6.他们应符合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3)第(1)款所指费用的申请支持,支持方法等的必要细节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年5月8日]
第34-2条(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计划的委托)(1)劳动部长打算按照该法第26条第2款实施职业能力发展计划时,应制定一项委托计划。每年都有这样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
(2)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计划应集中于个体经营者难以执行该计划的职业类型,人力短缺的职业类型和职业类型。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以下称为“优先选择的职业”)。
(3)根据《职业培训促进法》第2条和第22条,可以将第(2)款所述的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委托给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机构或任何职业能力发展培训公司。
(4)有关进行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的必要事项,包括优先选择职业的培训的主题,培训程序,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的财政支持,由劳动部条例。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853年12月 30,2002]
第35条删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第35-2条(对建筑工人职业能力的发展的支持)(1)根据该法第26-2条的规定,劳工部长可以在商业经营者或商业经营者协会的以下活动中支付部分费用:建造业进行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以发展或提高未在指定工作场所受雇并由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建筑工人的职业能力;在培训期间同一经营者或经营者协会向建筑工人支付培训津贴的,他可以负担为此所需的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年30日,>
(2)第27条第(2)款和第(3)项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对第(1)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支持。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年5月8日]
第三十六条(由代理人执行业务)(1)劳动大臣可根据《韩国人力机构法》设立韩国人力机构,并根据《建立,运营和养育法》设立韩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政府投资的研究机构等通过代理行使该法第27条规定的各项活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总统令 15587年12月 1997年3月31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2月16705日 2000年9月9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2)劳动大臣如果拥有上述代理机构和机构通过代理进行第(1)款中的每项活动,则应从就业保险基金中通过代理进行每项活动所需的财务支持费用。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第三十七条(因不诚实行为而限制Support养费等)
第26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根据第27、30-2、30-3、30-4、31至34、34-2条支付的暂停或退还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的命令和35-2。在这种情况下,“抚养费或补贴”一词应被视为“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年1月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年7月7日;总统令 17853年12月 2002年3月30日>
第五章失业福利
第三十八条(失业救济金的确定和通知)
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确定是否支付失业救济金时,他应将这一事实通知申请人:前提是,在他决定支付失业救济金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记录或转移来代替通知。在就业保险收件人资格证书的事实,根据第43条的规定, <号总统令修订 15367,1997年5月8日>
第三十九条(拟定失业救济金原始记录)(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应当为每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合格受领人拟定失业救济金原始记录。
(2)凡有与该保险有关的人提出要求,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让该人检查原始福利登记表,并在认为必要时签发证明。
第四十条(标准期限的延长原因)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原因”应为以下原因:规定,应排除劳动部长根据该款的规定确定他收到钱款的情况。该法第2的4: <号总统令修正 15587年12月 1997年31日>
1.停业;
2.因怀孕,分娩或育儿而暂时退休;和
3.由劳工部长确定并通知的临时退职或其他类似情况。
第四十一条(每日工作时间除外)
根据该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保险单位期限和该法规定的固定支付天数时,该法第30条规定的日工工作时间应排除在保险期之外该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求职申请和认可接收人资格的申请)(1)希望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报告失业的任何人,应根据《就业法》第九条提出求职申请。 《安全法》,并向对其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对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以承认接受者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附有第51条所述,则应附有付款期限延长通知。
(2)如果任何人希望根据第(1)款报告失业情况,且经营者根据第10条第(6)款提供了离职确认书,则应将其提交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对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代理机构:规定,如果由于雇用了该分居者的经营者的下落不明而无法交付分居确认文件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则本规定将不适用。
(3)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第(1)款收到失业报告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指定报告者必须前往职业稳定机构的日期,以及获得失业的认可(以下简称“失业的认可日期”),并应通知记者。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