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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第43条至第67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16:01  

第四十三条(接收人资格的承认)(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承认接收人资格的书面申请时,应当交付就业保险接收人资格证明书(以下简称“接收人资格证明书”)。 ,以首次确认失业之日为准,作为申请人的“领取者资格证书”,如果该申请者被确认具有第33-2条第(1)款所指的求职津贴的领取者资格该法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2)如果提交书面申请承认接收人资格的人没有该法第33-2条第(1)款所指的获得求职津贴的接收人资格,则该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代理机构应将事实通知有关申请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3)如果第(1)款所述的接收者资格证书变得不可用或丢失,则接收者应向其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申请重新交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如果合格接收人更改或更正了其姓名或居民登记号码或地址或住所,则应将此事实报告给其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修改接收者资格证书上的有关细节,并将其退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5)具有根据第(1)款提供的接收者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承认接收者资格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提供详细的文件,该文件构成了认可接收者资格的基础。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367199758>

 

44条(承认失业)(1)如果合格接收人希望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获得承认失业的资格,则应在认可之日起向当地负责的职业稳定机构介绍自己的身份。失业,并在承认失业的申请表上记录他过去14天求职活动的内容,并将其与接收者的资格证书一起提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如果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承认第(1)款规定的失业情况,则应将该事实记录在接受者资格证书上并予以返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3)根据第(1)款认可求职活动的标准应由劳工部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44-2条(承认失业的特殊原因)

 

该法第34条第3款第2款所列的“总统令确定的原因”一词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发生自然灾害的地方;

 

二,连续两个月将申请承认领取工作资格的资格的人数(以下简称领取资格的比率)除以1/100后得出的;和

 

3.根据该法令第42-3条,就支付特别扩展利益作出决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第四十五条(承认失业的特殊情况)

 

在参照该法第3433,“合格接收者确定总统令”应是谁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人:   <号总统令修正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1,因受雇或与求职者面谈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在失业确认日出现在职业稳定机构的人,并向负责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申请更改失业确认日期的人在失业确认日期之前一天;

 

2,因工作或面试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在失业确认日或失业确认日前的时间到场的人,并在负责人处申请变更失业确认日原因终止后,当地职业稳定机构应立即进行(仅限于下一个失业确认日期的前一天在场的情况);

 

3,在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由于该法第39条规定的支付期限届满而改变失业确认日期的人,根据公职假期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

 

4,对通过检查,复审或诉讼或凭借该法第74条第1款所指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的授权而被取消或更改的,对他领取的失业救济有任何处置的人;

 

5.被确定在有关失业确认之日起30天内开始工作的人;

 

6.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岛上居民已采用特殊情况承认失业;和

 

7,年龄不低于60岁的人或《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二条第1款所述的残疾人,并已提出特殊申请以承认失业。

 

46条(通过证书承认失业)(1)如果合格接收者希望根据该法第34条第4款第1项,第2项或第4项获得承认失业的资格,则可以参加负责任的当地职业稳定培训失业证明书,并在失业证明书上出示失业证明书,并附上接收者资格证书和说明未曾出示身份证明书的原因的证书。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第(1)款所指的在证书中应说明的必要细节,与发行人有关的详细信息等,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3)如果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希望按照该法令第34条第43的规定接受失业承认,则他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交失业承认申请表,以及他的接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由职业培训机构或其他机构颁发的证书,发给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四十七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4935年。199699>

 

47-2条(福利金的每日基本工资的计算)

 

根据该法令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在与受助人资格相关的最后一项业务的平均工资计算期限少于2个月的情况下,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基本日工资:将在该业务中获得的平均工资与在紧接该业务之前雇用接收者的业务中获得的平均工资相加,然后将总数乘以一半。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第四十八条(基本每日工资额的上限)(1)根据该法令第三十五条第(5)款,在以基本每日工资为基础计算求职津贴的情况下超过7万韩元,则基本日薪应为7万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2)鉴于价格上涨率,经济波动和工资上涨率等原因,劳动大臣应认为需要进行调整。在应用第(1)款规定的金额后,请考虑更改相关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第四十九条(劳动提供和收入报告等)(1)有资格的接受者,如果提供了劳动或从劳动中获得收入,而该劳动者需要根据该法第37条第(1)款进行报告,则应进行记录。提供就业或收入确认后的第一个失业确认日期应出示的提供劳动力的事实或该收入的金额,用于失业确认的申请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

 

2)根据第(1)款提供的劳力是否对应于就业,或根据该法第38条判断劳力的收入是否为应减少求职福利的收入的判断标准为: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7090,十二月 200030日,>

 

49-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第五十条(延长付款期限的原因)

 

的“总统令确定的条件”,在该法第392)规定的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1.接受者的伤害或疾病(不包括根据该法第49条支付伤害和疾病利益的伤害或疾病);

 

2.配偶的伤害或疾病;

 

3.受助人或受助人的配偶的直系后代或后代的伤害或疾病;

 

4.根据《兵役法》有义务服兵役;

 

5,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或判刑(不包括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从接收者中丧失资格的人);

 

6,《劳动部条例》规定的理由,与第1至第5项的理由相对应。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367199758]

 

51条(延长支付期限的报告)(1)根据该法第39条第(2)款,想要报告其连续三十天或更长时间无法找到工作的事实的人,应向在其付款期间内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对其住所拥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其付款期限延长报告附于接收者资格证书(仅限于有接收者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发生灾难,根据《兵役法》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或有不可避免的原因时,应在三十天内提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2)如果认为第(1)款提供的报告适用于延长付款期限的原因,则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将付款期限延长通知发送给举报人,并将其记录下来。收件人资格证书上的必要详细信息,然后将其退回。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3)收到第(2)款所述的付款期限延长通知的人,如果延长付款期限的原因已经结束,或者在所述内容中,本条例确定的事项发生了变化劳动部应当将这一事实报告给对住所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并出示延期支付通知书和领取资格证明。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收到第(3)款所述报告后,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在付款期限延长通知书和收件人资格证书上,并予以退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52条(延长培训津贴的支付)(1)该法第42条第2款的后半部分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期限”为两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

 

2)和(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52-2条(个人延期补助金的支付)(1)该法第42-2条第(1)款中的“根据总统令确定的难以生活和找到工作的合格接收者”一词应为合格接收者。满足所有要求:   <号总统令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464,七月 199911>

 

2.在遵从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之后,未找到工作的人,在其自报告失业之日至支付工作之日的期间内,不得少于三次。为他寻求津贴终止并仍然失业,其受抚养家庭成员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年龄不超过18岁至不少于65岁的人;

 

b)《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规定的残疾人;和

 

c)需要治疗不少于一个月的患者;

 

(三)因职业经验,工资水平或劳动力市场情况需要再就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但尚未接受或没有接受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人员;

 

4.一个人的每日基本工资的总和及其本人及其配偶的财产分别低于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标准。

 

2)该法第42-22)条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期限”一词是指60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3)合格接收人希望获得个人扩展福利的,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对其住所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个人扩展福利申请书,并附上接受者资格证书。求职津贴的支付。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4)第(1)款所指的支付个人扩展福利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52-3条(特殊扩展利益的支付)

 

在该法第4231)术语“总统令规定的原因”是指在任何下列各款下降的情况下,也哪里这样的状况有望在未来继续的情况下:   <由总统令没有修订。二月16095 1999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

 

1.以每月领取求职津贴的人数(不包括根据该法第42423条获得培训扩展津贴的人数)除以截至年底的被保险人数计算得出的比率有关月份的连续三个月分别超过三个月的3/100

 

(二)连续三个月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率超过1/100的;和

 

3.连续三个月每月就业率超过6/100的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第五十三条(求职金的支付程序)(1)合格的受助人在当地职业稳定机构出示的第一个失业确认日,应指定并报告其希望使用的金融机构和帐号。获得求职福利。更改金融机构和帐号的情况相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求职福利应通过合格接收者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五十四条(求职津贴支付的特殊情况)

 

该法第43条第2款列出的“总统令确定的合格接收者”一词是指:

 

1,因第44-2条所述的特殊原因承认失业而被确认失业的人;

 

2.根据第45条改变承认失业日期的人;

 

3.根据第四十六条被认定为凭证书失业的人;和

 

4.任何接受过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合格接收者。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5829,七月 19981]

 

第五十五条(寻求无偿求职利益的主张)(1)希望根据该法令第44条第1款要求支付无偿求职利益的人(以下称为“无偿求职者”)要求对死者居住区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索取未付的失业救济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该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无偿福利索赔人希望获得已故合格受助人的失业证明,则他应向对该职业有管辖权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庭。合格接收者的居住区域,并就未支付的失业救济金提出书面索赔,并获得合格接收者的失业确认。

 

3)当未付福利金索赔人提出未付失业救济金的书面索赔时,他应提交已故合格受助人希望获得求职福利金时应提交的报告或文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五十六条(相互适用)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向未付利益索赔人支付求职利益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任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应理解为``对死者居住地区具有管辖权的职业稳定机构'',而``合格接收者''应理解为``未付津贴申领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56-2条(大量金钱和物品的范围)(1)该法第45-21)条中“不低于总统令确定的数额的金钱和物品”一词是指金钱和金钱。离职时支付总额达一亿韩元或以上的物品(不包括工资),而不论其名称,例如退休金和退休抚恤金。

 

2)该法第45-2条第(1)款中的“根据总统令确定的可以接受的人”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所规定的从公司辞职的人:该规定不适用于相关企业面临劳动部条例确定的事实的情况,例如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判决,在合格接收者离职前一年到失业报告的日期:   <新的总统令第 216705 200099>

 

1,根据《政府投资公司管理框架法》第2条设立的政府投资机构;

 

2,《地方公共企业法》第49条和第76条规定的地方公司和地方公共公司;

 

3,州,地方政府或政府投资机构向其提供一半或以上资本存量或向其捐赠一半或以上资金的企业;

 

4.在离职日期之前的一年内没有延迟支付工资的业务。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第五十七条(停止求职津贴的支付通知)(1)根据该法第46条,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决定中止求职津贴的支付时,应将这一事实记录在案。接收者资格证书,并将其返回给合格接收者。在这种情况下,他应立即通知原因和期限等。在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暂停付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

 

2)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中止求职津贴的支付时,不得在中止支付期间确认失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57-2条(减轻对寻求工作津贴的支付的不诚实行为)

 

该法第47条第2款的主要句子中的“属于总统令所确定的原因的案件”一词,意味着合格的接收者具有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在要求承认为失业的期间内未报告提供劳动或收入发生的事实的报告,或提供虚假报告的情况(以下简称“期间”)有待确认失业”);和

 

2.在承认失业的期间内,虚假报告求职活动的地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6705 200099]

 

58条(求职津贴的退款等)(1)根据该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当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决定中止支付求职津贴或退还求职津贴时福利,或收取相当于求职福利的金额,他应立即将此事实通知合格的受助人(包括该法令第48条第2款所指的经营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第(1)款被命令退还求职津贴或支付相当于求职津贴的金额的任何人,应在以下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内付款:不低于劳动部长确定的数额,可以应他的申请分期支付。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1>

 

3)手续,期限等 第(2)款的条件所指的分期付款,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558712 199731>

 

第五十九条(伤害,疾病或生育津贴的付款请求和付款例外)(1)合资格的受赠人如希望根据该法令第49条第(1)款要求支付伤害,疾病或生育费用,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以支付伤害,疾病或在获得消除工作原因的14天之内,向负责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其生育津贴,以及其接收者的资格证书以及疾病,伤害或生育的证明。如果付款期限在无法工作的期限内到期,则根据该法第39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已完成):但前提是应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后的7天内提交付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90210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

 

2)术语在第49条“的补偿或利益确定总统令”(4)该法是指补偿或利益下的下列分段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17301,七月 200177>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款对停业进行赔偿;和

 

2.根据《为公义而受伤或被杀的人的光荣待遇法》第7条规定的赔偿金。

 

第六十条(Mutatas Mutandis的适用)

 

495355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伤害,疾病或生育津贴。在这种情况下,第四十九条中的“失业确认申请表”应被理解为“伤害,疾病或生育津贴申请表”;第53条和第55条至第58条中的“求职津贴”一词应为“伤害,疾病或分娩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第六十一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支付标准)(1)该法第五十条第(1)款中的“属于总统令确定的标准的情况”一词是指一个合格的受助人受雇于一家企业的情况。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在等待期结束后不少于六个月连续保证就业的业务:前提是,这不适用于合格的接收人被前经营者重新雇用的情况或与劳动部条例所指定的前商业经营者有关的商业经营者,或与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的失业报告日期之前作出雇佣承诺的商业经营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

 

2)该法第50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设定的期限”为两年。

 

62条(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1)该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早期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合格雇员的每日求职津贴的每日金额相乘而得出的金额。收款人的未付天数的一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7301,七月 200177>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条件的领取者属于以下各款的情况下,提前再就业津贴的金额应为将每日求职津贴金额乘以无薪天数:   <最新由第30号总统令插入 17301,七月 200177>

 

1,根据《统计法》第17条,根据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17条公示的《韩国标准职业分类表》中的分类,重新雇用他。劳动部长规定并公开通知的业务类型,属于《中小企业框架法》第3条规定的属于中小型企业的制造,建筑或渔业业务:

 

a)技术工人和从事相关技能的人员;

 

b)从事设备,机器操作和组装的人员;和

 

c)从事简单工作的人;和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785312 2002330>

 

第六十三条(申请重新就业补助金等)(一)合资格的领取人欲获得重新就业补助金的,应当提出书面形式的重新就业补助金申请书,并附上领取人的任职资格证书。到负责任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第(1)款提出的提前再就业津贴的书面要求,应在他根据该法第50条第(1)款在稳定的职业中被重新雇用后提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1>

 

3)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提前再就业津贴的支付程序。

 

64条(职业能力发展津贴)(1)该法第51条第3款所指的职业能力发展津贴,应发给由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受过职业培训等的合格接受者。代理机构,在指定的那一天支付求职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2)根据该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金额是劳工部长考虑交通费,食品费和其他必要的职业培训费用等而决定并宣布的金额。

 

3)职业能力发展津贴是在获得合格接收者的求职津贴之日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支付程序。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4)职业能力发展津贴的申请程序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第六十五条(地区求职费用)(1)该法第52条第(1)款的“总统令确定的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法第40条规定,等待期过后应开始求职活动;

 

2.求职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应由合格接收者拜访的企业的经营者支付,即使已支付,也应少于广域求职费用的数额;和

 

3.从合格接收人的住所到所寻找的工作地点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劳工部长确定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距离是通过从住宅到营业场所的通常路线来衡量的,水路被认为是实际距离的两倍。

 

2)广域求职费用的申请程序由劳动部条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第5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大范围求职费用的支付程序。

 

66条(搬迁费用)(1)该法第53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前提是被雇用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不包括在内:

 

1,在该法第40条规定的等待期过后被雇用或接受职业培训的情况下,负责任的当地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应承认有必要根据部长确定的标准更换住所劳动

 

2,搬迁费用不由聘用合格接收人的经营者支付,即使支付,也应少于搬迁费用。

 

2)搬迁费的领取程序由劳动部条例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第53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支付搬迁费用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共同适用mutatis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就业促进津贴。在这种情况下,第55条和第57条中的“合格接收者”一词应为“有资格获得就业促进津贴的人”,第57条中的“寻求工作津贴”应为“就业促进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日;总统令 216705 20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