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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2年12月30日第68条至第95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16:51  

第六十八条(业务委托)(一)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根据合格受领人的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与该人有关的失业支付事务委托给职业稳定机构的另一负责人。

 

2)如果执行了第(1)款所述的委托,职业稳定机构的委托负责人应为合格的接受者执行承认失业,支付失业救济金以及与失业救济金有关的其他活动的任务。本章的规定。

 

V-2章与儿童相关的临时退休福利,等等。

 

68-2条(延长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申请期限的原因)

 

就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而言,“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自然灾害;

 

2.委托人或配偶的疾病或伤害;

 

3.主要或配偶的直系后代和后代的疾病或伤害;

 

4.根据《兵役法》的强制性服务;和

 

5.因犯罪嫌疑被拘留或判刑。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3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1)根据该法第55-22)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金额应为每月300,000韩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85312 2002330>

 

2)第(1)款所指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数额,应通过计算当月的天数少于应支付的期限的一个月的天数来支付。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4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期间的就业报告等)

 

受保雇员根据该法第55-41)条提出辞职或其他工作的报告时,应在该日期之后首次提交的与育儿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书面申请中输入相关事实。当她辞职或从事另一工作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5条(Mutatas Mutandis申请)

 

5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止付款或退货命令等。根据该法第55-21)条支付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4748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555-6条”,“求职福利”应理解为“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福利”。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6条(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

 

职业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在被保险雇员提出申请时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与儿童有关的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假期稳定机构的负责人处理。机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7条(延长产假津贴申请期限的原因)

 

68-2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分娩前后的产假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55-213条的规定”应理解为“该法第55-7条第2款的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8条(产假津贴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根据该法第55-82)条,应给予被保险雇员的产假津贴的最高和最低数额如下:

 

1.最高金额:135万韩元,在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超过135万韩元的情况下;和

 

2.最低金额:最低标准月工资,如果相当于普通工资的金额小于将开始投保人请假前一个月的指定工作时间乘以最低工资等值所得的金额根据休假开始之日起适用的《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时间单位(以下简称本子项,称为“最低标准月工资”)。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9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68-4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雇佣报告等。在产前和产后休产假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与儿童保育有关的临时退休金”一词应理解为“产假津贴”,“该法第55-41)条”应理解为“该法第55-41)条”。根据该法第55条进行必要的变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68-10条(互惠共同体适用)

 

5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止付款或退货命令等。该法第55-7条规定的产假津贴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令第4748条”一词应理解为“该法令第55-9条”,“求职津贴”应理解为“产假津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017403 2001331]

 

第六章赠品

 

68-11条(劳动报酬率在整体适用条件的工作场所中的适用)

 

在采用劳动大臣根据该法令第56条第(4)款确定并通知的劳务费率时,应根据该法令第10-2条进行集体申请的企业的劳务费率应为上一年度年度实际建筑工程量最大的业务所涉及的年度的劳动支出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367199758]

 

69条(保险费率)(1)根据该法第571)保险费率应为如下: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16464,七月 199911日;总统令 1785312 2002330>

 

1.稳定就业活动的保险费率为15/10000

 

2,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如下:

 

a)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少于150人的商业,为1/1000

 

b)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50人且符合优先支持企业范围的企业,为3/1000

 

c)对于经营者通常雇用不少于150人但少于1000人且不属于(b)项的企业,为5/1000;和

 

d)对于由州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且雇用不少于1,000名员工的企业,为7/1000;和

 

3.失业救济金的保险费率为9/1000

 

2)在适用第(1)第2款时,经营者通常雇用的工人数应为该经营者(不包括海外经营者)从事的所有经营活动中的一般雇用工人总数:根据《住房建设促进法》对公共住房进行监督的企业,应按企业类型计算通常雇用的工人人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14935年。199699>

 

3)在适用第(12款和第(2)款时,通常雇用的工人数应为上一年最后一天的工人总数除以上一年的工作月份:经营单位在保险年度内开始营业而建立保险关系的经营者,其在保险关系建立之日的在职人数为一般受雇人数。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

 

4)尽管无法确定建筑业的普通从业人数,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人数应为经营者的普通从业人数:如果保险关系是在上一年开始营业时建立的,则用上一年的建筑业每月平均工资乘以从开始营业到十二月的月份数来代替分母;并且在保险年度内开始营业而建立了保险关系的情况下,以保险成立日为准,从业人数为通常雇用的劳动者。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

 

5)在第(4)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应为如下:   <号总统令新插入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

 

1.“实际建筑工程量”是指根据《建筑业法》或其他有关法令和从属法规所规定的合法分包的实际建筑工程量,减去实际建筑工程总量;

 

2.根据该法令第56条第(4)款,“人工费用比率”是指在宣布的人工费用比率中,上一年年度实际建筑工程量最大的一家企业的人工费用比率;和

 

3.“建筑业每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大臣根据劳动大臣根据《劳工法》第2条编写的《每月劳动统计研究报告》所载的建筑业工资计算和通知的平均工资。统计法。

 

6)在适用第(1)第2款时,应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规定,对成为业务经营者的分包商适用将向承包商适用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根据该法令第10-2条受集体申请约束的单个企业根据该法令第9条第(5)款的条件获得认可的,则该经营者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溢价率为分包商将被采用。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日;总统令 15367199758>

 

7)尽管有第(1),2和(2)款的规定,在保险年度内转让业务或合并经营者的情况下,对转让或合并之前适用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保险费率应适用转移或合并业务,仅限于保险年度。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314935年。199699>

 

第七十条(代扣代缴保费)

 

当经营者希望根据该法第59条第1款通过代扣代缴保险费时,应从被保险工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当于被保险工人应支付的保险费的数额。每当经营者向被保险人支付定期工资时,应支付的工资加上在正常工资发薪日之后不定期支付的工资。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314935年。[199699]

 

第七十一条(工资估算总额及其增加)(1)该法第60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情况”应是保险年度的估算工资总额不小于70/100,但不超过上一年总工资的130/100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3)该法第60条第2款的“总统令确定的范围”应为100%。

 

71-2条(免于缴纳预估保费的报告和支付的对象)

 

该法第60条第2款的条件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主”一词,是指根据第69条第2款至第5项的规定,雇用少于5名永久工人的企业主。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6705 200099]

 

第七十二条(适用于被保险业务的变更后的措施等)(一)经营者由于加入保险或者变更保险业务而扩大了与该业务有关的被保险业务的种类的情况营业规模等,应根据该法第60条规定,根据扩大后的被保险业务对重新计算的保费金额提出报告,并在业务扩大之日起七十天内支付该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重新计算的保险费的报告和通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705 200099>

 

2)劳动大臣在因取消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而减少了适用于该业务的保险业务的种类的情况下,应按照减少金额调整重新计算的保险费,并支付估计的保险费。在超过调整后的保险费之前,应退还差额。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314935年。[199699]

 

73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67681)和(3)至(6),6970条的规定应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重新计算的保险费的报告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第67条和第69条第(1)款中的“公共公司”应理解为“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73-2条(就业保险金的分期付款)

 

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68条规定分期支付的保险业务,应根据第73条进行必要的变通,应仅限于在6月之前建立了保险业务关系的业务有关保险年度的30:提供,但不适用于需要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估算的保险费之间的差额支付的业务,或将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的业务如6个月的建设项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二月16095 [199911]

 

第七十四条(相互适用)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73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固定保费的检查和收取,该规定的保险费应比照适用于该法第61条第2款。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第七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367199758>

 

第七十六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829,七月 199811>

 

76-2条(被授权为雇佣保险事务协会的协会)

 

该法第64条第(1)款前半部中的“符合总统令确定的标准的协会”是指根据规定经主管当局授权或允许或向主管当局注册或向其报告的协会行为(以下简称“协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第七十七条(经营人委托保险事务的范围)(1)根据该法第64条第(1)款的下半部可以委托保险事务的经营人,通常是雇员少于一百人的经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2)即使由于保险业务的扩大或合并,委托保险事务的经营者通常雇用超过第(1)款规定的工人人数,他仍可以在保险年度内连续委托保险事务。

 

第七十八条(职业保险事务管理协会的授权)(1)如果该协会希望根据该法令第64条第2款获得劳工部长的授权,则应出示一份书面的申请表以申请保险授权。协会事务协会劳工部长,兼并下列文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90210 199811>

 

1,证明该文件经主管当局授权或许可或向主管当局注册或报告的事实的文件副本;

 

2.协会章程或协议的副本;

 

3.协会的上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清单和证明财产的文件:提供,如果在相关年份新成立的协会,则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以免税;

 

(四)协会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保险业务的协议副本;和

 

5.协会与韩国国库指定的国库机构,国库收据机构或邮局之间为防止保费挪用而订立的协议或存折的副本。

 

2)谁希望获得根据该法第64条(2)必要办理就业保险事务的授权应当符合下列必要条件的人:   <号总统令修订 1590210 199811>

 

1.公司章程和协议中明确声明,表明保险业务活动是协会的宗旨;

 

(二)经营者协会有能力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表明,经营活动是通过自身产生的收入进行的,无损失;和

 

3.存在三十名或以上的商业运营商,他们应委托其就业保险事务。

 

3)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获得劳动部长授权的协会(以下简称“就业保险事务协会”)应在停产日期前30天向劳动部长报告。如果它希望中止保险事务,并且在更改日期之前7天,以防止其更改授权内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第七十九条(就业保险事务委员会和委员会终止报告)

 

就业保险事务委员会委托劳动保险事务或者终止保险事务委员会时,应当在14日内向劳动大臣报告。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79-2条(雇佣保险事务协会帐簿的维护)

 

就业保险事务协会根据该法第64条第(4)款准备并备案的帐簿和其他文件如下:

 

1.委托保险业务交易的经营者名单;

 

(二)按各项业务收取事务的帐簿;

 

(三)保险业务的交易簿,按各项业务,除被保险人的报告,有关文件等托收业务外;

 

(四)职业保险事务协会与经营者之间的保险事务委托文件;

 

5,与第80-2条所述的付款申请和支持收据有关的文件;

 

六,对经营者的付款通知书,保险费及其他代收款收据;和

 

7.与国家财政部收款机构签订的协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第八十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法令第56条第2款,第56-2条和第58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就业保险事务协会对保险事务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公司”应被理解为“劳工部长”,“被保险人”应被理解为“经营者”。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90210 1998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80-2条(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协助)(1)劳工部长应半年支付一次雇佣保险事务协会,该协会负责处理根据该法第64-2条由经营者委托的保险事务,因缴纳保险费而产生的收支费补助金(以下称为“收支费补助金”)和因进行保险事务而产生的其他补助(以下称为“保险业务促进补助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2)在有关保险年度的上半年或下半年要收取的保费和其他收取款的实际支付结果不少于等于支付额的1/100的数额80/100但小于95/100,且应为按以下标准计算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少于95/100的金额的总和:提供,由职业保险事务协会报告根据第78条第3款在保险年度内关闭业务,代收款补助金的标准应为支付的保险费和其他代收款的实际结果,其支付时间在有关保险年度的上半年或下半年的第一天至该季度中旬的第十五天之间营业截止日所属的类别: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1,金额相当于通常雇用少于16名工人的委托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支付的金额的5/100;

 

2,相当于从通常聘用不少于16名但少于30名工人的委托经营者收到货款后的3/100的金额;

 

3.相当于从通常雇用不少于30名工人的受托业务运营商收到后支付的金额的1/100

 

3)在根据第(2)款计算保险费的实际支付结果时,应排除以处置欠款的方式支付的金额。

 

4)保险业务促进补助金应根据委托业务的规模,按以下分类每半年支付一次,但保险业务的委托期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它由百分之五十降低,如果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支付:   <号总统令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1.通常雇用不超过10名工人的企业:每个营业场所八千韩元;

 

2.雇用通常不少于11名但少于30名工人的企业:每个营业地点五千韩元;和

 

3.通常雇用不少于30名工人的企业:每个营业场所三千韩元。

 

5)拟向职业保险事务协会收取代收款补助金和促进保险事务的补助金时,应从劳动部长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向劳工部长申请支付补助金和补助金。相关保险年度的一半终止(根据第78条第3款报告终止业务的日期,即终止日期)。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90210 19981]

 

80-3条(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援助限制)(1)如果劳动保险事务协会在收取保险费和其他收款方面造成任何损失,劳工部长可以减少收缴的补助金和促进保险事务的支持等于损失的金额。

 

2)如果劳动保险事务协会忽略或延迟了有关收购,损失的报告,但劳动保险事务协会不遵守有关职业稳定机构负责人作出的纠正令的三倍或以上,劳工部长可以或更改被保险人的资格,将对就业保险事务协会的保险事务促进支持减少5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二月16095 [199911]

 

81条(适用必要变更)

 

《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第74条(同一条第(1)款第4款除外)至767979-580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保险的支付和收取优质的。在这种情况下,第74条第(3)款和第80条第(2)款中的“公共公司”将成为“劳工部长”;第74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被保险人”应成为“经营者”;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通知”应为“报告”;第76条第2款第2项中的“该法第72条的规定”应为“《就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保险利益金额”为“求职利益或与求职利益相当的数额”;第74条第(4)款中的“ 3 chun / day”应为“ 4 chun / day”。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58712 1997331日;总统令 156242 19981212日;总统令 15829,七月 199811日;总统令 二月16095 199911>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414628 199515]

 

第八章就业保险基金

 

82条(基金的管理业务等)(1)该法第67条第3款第4项中的“增加总统令确定的基金的方法”一词是指根据第2条第1款购买证券)。

 

2)该法第67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确定的特定水平”一词,是指劳工部长根据考虑到一年期满的定期存款的利率确定的收入比率。 (指的是根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在全国范围内营业的银行所适用的利率)。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7301,七月 [200177]

 

第八十三条(资金核算)

 

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核算应当按照业务核算的原则进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84条(资金使用)

 

在该法第68条第5分段的术语“总统令确定费用”指的是下述费用:   <号总统令修正 314935年。199699>

 

1.保险业务管理费用;

 

2.基金管理/运作费用;

 

3.与就业保险事务协会有关的补贴;

 

4.根据该法支付业务或事务的寄售费;和

 

5.根据该法向由代理人行使或受托经营业务的人的出资。

 

第八十五条(代收款项)

 

劳动大臣可以执行与从基金中支付支持和补贴,发放贷款,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支付失业救济金或退还保险费有关的业务(以下简称“支付,等等)”),根据《银行法》将业务委托给金融机构或通讯机构。

 

第八十六条(基金运作计划)

 

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基金运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1.与基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2.有关当年支出原因计划的业务计划和基金计划的事项;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的处理事项;

 

4.关于储备金的事项;和

 

5.基金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基金运行结果的通知)

 

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69条第2款,每年以其主要办事处设在首尔特别都市的一份或多份特别日报或普通日报将基金运作的结果通知公众。

 

第八十八条(基金的会计机构)(1)劳动部长应从相关的公职人员中任命一名基金会计司令官,负责与保险费的收取和基金的支出原因有关的事务。 ,负责与该基金的帐目和支出有关的事务的基金会计官员,以及负责与该基金下的保险金支付有关的业务的基金每日支出会计官员。

 

(二)基金会计指挥员负责管理和经营合同,提供基金收入或支出原因的行动以及与基金收益的收取或决策有关的业务;基金会计工作人员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的收支;基金日常费用核算人员负责基金核算人员转帐资金的管理和付款事宜。

 

3)在会计人员责任等中影响财务专员或收税人的规定。法案,应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主管人员,影响支出专员或会计人员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基金会计人员。

 

4)劳动大臣在任命基金会计司令官和基金会计官员时,应通知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主席和大韩民国银行董事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367199758>

 

88-2条(补贴的偿还)

 

该法第70条第(3)款所指的补贴的还款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时从营业年度的收入中扣除。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829,七月 19981]

 

第八十九条(交易银行的指定)

 

资金会计人员应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韩国银行(包括其总部,分支机构,其代理机构或国家机构;以下相同),如果没有韩国银行,则指定最近的韩国银行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他签发的支票的付款人。

 

第九十条(基金收入的收取程序)(1)基金会计指挥官希望收取基金收益时,应通知负责付款的人将其支付给韩国银行的基金账户。

 

2)大韩银行收到基金收入后,应立即将收据交付给付款人,并将收据通知立即发送给基金会计指挥官。

 

3)大韩银行应根据国家资金的处理程序,将根据第(2)款收到的资金的收入集中在大韩银行总办事处设立的基金账户中。

 

第九十一条(基金支出程序)(一)基金会计指挥官执行支出原因时,应当将与支出原因有关的文件送交基金会计人员。

 

2)当基金会计人员希望从基金帐户指挥官的行动引起的支出中拨出款项时,他应向大韩银行开具支票作为付款人。

 

3)在有关会计年度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未花费的金额,在基金会计指挥官执行支出原因后,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92条(禁止现金交易)

 

基金会计官员不得保留或处理现金:适用《预算和帐户法》第65条的情况例外。

 

第九十三条(基金支出诉讼限额的分配)(1)劳动部长应在季度支出原因范围内,将每项基金支出限额分配给每位基金会计司令官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行动计划。

 

2)劳动部长应在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每月基金计划的范围内,为每位基金会计官员分配支出限额。

 

第九十四条(基金运行状况报告)(一)基金会计指挥员应当就募集资金数额和基金支出引起的行为作出报告,基金会计官员应当每月对基金支出数额进行报告。这些日期应在本月的最后一天开始,并在下个月的20日之前提交给劳工部长。

 

2)除第(1)款所述的报告外,其他与基金运作管理报告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工大臣确定。

 

第九十五条(资金清算报告)

 

劳动部长应草拟与每个财政年度的基金帐户结算有关的以下文件,并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2月底之前,经就业审查后提交给财政和经济部长。政策审议会,根据框架法关于就业政策:   <号总统令修订 15829,七月 199811>

 

1.基金一般情况文件和对基金报表的分析;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基金运作计划和实际成绩对照表;

 

4.收支表;和

 

5.澄清帐目结算内容所必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