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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劳工福利框架法的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16:18  

第六十六条(补贴或贷款的归还程序)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条命令退还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或贷款的金额时,应遵循与追回程序相同的程序根据《补贴管理法》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四月27113 2016年2月28日>


第66-2条(敏感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雇佣和劳动大臣(包括根据第65条第2款和第(3)款受雇于雇佣和劳动大臣的任何事务的人),福利该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服务机构,协会,存放员工股票的实体,基金公司或普通基金公司,如果不可避免地要执行以下事务,则可以根据《个人法》第23条来管理包含健康数据的信息《信息保护法》以及同一法的执行法令第19条第1或4款规定的居民登记号或外国人登记号: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总统令 一月26908 2016年19日>


1.与该法第19条有关的支助事务,例如生活稳定基金贷款;


2.根据该法第22条有关信用担保的事务;


3.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有关管理员工持股协会基金的事务;


4.根据该法第37条有关管理职工持股协会成员帐户的事务;


5.根据该法第38条有关优先分配给雇员股份拥有协会成员的事务;


6.根据该法第39条有关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事务;


7.关于押金等的事务 该法第43条规定的雇员存量;


8.提款等事务 该法第44条规定的雇员存量;


9.根据该法第46条,根据雇员股份的所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事务;


10.与该法令第六十二条所指的商业活动有关的事务(包括该法令的相关规定应根据该法令第86-11条作必要的变通后适用的情况);


11.根据该法第91条有关使用劳动福利促进基金的事务;


12.有关指导,监督等的事务 根据该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该法的有关规定应根据该法第86-11条作必要的变通后适用的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3488 2012年6月]


第66-3条(规定的重新审查)(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每三年从以下各节中指定的每个基准日开始计算以下事项的适当性(指终止于的前一天,从基准日每三周年),并应采取措施,例如使改进:   <号总统令修正 26810,十二月 2015年30月;总统令 12月27751日 2016年30日>


1.章程的内容;举行股东大会;员工持股运作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以及根据第11条至第13条和第28条行使协会的投票权:2017年1月1日;


2.使用协会基金,协会根据第17、19和a条分配员工股票的时间:2017年1月1日;


3,信托机构,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存放的雇员股票作为抵押,并优先购买撤回的雇员股票; 2017年1月1日;


4.根据第30条申请成立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公司的授权申请:2017年1月1日;


5.法人登记等 根据第32条规定的基金公司:2017年1月1日;


6.申请修改第38条下的公司章程的申请:2017年1月1日;


7.根据第39条选举员工:2017年1月1日;


8.第54条规定的剩余财产的归属程序:2017年1月1日。


(2)劳动大臣应从以下基准日起每隔三周年审查以下事项的适当性(指从基准日起三周年纪念日结束的那一天),并应采取措施,例如:改进: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6810,十二月 2015年30月>


1.依照第3条为劳动福利业务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2016年1月1日;


2.根据第10条获得的员工持股协会成员的资格:2016年1月1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六十七条(行政罚款的征收标准)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罚款的征收标准见附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3月22806日 2011年10月30日]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3月22806日 2011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2946,2011年5月30日>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3488 2012年6月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3496 2012年6月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840,六月。2012年5月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八月24697 2013年27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520,七月 2014年2月28日>


该法令将于2014年7月29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6810,十二月 2015年30月>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一月26908 2016年19日>


该法令将于2016年1月2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四月27113 2016年2月28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0月27556日 2016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7751日 2016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8162,六月。2017年27月>


该法令将于2017年6月28日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10月28411 2017年3月31日>


本法令应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第46条第4款3的经修订的规定应于第三日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9950,七月 2019年2月2日>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省略了总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十月30175 2019年2月29日>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30298,十二月 2019年3月31日>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