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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公平雇佣程序法令执行令执行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27:51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没有法律效力或官方效力。

公平雇佣程序法令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 [第29963号总统法令,2019年7月9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公平就业基础设施司),044-202-7456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公平雇用程序法》规定的事项以及实施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归还招聘文件的期限)(1)根据《公平招聘程序法》第11条第(1)款的主要条款,从求职者收到归还招聘文件的请求后(以下简称“ “法案”),求职者应在求职者提出退货请求之日起14天内将招聘文件发送或交付给求职者。


(2)根据第(1)款归还招聘文件时,工作提供者应根据《邮政服务法》第14条第(2)款第3条或第15条第(2)款将相关文件作为特殊处理的邮件退回(以下简称“如“特殊处理的邮件”):规定,可以应求者以求职者同意的方式交付此类文件。


(3)根据第(2)款将招聘文件作为特殊处理的邮寄物品寄回的地点应为该文件中规定的求职者的地址:规定,如果求职者指定了返还地点在根据第(1)款提出退还租用文件的请求时,应将这些文件退还给他们。


该法第11条第(3)款主要条款中的第3条(保留录用文件的期限) “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指以下每个时期:


1,如果求职者未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1款的主要条款提出退还招聘文件的请求:求职者根据第4条提出退还请求的期限;


2,求职者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1)款的主要条款提出退还招聘文件的请求:求职者根据第2条第(1)款发送或交付特殊处理的邮件的期限)。


第四条(提交归还招聘文件的请求的期限)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4)款提交归还招聘文件的请求的期限应为求职者规定的不迟于14至180天的期限在确定应聘者之后。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应在确定聘用者之前,将求职者规定的返还聘用文件的提交期限通知求职者。


第5条(归还招聘文件时产生的费用)(1)该法第11条第(5)款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根据该条第12条收取的邮政费用和使用邮政服务的费用《邮政服务法》执行法令,是在以特殊处理的邮递物品形式交付招聘文件时发生的。


(2)如果求职者打算根据该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向求职者收取归还招聘文件所产生的费用,则他或她应指定一个金融机构的帐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将被收取退还租用文件所产生的费用,并在确定求职者的雇用之前通知求职者:前提是,如果以收取费用的方式发送租用文件,则该规定不适用应求职者的申请,根据《邮政服务法》第29条的规定将收据送达收件人。


第六条(权力下放),根据该法案,就业和劳工部长的第15条应委托给就业的各个当地政府办公室的负责下列权力:   <号总统令修订 29963,七月 2019年9月9日>


1.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批准承担部分招聘考试费用;


2.发出关于招聘考试费用等的更正命令。并收到有关该法第12条规定的遵约结果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14条进行报告和调查;


4.根据该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


第七条(行政罚款的标准)该法第十七条第(1)至(3)款规定的行政罚款的标准应在所附表格中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9963,七月 2019年9月9日]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9963,七月 2019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令将于2019年7月17日生效。


第二条(关于行政罚款标准的过渡措施) 


在实施行政罚款标准时,尽管附表作了修改,但在本法令生效之前犯下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应受以前的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