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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公平雇佣程序法令执行令执行日期:2014年12月23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34:29  

公平雇佣程序法令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4年12月23日。] [第25879号总统法令,2014年12月23日。,新颁布]

劳动劳动部 (公平就业基础设施司),044-202-7456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公平招聘程序法》授权执行的事项。


第2条(遵守归还招聘文件的义务的期限等)(1)求职者已收到根据求职者第11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要求从求职者归还招聘文件的要求《公平招聘程序法》(以下简称“该法”)应在求职者提出要求返回之日起14天内将相关招聘文件发送或交付给求职者。


(2)当工作提供者根据第(1)款退还雇用文件时,他/她应根据《邮政服务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或第15条第2款第3项将邮政服务用于特殊处理物品(以下简称“ to)作为“特殊处理项目”)退还相关的招聘文件:前提是,如果求职者愿意,可以通过求职者同意的任何方式交付招聘文件。


(3)如果将租用文件作为特殊处理物品退还,则退还该文件的地点应为该租用文件中规定的求职者地址:规定,如果求职者在要求退还其工作地点时指定了退回地点根据第(1)款的规定,其应为该地点。


第三条(录用文件的保存期限)


第11条第3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指以下任何时期。


1,除求职者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要求归还其雇用文件的情况以外:根据第4条适用于求职者的归还请求期;


2,求职者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要求归还其雇用文件的情况:直到求职者根据该条发送或交付特殊处理物品的期间2(1)。


第4条(要求退还雇用文件的期限)


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4)款要求退还雇用文件的期限应为求职者在决定是否雇用求职者之日起的14至180天内确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应在决定是否聘用求职者之前,将求还文件的期限通知求职者。


第五条(归还聘用文件的费用)


(1)该法第11条第(5)款的附加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邮政服务法执行令》第12条所规定的邮政费和邮政服务费。


(2)如果求职者打算根据该法令第11条第(5)款的规定收取将招聘文件退还给求职者的费用,则他/她应在金融机构中指定一个帐户,以支付必要的费用可以支付归还租用文件的费用,并通知求职者:前提是,根据《邮政服务法实施令》第29条的规定,使用送货上门服务发送租用文件的情况不适用求职者的要求。


第六条(授权)


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15条将以下任何权力下放给当地就业和劳工办公室的负责人:


1.批准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部分收取检查费用;


2.发出关于检查费用等的纠正命令,并收到关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遵约结果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14条进行报告和调查;和


4.根据该法第17条第(3)款,处以罚款和过失罚款。


第7条(疏忽罚款的判据)


附表列出了根据该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过失罚款标准。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879年12月 2014年2月23日>


该法令的执行日期如下:


1,通常雇用300名以上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公共机构管理法》第4条规定的公共机构,《地方公共企业法》第49条规定的地方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第76条规定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公司法案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声明:2015年1月1日


2.通常雇用100名或以上但少于300名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2016年1月1日


3,通常雇用30名或以上但少于100名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2017年1月1日。



 附表   [附表]疏忽罚款的判据   朝鲜文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