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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劳工福利框架法的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第一条至第六十五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32:31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没有法律效力或官方效力。

劳工福利框架法的执行令

[执行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第28411号总统法令,2017年10月31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退休金福利处),044-202-7559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劳动福利框架法》所授权的事项以及实施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删除。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令>


第3条(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劳动福利框架法》(以下简称“法案”)第12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总统令指定的金融公司等”是指下列金融公司:   <由2012年1月6日第23496号总统法令修改;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令;2016年10月25日第27556号总统令,>


1.《农业合作社法》规定的NH银行;


2.根据《渔业合作社法》设立的苏赫普银行;


3.《韩国开发银行法》规定的韩国开发银行;


4.《韩国工业银行法》规定的韩国工业银行;


5.《社区信用合作社法》规定的社区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会;


6.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


第四条(为雇员提供信用担保的费用)(1)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担保费用,可以根据信用担保人的信用等级,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不同的利率收取。


(2)第(1)款所述的金额和担保费的收取必须由就业和劳工部长规定。


第五条(要求偿还权的行使)(1)根据韩国劳动者补偿福利局(以下简称“福利局”)的委托,要求偿还权的金融公司等。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的《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应是根据该法第12条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以及根据《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第2条第5款提供信用信息的公司。


(2)其他必要事项,例如根据第(1)款要求偿还权利时应交纳的委托费,应由福利服务部门经雇佣和劳动大臣批准确定。


第六条(赤字的处理)(1)福利服务机构尽管行使了根据第二条要求索偿的权利,但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而无法收回索赔时,仍可以对任何索赔处理赤字。该法令第26(3)条:


1.在不可行的情况下,由于债务人已经死亡,或债务人的下落不明或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第566和625条最终确定免除债务,行权要求偿还债务;


2.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


3.要求偿还权的明确规定完成后;


4.在进行任何法律程序中没有实际利益时,因为估计的收回费用超过了估计的可收回金额。


(2)为了按照第(1)款处理赤字,福利服务机构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行政机构调查并核实债务人的下落和财产:偿还款额不足10万韩元的,不适用。


第七条(欠款利息)(一)有关个人逾期未付的利率中最高利率(指最高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0/100的年利率的20/100)福利服务机构履行担保债务时的金融公司应适用于该法第27条规定的欠款利息。


(2)根据市场利率,就业情况等,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降低第(1)款中逾期利率的最高上限。


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等)(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成立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工会成立的筹备委员会”)。该法应处理下列事项:


1.制定章程草案;


2.就雇佣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事项与公司进行协商;


3.召开员工持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大会;


4.建立协会所需的其他事项。


(2)成立协会的筹备委员会应召开协会成立大会,由大多数员工出席,并最终敲定协会章程,并由执行代表(包括代表)被选举权。


(3)成立协会的筹备委员会应在完成第(2)款规定的程序后三周内,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与信托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员工管理股票。


(4)成立协会的筹备委员会应在根据第(3)款与信托机构订立将雇员股票的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的合同后的三周内,将以下事实通知就业和劳工部长:劳动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协会章程第(1)款等的副本。


(5)根据《劳动和劳工部条例》的规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根据筹备委员会的通知,根据第(4)款对成立该协会的事实进行书面核实。


第9条(受控公司)根据该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受控公司(以下简称“受控公司”)应为以下任何实体:


1.非上市公司,其发行股票总数的至少50/100由成立该协会的股票公司拥有(以下简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


2.非上市公司,根据第一款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至少拥有其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0/100。


该法第34条第2款第2款的条件中提到的第10条(员工持股协会的会员资格)(1)“总统令指定的少数股东”是指属于实施该协议的相关公司的员工的股东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受控公司或合同公司,并拥有相当于1/100的股票(对于属于第2条规定的中小型企业的员工,则为3/100( 1)根据《中小企业框架法》的规定,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3亿韩元,以金额较小者为准。在这种情况下,该金额应根据面值计算。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修正>


(2)该法令第34条第2款第4项所指的“总统令所指定的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由2017年6月27日第28162号总统法令修正>


1.《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法》第2条第6款(a)项中最大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公司”应被视为“公司”;


2.根据《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法》执行法令第3条第(1)款第1(a)至(g)项,最大股东的特殊关联人;


3.根据《所得税法执行令》第20条的规定,每日雇用雇员。


第11条(协会章程的内容)根据该法案第35条第2款第1项的协会章程应规定以下事项:


1。目的;


2. Name;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地点;


4.有关协会执行干事的事项;


5.有关行使表决权方法的事项;


6.有关根据该法第36条设立和使用的股份制基金的事项(下称“协会基金”);


7.有关协会职工股票的购置和分配的事项;


八,关于撤回职工库存的事项;


9.有关协会解散后处置剩余财产的事项。


第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1)员工持股协会的代表应根据该法案第35条第(4)款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令第35条第(2)款的相关决议规定,根据章程对协会运作状况的公告可以代替召开股东大会。


(2)如果员工持股协会的所有成员中至少有1/5(以下称为“协会成员”)要求举行股东大会,则通过指定要提请股东大会的事项,代表协会的会员大会应在三个星期内举行一次会员大会。


(3)第(2)款应比照适用于根据该法案第35条第(3)款召集的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大会”应分别解释为“代表集会”,“协会成员”应分别解释为“代表”。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1)根据该法令第35条第6款的员工持股计划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条“指导委员会”)应由代表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成员和代表协会的成员组成,并且应分别具有至少两个但不超过十个成员。


(2)指导委员会的组织,运作等必要的事项,应在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协商后确定。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应就协商结果达成协议,以便利根据该法第35条第(6)款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四条(协会的运作)(1)根据该法令第36条第4款,第37条和第38条分配员工股票或根据该条款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员工股票期权”)的情况该法第39条规定,低收入雇员和长期服务雇员应得到优先待遇。


(2)的关联可以优先地分配通过财政资源获取的雇员股根据第36(1)1的法向以下任何关联构件,通过与这样的金融资源的贡献者的协议:   <总统令新插入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


1.属于长期服务的模范人力资源团体的协会成员;


2.为公司的成立,管理,技术创新等做出贡献或能够做出贡献的协会会员;


3.为提高公司生产率,增加销售收入等做出贡献的其他协会成员。


(3)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该法令第39条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可以优先向相关协会会员授予员工股票期权:   <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的最新规定, 2014>


1.此种赠款旨在促进长期提供模范人力资源的情况;


2.此类协会会员为公司的成立,管理,技术创新等做出贡献或能够做出贡献的情况;


(三)其他协会会员为提高公司生产率,增加销售收入等做出贡献的其他情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员工持股协会根据第十三条第(1)款在指导委员会中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协商。


(4)协会的会计年度应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公司的会计年度相同。


第十五条(股利的处理)(1)分配给协会会员账户的股票的股息(包括股票股利;以下同本条适用)应支付给该账户所属的协会会员。


(2)协会账户中所持股票的股利应归于协会。


第十六条(保管或存放金融公司)(1)该法令第36条第(2)款所指的“总统令指定的金融公司等”一词的含义如下:


1.《银行法》规定的银行;


2.《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保险公司;


3.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的证券金融公司;


4.《互助储蓄银行法》规定的互助储蓄银行;


(五)其他依照有关法令成立的从事存管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17条(协会基金的使用)(1)根据法案第36条第(3)款使用协会基金时,协会应使用在紧接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累积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支付贷款的退款和利息),以便在相关会计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获得员工股票:前提是,该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部条例所指定的任何理由存在就业和劳工问题,例如将此类雇员股票指定为管理问题。


(2)尽管有第(1)款的主要句子,但协会会员与协会达成协议,在至少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向协会基金捐款一定数额,并进行捐款根据协议,该款项应由协会使用(如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与协会达成协议,以响应协会会员的出资而共同出资,则该款项应包括在内)其中的一个)是根据协议以在协议期结束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会计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购买雇员股票的方式出资的。  <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令新插入>


第十八条(协会收购职工股份)协会为协会会员取得职工股份的,应当为全体协会会员的利益而努力。


第十九条(按协会分配雇员股份)(1)协会打算分配根据该法第37条获得的雇员股份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下列雇员股票必须在其获得后立即分配到协会成员的帐户中:


(a)通过公司,股东等对雇员股票的出资或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第5款提及的财务获得的雇员股票;


(b)使用属于法令第36条第1款第3项所述财务资源的贷款取得的雇员股票,未根据法令第42条第2款订立任何协议而借用;


(c)通过增资获得的雇员股票,但不补偿分配给协会会员帐户的雇员股票;


2.雇员股票都必须通过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订立协议而借入的贷款来获得,以该法第36条第1款第3款所指的财务资源以及该雇员股通过增资取得的无偿补偿的上述第一批职工股票,应当记入协会账户,如已偿还贷款,则应将相当于该笔贷款还款额的职工股票立即分配至该职工会账户。协会会员;


3.通过法案第36条第(1)款第4款提及的财务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必须保存在协会的帐户中,但是,如果还清了到期还款日期的第一笔贷款,则应将其清还。分配给协会成员的帐户,方法是将这些雇员的股票添加到等于贷款偿还额的雇员股票中。


(2)在分配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1款和第5款提及的资源获得的员工股票时,在创建相关基金时的任何协会成员在获得该股票的日期之前退休。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任何理由(例如,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库存,应将雇员库存分配给该协会成员。


第19-2条(授予职工持股协会会员的优先分配范围)(1)该法第38条第1款所称“总统令指定的股份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上市的公司。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执行令第176-9(1)条在证券市场上的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市场”)。


(2)该法第38条第1款所指的“总统令指定的证券市场”是指第(1)款所述的证券市场。


[本条款由2013年8月27日第24697号总统令新插入]


第20条(员工股票期权)(1)根据该法第39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计算可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股票总数时,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以下数量的库存:


1.根据该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的股票数量;


2.在本法令第39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和附带条款规定的决议日期之前行使未行使的雇员认股权的情况下,在之前授予的雇员认股权中将发行或转让的股票数量该解决日期。


(2)该法第39条第6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连续服务期”是指一年。


(3)该法第39条第8款的条件中所称的“指定为总统令的期间”一词是指自购买股票之日起的三年。


(4)打算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司”)应与协会签订合同,规定以下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应保留相关合同,以便协会成员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并应将该合同的主要规定,授予各协会成员的雇员认股权的数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相关协会成员。 :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修正>


1.与协会会员有关的授予职工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职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调整的事项;


(三)计提期限和行使职工购股权的期限;


(四)行使职工股票期权的方法和程序;


5.旨在限制员工认股权的转让,提供证券等;


6.公司在行使员工认股权后授予员工认股权的截止日期;


7.因行使雇员认股权而发行或转让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8.有关取消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事项。


(5)员工认股权的行权价格应确定为《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确定的评估价格的70/100或更高:提供,发行和提供股票的地点以及行使的股票期权低于其面值,则以面值为行权价格。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修正>


(6)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司可以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为单位授予股票;然后按单位期限确定行使期限,行使期限应在任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或任何单位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七日内。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修正>


(7)协会会员在每个行使期内可以行使的雇员认股权的数量,应是通过在整个协会会员之间平均分配相关期间授予的雇员认股权的数量而得出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相关期间未提供的雇员认股权的数量不得转移至下一个行使时期。


(8)协会会员资格丧失资格的,不得行使任何员工认股权。


(9)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司可以支持协会会员,以便他们可以通过减薪等方式在协会基金中积累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所需的资金。


第21条(协会贷款)(1)该法第42条第(1)款所指的“总统令指定的金融公司等”如下:   <由10月第28411号总统令修订2017年3月31日>


1.《银行法》规定的银行;


2.《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保险公司;


3.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的证券金融公司;


4.《互助储蓄银行法》规定的互助储蓄银行;


5.根据该法令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设立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的公司(以下称本条中的“基金公司”);


6.根据有关法令成立的其他金融公司,以提供信贷和从事资金存放业务。


(2)根据该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借入贷款时,协会应遵守以下要求:


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和协会应就借入和偿还贷款达成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在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会上获得决议;


2.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的协会会员的工资总额(指应缴纳所得税的工资额;以下同本项适用)。一个会计年度不得超过将上一会计年度的协会会员的薪金总额的10/100乘以第3项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后得出的金额(指该借款的年数)借款,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借款期限为至少三年但不超过七年,即使是新借款以偿还现有贷款,借款期限也不得超过借款期的剩余期限。现有贷款;


4.在贷款的借贷期间,每年必须偿还前一年度末的贷款剩余金额的至少10/100。


第二十二条(信托机构)(1)“总统令所规定的信托机构”是指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第三百二十四条授权的证券金融公司中劳动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公司。行为。


(2)协会应将协会或协会会员获得的雇员股票存入《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购置日期起一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雇员股票的存放期限)(1)该法第43条第2款各分段以外的部分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指分类为以下的有关时期:


1.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1或第5条提及的财政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期限至少四年,但不超过八年,由其供款人协商确定;


2.通过该法第36条第1款第2项提及的财政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一年;


3.在该法令第36条第(1)款第3条所指的财政资源中,通过借贷而未签订该法令第42条第(2)款的协议而获得的雇员股票。


4.通过根据法令第42条第2款订立的协议借入的贷款获得的雇员股票,并根据法令第37条分配给协会会员的账户,并指代上述财政资源该法令第3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一年;


5.通过该法案第36条第1款第4项提及的财务资源获得的雇员股票,并根据该法案第19条第1款第3项分配给协会会员的账户:一年;


6.通过协会会员的捐款获得的员工股票,其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协会会员的捐款来共同缴纳协会会员的捐款的50/100该法令第43条第2款第2项:根据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确定的至少一年但不超过四年的期限;


7.通过增资获得的职工股,无偿分配给协会会员账户的职工股:有权无偿增资的职工股存期的剩余时间:规定,不得将职工股自新股票交割之日起剩余的存款期不足三个月以进行无偿增资的情况下,将其存入银行。


(2)通过行使根据第(1)款各款存放的雇员股票产生的新股票的认购权而获得的雇员股票,不得存放。


第二十四条(提供存入的雇员股票作为抵押)该法令第43条第3款第2项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该雇员股票所有权协会成员的财务和经济生活所必需的情况”一词的含义如下:情况:在第23条第(1)款和第7条提到的雇员股票中,存款期剩余时间超过一年的雇员股票被排除在外:   <由第26908号总统法令(1月1日修订) 2016年19月19日>


1.如果协会根据该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将协会通过贷款方式获得的雇员股票作为抵押,提供给相关贷款的融资机构和担保相关贷款的担保机构;


2.任何协会会员通过提供分配给其帐户的员工股票作为抵押来借入贷款,以购买员工股票;


3.任何协会会员通过提供作为其抵押品的雇员股票作为抵押品来借贷以维持生活稳定。


该法第43条第(7)款第24-2条(信托机构的事务) “总统令规定的事务”是指以下事务:


1.支持建立正式员工少于50人的股份公司协会;


(二)对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股份公司设立的协会的职工股票的存支提供支持;


3.提供有关非上市公司雇员股票交易的信息;


4.有关引入员工持股计划的教育,晋升和咨询。


[本条款由2017年6月27日第2816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24-3条(公司保证职工股票的损失补偿交易)该法第43-2条第1款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金融公司”一语是指根据第8条第2款成为投资贸易商的实体。 ),并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获得了该法第5条第3款所指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授权。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24-4条(职工股票的损失补偿贸易货物)该法第43-2(1)条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贸易”是指根据第4条第2款获得任何衍生品合并证券的交易。 )《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5条,其基本财产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24-5条(雇员股票的最低损失赔偿率)该法第43-2条第3款第2项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比率”是指50/100。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24-6条(金融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和调解借出和借入雇员股票的行为)第2款所称的“从事总统令规定的经纪业务和调解借贷的金融公司”该法第43-3条是指以下任何实体:


1.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投资交易;


2.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8条第3款的投资经纪人;


3.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294条的规定,在韩国存放证券;


4.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324(1)条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授权从事证券融资业务的实体。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24-7条(员工股票的借出方法等)第43-3条第3款所指的短语“有关总统令规定的员工股票的借出方法,借出限额,借出期限等的事项”。法案是指在以下情况下与贷款方式,贷款限额和贷款期限有关的事项:


1.出借方式:信托机构应根据协会或协会成员的计算,以其名义出借职工股票;


2.借出限额:信托机构应将雇员股票的借出限额不超过信托机构根据与协会达成的协议规定的比例,最高限额为协会获得的雇员股本总数的上限。或协会会员;


3.借出期限:应要求信托机构将雇员股票的借出期限不超过根据与从事第二十四条任何分段的经纪和调解借贷业务的金融公司的协议所确定的期限。 -6。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25条(撤出职工持股)(1)“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职工持股协会的解散或职工持股协会成员的死亡,”是指联合国第44条第(1)款该法案的)意味着以下理由:


1.根据该法第47条第1款解散协会;


2.协会会员死亡;


3.协会会员的退休;


4.《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如不能行使员工认股权的情况下,则不能提取员工股票。


(2)协会会员根据第(1)款第(3)和第(4)款可以提取的雇员股票,应仅限于其存入期至少为一年的那些雇员股票;剩余存入期超过一年的员工股票,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收集并分配给其他协会会员:前提是,根据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就业和劳工,协会会员可以提取员工存货,剩余存入期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优先购买已提取的股票)(1)协会或协会会员根据该法令第44条第(2)款预先购买已提取的雇员股票时,购买价格应按以下分类计算:


1.股份制法人公司的股票:在紧接提款日期之前的日期在证券市场中设定的最终市场价格(在没有最终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是指相关提款日期的参考交易价格)。员工库存;


2.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考虑到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收购价格,交易双方同意的价格(在没有收购价格的情况下,是指交易双方同意的价格)。


(2)如果在第(1)款第2项所述的情况下未能就购买价格达成协议,则协会应立即将相关股票退还给协会会员。


第27条(回购价格)(1)如果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则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获得员工持股,则收购股票的必要事项,例如价格,价格确定的时间点,价格的申请期限等,应由公司与协会协商确定。  <由2017年6月27日第28162号总统令修订>


(2)根据第(1)款确定收购价格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评估价格:   <2013年8月27日第24697号总统法令修正>


1.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对信托机构的评估价格;


2.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案》第24条在金融服务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公司的评估价格;


3.《遗产税和赠与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评估价格;


4.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335-3条授权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公司的评估价格。


第27-2条(非上市公司的强制性回购)(1)第45-2条主要句子中的“执行雇员持股计划的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其规模不得小于总统令规定的规模”(该法令1)是指非上市公司,是根据《股份公司外部审计法》第2条第(1)款第4条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以下简称“有义务的公司”回购”)。


(2)该法第45-2(1)条的附加条件中的“总统令所规定的理由”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协会成员死亡的地方;


2.协会成员因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执行令所附表6所规定的残疾等级至少达到7级而退休。


3.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4条,由于管理原因而解雇协会会员的情况。


(3)该法第45-2(1)1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方法”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根据该法第38条第2款通过优先分配获得;


2.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授予雇员股票期权而获得;


3.根据《商业法》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配发新股而获得。


(4)该法第45-2(1)2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指六年。


(5)该法第45-2(2)5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是指要求信用评级公司对必须回购的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指信用评级公司)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335-3条获得信用评级业务的授权)。


(6)该法第45-2(4)条的附加条件中的“总统令所规定的理由”是指以下理由:


1.不接受回购请求的理由:


(a)有义务回购的公司获得了关于开始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宣布破产;


(b)根据必须回购的公司的紧接前一年的结算日期,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至少减少了30/100;


(c)如果根据《商业法》第462条没有可分配利润,该价格基于必须回购的公司紧接前一年的结算日期;


(d)利息成本与营业利润之比小于10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连续三年根据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结算日连续亏损,但必须遵守回购


(e)信用评级公司根据第(5)款规定,根据信用回购公司将前一个回购年度的结算日评估为非投资级别的公司;


(f)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8-2(4)1条的规定,必须回购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中列出;


2.分部回购的理由:


(a)必须强制回购的公司业务的主要制造或经营活动已暂停至少一个月;


(b)要求回购的金额超过了《商业法》第462条规定的可分派利润,该价格以必须回购的公司紧接前一年的结算日期为基础。


(7)凡由于第(6)款所指的理由而在强制回购的公司正在进行部门回购时发生了第(6)1款所指的理由时,可以暂停回购。


(8)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受强制回购的公司应在根据第45-2条要求回购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回购的协会会员:该法案的1)或根据本条第(7)款中止回购的理由发生的日期:


1.由于第(6)款各分项所指的理由之一而打算不接受回购请求或进行分区回购的;


2.如果打算中止根据第(7)款进行的回购。


[本条款由2017年6月27日第2816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二十八条(协会行使表决权)(1)依照本法第46条第(1)款行使表决权时,协会代表应行使分配给协会会员帐户的股票的表决权以以下方式:


1.应就股东大会的议程,通过收到意向书或核实是否委派行使表决权,来行使表决权或将相关表决权委派给协会会员,从协会会员那里获得的固定期限至少为七天;


2.对于第1款所述期间既没有任何利益表达,也没有要求下放行使表决权的要求的股票,应行使其表决权,以使这种表决权不受影响。股票数量的投票内容,其计算方法是从在股东大会上代表的股票数量减去既没有表达兴趣也没有要求下放股票的要求的股票数量行使表决权。


(2)在行使对协会账户中持有的股票的表决权时,协会代表应按照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方式,以下列方式行使表决权,并与协会进行协商:以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


1.行使与根据第(1)1款表达对分配给协会会员帐户的股票的兴趣的协会会员的意愿表达比例相同的投票权;


2.行使表决权,以使该表决权不影响通过从在处所代表的股票数量中减去协会账户中持有的股票数量而计算出的股票数量的投票内容。有关的股东大会;


3.根据协会会员大会确定的意愿表达内容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举报等,解散社团)(1)根据该法令第47条第(1)款解散社团的,清算人应在解散之日起三周内将这一事实报告给就业和劳工部长,说明解散的原因。


(2)该法第47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中所称的“由总统令确定的期间”一词是指以下分类的期间:


1.被控制公司或合同制公司的协会或协会会员持有该被控制公司或合同制公司的雇员股票的时间:根据第二十二条第(1)款将这些雇员股票存放在信托机构中的期限;


2.协会成员拥有员工购股权的地方:提供员工购股权的期间。


该法第49-2条第(1)款第29-2条(协会对公司的接管) “通过总统令规定的方法接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司”是指协会接管公司的情况。在获得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流通股总数的至少30/100之后,通过成为最大股东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条款由2017年6月27日第2816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30条(应用等,用于授权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设立)(1)的短语“由总统令规定的文档”的第52条称为(5)该法是指以下文件:   <由修正第25520号总统法令,2014年7月28日>


1.公司章程;


2.在职证明和其他文件,以证明成立公司基金的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


3.对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捐款或其财产清单的书面证明;


4.商业计划书和预算文件;


5.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其他文件。


(2)根据该法第52条第(6)款授权成立一家基金公司后,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将下列事项输入成立一家基金公司的授权书目中,并向申请人颁发证明书批准成立一家基金公司: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修正>


1.授权号和授权日期;


(二)基金公司名称及其办公地点;


3.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福利基金理事会”)的名称和职务;


4.就业和劳工部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成立基金公司的授权书的书面申请,须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处理。


(4)除有减轻责任的情况外,第(2)款所指的成立基金公司的授权分类帐应以电子形式准备和管理。


第31条(在公司章程中应填写的事项)(1)根据该法第52条第4款,公司章程中应规定下列事项:


1.目标;


2. Name;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地点;


(四)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设立,管理方法,缴费时间和会计事项;


5.有关福利基金理事会,董事和审计师的事项;


6.有关行使代表权的方法的事项;


(七)与基金公司的项目和受益人有关的事项;


8.与该法第46条第3款有关的选择性福利制度有关的事项,只有在运作的情况下;


9.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10.关于基金公司项目和其他福利项目的综合运作的事项;


十一,基金公司履行业务所需的不动产所有权事项;


12.会议事项;


13.关于披露基金公司的管理和业务事项的事项;


14.关于解散基金公司的事项。


(2)筹备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司章程草案上签字或加盖其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二条(基金公司的设立等的登记)(1)根据该法第52条第8款规定成立的基金公司,应在基金公司总部所在地起三周内进行登记。根据第30条第(2)款获得成立授权证书的日期。  <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修正>


(2)根据第(1)款申请注册的基金公司注册公司的事项应如下:   <由2017年10月31日第28411号总统法令修正>


1.目标;


2. Name;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地点;


4.根据该法第61条第(1)和(2)款缴纳的财产总额以及将其合并为所缴财产的财产,是由福利基金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的(以下称为“基本财产”)。财产”);


5.董事姓名和地址;


6.关于代表权的事项。


(3)关于第(1)款所指的公司注册的内容,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款,劳动和劳工部长应通过共同使用行政信息来核实公司注册证书。


第三十三条(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机构)(一)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后,应当按照下列分类向主管登记机构登记有关事项:


1.总行主管登记处:自设立分行之日起三周内设立的分行的名称和所在地:规定,与设立基金法人同时设立分行的地方,在注册基金公司成立时,也应登记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位置;


(二)新设分支机构主管登记处: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三周内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各项规定的事项;


3.另一个现有分支机构的主管注册办公室:在新成立分支机构之日起的三周内,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与主管登记处在同一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且该主管部门也对总办事处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则仅在前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应在三个星期内进行注册从成立该分支机构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转移登记)(一)基金公司将其总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转移到其他登记处有管辖权的区域的,应当自转移之日起三周内登记新地点和登记地点。转移日期在原先的地点,并在新地点登记第32条第2款的每个子项。


(2)凡总办事处或分支办事处在同一主管登记处的管辖区域内转移,则新地点和转移日期应在转移总办事处或分支办事处之日起三周内登记。


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等)(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除外)任何规定下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公司应当在三周内提出变更登记。


(2)如果基本财产的总额发生变化,基金公司应在数周内将这种变化的内容报告给雇佣和劳动大臣。  <由2017年10月31日第28411号总统令修订>


(3)第32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确认分支机构根据第33条,第34条和第(1)款成立,转移或变更的注册内容。


第三十六条(所附文件)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申请注册的,应当随附下列有关文件:


1.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的注册:基金公司的成立章程和授权证书;


2.根据第三十三条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该分支机构成立的文件;


3.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转移登记:证明办公室转移的文件;


4.根据第35条进行的变更注册:验证相关变更事项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金公司的注册程序)基金公司的注册应与《商业注册法》规定的注册程序和异议处理相同。


第三十八条(修改公司章程的授权申请)(1)打算根据该法令第53条获得授权以修改基金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人,应按照教育部条例的规定劳动和劳工部,向就业和劳工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附有以下文件:


1.修改公司章程的书面依据;


2.拟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连同新的和以前的规定比较表);


3.福利基金理事会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会议记录的副本。


(2)第30条第(1)款和第(2)款应比照适用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授权申请程序和书面授权的发布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基金公司的授权”应解释为“修改公司章程的授权”,“将基金公司成立的授权申请书”应理解为“修改公司章程的授权申请书”,“凡授权基金会成立的法人”分别为“授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授权成立基金法团的书面授权”为“修改公司章程的书面授权”。


(3)修改公司章程的授权申请应在收到公司章程之日起七日内处理。


第39条(选举雇员成员)(1)根据该法第55条第2款,代表雇员的成员应由雇员以直接,秘密和匿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前提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他们应按照以下分类选出:


1.有由多数雇员组成的工会的情况:选举该工会的代表和该工会选举产生的人作为雇员;


2.在因相关业务的特点而被认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选出选举人(在本项中,以下称为“成员选举人”),这些选举人又根据各自工作的雇员人数来选举雇员部门,并以多数成员选举人的直接,秘密和匿名投票方式选举雇员成员。


(2)雇员的选举程序及其候选人的注册和资格应由福利基金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填补空缺的替代成员)(1)如果福利基金理事会任何成员的职位出现空缺,应在30天内委任或选举一名替代成员。


(2)如果在没有工会由大多数雇员组成的任何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成员的职位出现空缺,则在紧随其后的候选人的投票排名中,倒数第二位的投票者前述选,可当选为雇员构件。


第四十一条(主席等)(1)福利基金理事会应设主席,由其成员中选出。


(2)主席须代表福利基金理事会,并对其事务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


(3)一名行政秘书,例如会议记录,应分别分配给代表雇主的那部分成员(以下简称“雇主成员”)和部分雇员成员。


第四十二条(召集会议)(1)福利基金理事会的会议应由主席召集。


(2)如要求就雇员成员的一部分或雇主成员的一部分召开会议,并以书面形式指明将转交给会议的事项,则主席应立即召开会议。


(3)主席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七天前通知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四十三条(法定人数)福利基金理事会的雇员成员和雇主成员各自应占多数,并达到法定人数,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决议,均须至少有出席者的多数同意。


第四十四条(会议的召开)福利基金理事会的会议应向公众开放:前提是会议可以通过福利基金理事会的决议秘密举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缴纳等)(1)依照该法令第61条第(1)款向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缴纳时,企业主应通知福利基金理事会,在社会福利基金理事会决定之日起30天内确定缴费期限,并应根据该法第61条第2款向该基金缴费时,还应在缴费之前通知福利基金理事会。


(2)该法第61条第2款所称“总统令指定的财产”一词,是指根据该法第67条进行基金公司事务所必需的房地产,以及其各条所规定的财产。公司成立。


(3)第(1)款所规定的与出资方式等有关的必要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基金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受益人)(1)依照该法第62条第1款和第3款进行基金公司的业务活动,应使所有雇员受益,但应优先对待低收入者。雇员。


(2)该法第62条第1款第7项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商业活动”是指以下商业活动:


1.为员工的体育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2.支持劳动节活动;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活动,旨在支持员工的财产形成和向其提供生活援助。


(3)在根据该法令第62条第(1)款进行业务活动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可以运行一种制度,通过该制度,每个员工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和需求,在各种福利中自愿选择和享受福利(以下简称“福利”) “选择性福利制度”)。


(4)基金公司可以将根据该法第62条第2款分类的任何金额用于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的商业活动:前提是,第2项中指定的金额仅应用于以下目的:拥有自有股本的商业活动:   <由2012年6月5日第23840号总统法令修改;2017年10月31日第28411号总统令,>


1.金额乘以福利基金理事会确定的比率乘以企业所有者等为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相关财政年度向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缴纳的金额(如果有)这样的捐款额。在这种情况下,福利基金理事会确定的比率不得超过50/100,并且在该法第62条第2款的任何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比率不得超过80/100;


(二)基本财产总额超过有关经营活动资本额的50/100时,由福利基金理事会确定的超额数额;


3.福利基金理事会每五年确定的金额,不超过上一财政年度基本财产总额的20/100,其中该金额是通过将上一财政年度基本财产总额除以成立相关基金公司的从事商务活动的雇员人数在本会计年度中至少为三百万韩元,并且在该法第62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5)该法第62条第3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员工新建造,购买或租赁房屋的;


(二)职工购买职工股票的;


3.员工需要稳定生活的地方;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等同于第1至3项的规定。


第47条(公司内部劳工福利基金的运营)(1)该法第63条第4款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限额”是指由福利基金理事会确定的金额,最高为基本属性的20/100。


(2)该法第63条第5款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商业活动”一词是指以下商业活动:


1.购买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由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


2.购买房地产投资公司根据《房地产投资公司法》发行的股票。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会计原则)根据该法令第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账目应按照会计原则进行处理,以准确地确定管理绩效和财务绩效。其业务活动的财产状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预算和结算)(1)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预算应当由预算一般规定的详细内容,资产负债表的估计数组成。应当准备澄清损益的估计表和补充明细表,以澄清其内容。


(2)编制本年度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决算报表,使其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损益表,留存准备金表。应准备收入等,并阐明其内容所需的补充时间表。


第五十条(关于基金公司管理和运作的事项的披露)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披露,应通过在公司杂志上刊登和在公司中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基金公司房地产的所有权)该法第六十七条所称需要执行其业务的情况如下:


1.基金公司的运作和管理所必需的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2.公司内部会员销售店铺的所有权;


3.该法第6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劳动福利设施的所有权;


4.捐赠或捐赠给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但有条件的是,除非出于第1至3款所述的目的捐赠或捐赠了房地产,否则基金公司不得拥有房地产除非它在捐赠或贡献房地产之日起一年之内将房地产转换为以该法第63条规定的任何方式进行管理,且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二条(解散基金公司的通知)依照该法第70条规定解散基金公司的,清算人应通知雇佣劳动大臣,并说明其理由。


第五十三条(支付未付的货币和货物)(1)根据该法第71条第(1)款,基金公司打算从其财产中支付款项,而货主没有向雇员付款(以下简称“支付”) (在本条中称为“未付款项”),则应证明企业主无能力清算这些未付款项。


(2)依照第(1)款向雇员支付未付的金钱和物品,而基金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这些款项时,福利基金理事会应确定其支付率和方式。


第54条(剩余财产的归属)根据第7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87条,将基金公司的剩余财产归于劳动福利促进基金(以下简称为“促进基金”) ),基金公司的清算人应在清算完成后的三周内将剩余财产清单提交给雇佣和劳工部长,并立即交付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确保保密的匿名性)该法第83条第2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参加雇员支持计划的雇员同意其目的或披露的同意。


第55-2条(对普通劳工福利基金的缴款)该法第86-2(2)条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财产”一词是指以下财产:


1.根据该法第86-3条的规定,为履行共同劳动福利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共同基金公司”)的事务所必需的房地产;


2.普通基金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财产。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55-3条(对共同基金公司的业务活动的支持)(1)福利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该法第86-5条的规定,提供相当于共同劳工福利基金50/100的金额的支持。由以下普通基金公司的企业主成立,以根据该法第62条第1款进行商业活动:


1.由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根据《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设立的共同基金公司,以及根据《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合作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大型企业;


2.由至少两个中小企业的企业主成立的共同基金公司。


(2)根据第(1)款提供支持的必要的支持要求,支持规模和支持期限的必要事项,应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宣布。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55-4条(必要时适用Mutatis Mutandis)@第30至44、46至52、63和64条应比照适用于共同福利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公司”将被解释为“普通劳动福利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成立的筹备委员会”将被解释为“普通基金公司成立的筹备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作为“成立筹备委员会”,“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作为“普通劳动福利基金”,“基金公司”作为“普通基金公司”,“公司内部劳动福利基金理事会”作为“共同福利基金理事会”,“福利基金理事会”作为“共同基金理事会”,“该法案第55条第2款”作为该法案第86-4条第2款,


[本条款由2016年1月19日第2690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第56条(其他收入)该法第88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其他收入如下:


1.国家根据该法令第28条第(1)款建立和运营的雇员的福利设施的运营以及劳动福利计划的运营所产生的收入;


2.就业和劳工部长确认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劳动福利促进基金审议委员会的组成等)(一)在福利局内设立促进基金运作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对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根据该法第90条有关促销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的事务。


(2)审议委员会最多应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


(3)福利服务局局长应担任审议委员会主席,其成员应由福利服务局局长从一般服务的公职人员中任命,负责与促进基金有关的事务属于劳动和劳动部高级公务员制度的人,属于战略与未婚部高级公务员部队的负责劳动福利预算事务的一般事务公职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福利局专职主任;


2.代表员工的人;


3.代表雇主的人;


4.被认可具有丰富的劳动福利知识和经验的人。


5.经认可在促销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4)根据福利服务社长委托的第(3)2至5款规定的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前提是,填补空缺的成员的任期应为他/她的前任剩余时间。


(5)审议委员会应审议以下事项:


1.根据第五十八条制定和执行促进基金业务计划;


2.根据第五十九条清算促进基金的帐目;


3.其他事项审议委员会主席是指审议委员会关于促销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的会议。


(6)除本法令规定的事项外,审议委员会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主席通过审议委员会的决议确定。


第五十八条(制定促销基金运作计划)(1)福利局应根据《国家财政法》,在每个财政年度制定下一年度的促销基金运作计划草案。


(2)如要根据第(1)款建立促销基金的运营计划草案或修改该促销基金的运营计划,福利服务部门应将其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


[本条款由2014年7月28日第25520号总统法令全面修改]


第五十九条(促销基金的账目结算)(1)福利局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就上一年度的促销基金账目编制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给战略和财政部部长。 2月的最后一天,通过就业和劳工部长。


(2)依照第(1)款提交关于帐目结算的书面报告时,应随附以下文件:


1.有关促进基金帐目概述的内容和分析的文件;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证明现金收支的文件,例如收支报表;


4.就业和劳工部长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用于确认促销基金帐户结算的准确性。


(3)凡在清算促进基金帐户的过程中发现应计利润,福利服务处应拨出该利润以抵消结转的任何损失,并将剩余的款项存入促进基金。


第六十条(促进基金的详细操作规则)除本法令规定的事项外,促进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所必需的事项,应由福利服务部门经劳动大臣批准确定。修改任何批准的事项时,同样适用。


第61条(促销基金的目的)该法第91条第17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业务”一语是指以下业务:


1.支持员工退休后生活的业务,如退休金制度业务;


2.根据第五十八条,在促进委员会审议后,福利服务处认为必要的业务包括在促进基金的业务计划中。


第六十二条(对促进基金运作的监督)(1)福利服务机构应在劳工局部长之日起30天内向促进劳动大臣报告实施促进基金运作计划和剩余资金的现状。每个季度关闭。


(2)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高效率和提高公共利益的性质,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制定促进基金运作的指导方针,并要求福利服务机构遵守。


第六十三条(基金公司经营状况的报告)(1)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当报告有关年度的经营状况,以及下一年的业务计划(包括估计的资产负债表和估计的损益表)以及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事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交给主管的区域就业和劳工办公室的负责人。


(2)主管区域就业和劳工局局长在收到根据第(1)款对基金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报告后,应在第十日前将其内容报告给劳动和劳工部长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每月的第几天。


第六十四条(提交材料的要求等)(1)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的任何报告或提交材料,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根据该法第93条第(1)款或第(2)项发出整改命令或其他命令的,应准予《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期限,并可延长一次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


第65条(代表团和管理局的委托)(1)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94条授权他人在接下来的事宜,地区就业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   <由总统令没有修订25520,2014年7月28日>


1.删除;  <根据2017年10月31日第28411号总统令>


2.根据该法第47条第(1)款的下半部分收到报告;


3.根据该法第52条第(4)款和第53条,授权成立基金公司,并授权修改基金公司的成立条款;


4.根据该法令第六十九条作出更正的命令;


5.根据该法第93条第(1)3款,要求提供关于基金公司的业务,会计和财产的报告,检查会计帐簿,文件等,以及发布更正命令;


6.要求或命令企业主或协会在该法第93条第2款所述事务中进行报告,以及对账簿,文件等进行调查或检查;


7.根据该法第99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但不包括对提供贷款服务的机构,根据该法第43条设立的信托机构或提供补贴或贷款的人处以行政罚款);


8.收到筹备委员会关于根据第8条第4款成立协会的通知,并根据同一条第5款发出书面证明;


9.收到关于根据第35条第(2)款改变基本财产总额的事项的报告;


十,收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公司解散通知书;


11.收到根据第五十四条提交的剩余财产清单。


(2)根据该法令第94条第2款,雇佣和劳工部长应将以下事务委托给福利服务机构:


1.根据该法第19条获得生活稳定基金补贴;


2.根据该法第20条提供奖学金或学生贷款;


3.根据该法第28条第(4)款,向企业主提供费用补贴;


4.根据该法第31条,补贴使用私人福利设施的费用。


(3)雇佣劳动大臣应委托卫生和福利大臣负责向有关机构和组织索取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必要材料,以资助生活补助。该法第19条规定的稳定资金和该法第22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支持。  <2011年5月30日第22946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