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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 [执行日期:2007年4月11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12 14:47:14  

第五十三条(未支付的保险金)(1)如果尚未向死亡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则应在受益人的遗属要求时支付保险金(如果遗属受益,则应向其他人支付)。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的幸存者)。

(2)在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在去世前未领取保险金,则应按照该遗嘱中规定的遗属要求支付保险金。段落。

第五十四条(保险给付)

保险给付应当在决定给付后十四日内支付。

第五十五条(支付保险金的限制)(1)如果工人明显违反了医疗指示而不加重了其伤口,疾病或身体残疾的状态,或者预防了其治愈,由于任何正当理由,公司不得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

(2)公司根据第(1)款决定不支付保险金时,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和有关的工人。

第五十六条(不当得利的收取)(1)凡收到保险金的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收取相当于该保险金的数额:提供,在这种情况下第(1)款中,应收取相当于保险金两倍的款项:

1.以虚假或非法手段获得保险利益的;

2.受益人或拥有收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因不履行第81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而不公正地获得了这种保险金的情况; 

3.他/她被错误地支付了保险金的地方。

(2)在第(1)款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保险利益的支付是基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则该被保险人应负连带责任。

(3)《保险费征收法》第27条至第30条,第32条,第39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应作必要的变通,适用于第(1)和(2)款规定的应收款项的收取。

第五十七条(保险利益的分配)

The Corporation may, where there are any insurance benefits it has to pay to a person who has taken unjust gain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6, appropriate such insurance benefits to the amount to be col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6.

第五十八条(对第三者的损害索赔)(1)如果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事故支付了保险利益,公司应代换接受保险利益的人的职位,以行使其权利要求。对于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在给付额的限制范围内:提供,如果被保险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同一地点经营被分成两个或多个部分的一家经营者,则该规定不适用。事故是由雇主不同的工人的行为发生的。

(2)在第(1)款的情况下,如果出于相同的原因从第三人收取了受益人任何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的损害赔偿,则公司不得按照本法规定支付保险利益。根据总统令确定的方法,在该补偿金额的限制范围之内。

(3)如果任何意外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则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应立即将其报告给公司。

第五十九条(领取保险利益的权利的保护)(1)工人领取保险利益的权利不得因其退休而消失。

(2)领取保险利益的权利不可剥夺或不可分割。

第六十条(代领保险利益的权利的代位)

被保险人根据《民法》和其他法令及从属法预先支付与保险利益同等的款项或物品,其原因与根据本法向为其工作的工人支付保险利益的原因相同发生职业事故并且认为已支付了这些金钱和物品以代替保险利益,则该被保险人应取代该工人的职位,以行使总统令所规定的获得该保险利益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免收公共收费)

支付的任何保险金不得征收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共费用。

第四章劳动福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劳动福利事业)(1)劳动大臣应实施下列改善劳动者福利的事业:

1.建立和运营以下保险设施的项目,以促进受职业事故影响的工人的顺利康复:

(a)医疗和手术后护理设施;

(b)医疗或职业康复设施;

2.促进受灾工人及其幸存者福利的项目,例如奖学金项目等;

3.建立和运作其他设施以促进工人福利的项目。

(2)劳动部长可促使公司或劳动部长指定的任何法人为促进受影响的工人的福利而成立(以下称为“指定法人”),或可以委托公司或该指定法人经营该款第1项所述的保险设施。

(3)第(2)款所指的指定法人的指定标准所必需的事项,应由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4)劳动大臣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协助指定法人的项目的部分费用。

第63条(促进有资格领取残疾人补助金的人的就业)

劳动部长可以建议任何被保险人在其能力和能力合适的工作中雇用有权获得残疾津贴的人,或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向任何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

第六十四条(基金的设立和设立)(1)为了确保保险业务和工业事故预防项目所需的财政资源以及适当的保险利益,劳动大臣应建立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2)基金应由保险费,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储备金,结算基金帐户产生的盈余,政府或政府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的捐款和捐赠建立,贷款和其他收入。

(3)为了进行工业事故预防项目,政府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2)款,为政府的支出预算提供适当的政府捐款,支出上限应为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的3/100。

第六十五条(资金的使用)(一)资金用于以下目的之一:

1.支付保险金并退还退款;

2.赎回任何贷款及其利息;

3.对公司的贡献;

4.《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61-3条规定的目的;

5.促进事故工人的福利;

6.向根据《韩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法》设立的韩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局(以下简称“韩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局”)捐款;

七,其他保险业务及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2)劳动部长应为每个财政年度第(1)款第4款和第6款规定的任何目的拨出不少于第(1)款任何项下的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的8/100。

第六十六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1)基金应由劳工部长管理和运作。

(2)劳工部长应通过以下每种方法管理和运营基金:

1.在金融机构或邮政机构的存款和货币信托;

2.存入财政资金;

3.购买任何受益证书,例如投资信托等;

(四)购买国家,地方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证券或者履行保证的债务;

5.总统令确定的其他增加基金项目。

(3)劳动部长在根据第(2)款管理和运营基金时,应努力赚取超出总统令确定的水平的利润。

(4)劳工部长应根据公司会计原则对基金进行结算。

(5)劳动大臣可以将与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有关的部分事务委托给公司或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

第六十七条(基金运作计划)

劳动部长应制定基金运作计划,但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六十八条(法律责任准备金的积累(1)劳工部长应积累适合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准备金。

(2)如果在每个会计年度计算法律责任准备金后储备金的金额超过法律责任准备金,则劳动大臣应将超出部分用作支付未来保险金的收入来源,如果短缺,则应累积。保费收入短缺。

(3)第(1)款所述的计算依据和法律责任准备金积累所需的事项,应由总统令确定。

第六十九条(盈余和亏损的清算)(1)基金结算产生盈余时,应将其作为储备金存入。

(2)如果因结算基金帐户而造成任何损失,可使用储备金弥补。

第七十条(贷款)(1)如果要求支付本基金的任何费用,则可以以本基金的费用进行任何贷款。

(2)如基金所用的现金短缺,可借基金的任何临时贷款。

(3)第(2)款所述的临时贷款应在相应的会计年度内赎回。

第七十一条(基金收支等)

有关程序等事项 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中的收支款项,应由总统令决定。

第六章考试和复习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审查请求)(一)对第三章规定的保险利益不满意的决定的人,可以向公司提出审查请求。

(2)第(1)款所指的检验请求,应通过由公司决定的保险公司通过公司控制下的机构向公司提出。

(3)第(1)款所指的检验请求,应在告知保险利益的决定后的九十天内提出。

(4)由公司控制的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根据第(2)款提出的审查请求后,在五天内将其连同其书面意见一起发送给公司。

(5)不得针对任何有关保险利益的决定提出《行政批准法》规定的行政上诉。

第七十三条(审查请求的决定和决定)(1)公司应在收到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提出的书面审查请求后的五十天内,对审查请求作出决定:提供,如果不可能,如果出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在此期限内做出决定,则该期限只能在10天的期限内延长一次。

(2)如需要审议审查请求,公司可应提出审查请求的人的要求或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

1.让提出要求的人或有兴趣的人到指定的地方,以便提出任何问题或征求他/她的意见;

2.让提出请求的人或利害关系人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东西作为证据;

3.聘请具有任何专业知识或经验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4,有任何属于公司的雇员进入与该案有关的任何营业场所或其他场所,以向经营者,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任何问题,或检查任何文件和其他东西; 

5.使与检查要求有关的任何工人接受公司指定的医生,牙医或草药医生(以下称为“医生等”)的诊断。

(3)进行第(2)款第4项所述问题或检查的公司法人雇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能力的证书。

第七十四条(复审请求)(一)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审请求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审查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75。

(2)第(1)款所述的复审请求应通过由公司决定保险利益的公司控制下的机构向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审查委员会提出。

(3)第(1)款所指的复审请求,应在告知审查请求的决定后的九十天内提出。

(4)第72条第(4)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审查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书面审查请求”一词理解为“书面审查请求”,将“公司”一词理解为“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审查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审查委员会)(1)为了审议和决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复审请求,应设立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在劳工部。

(2)考试委员会应由不超过三十名成员(包括主席)组成,两名成员应为常任理事,一名成员为当然成员。

(3)考试委员会的三分之一应由第(4)款规定的成员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推荐与考试委员会成员相同的人数。

(4)考试委员会的成员应由总统根据劳动部长的提议从以下人员中任命:提供,当然官员应由劳动部长从职等的公职人员中提名III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服务人员或高级公务员中的公职人员:

1.在职或在职的三级或更高级公职人员或高级公务员中的公职人员;

(二)具有不少于十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有执照的劳务代理经验的;

3.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在大学担任副教授或在大学任职或更高职位的人;

4,从事劳动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并被认为适合担任会员的人;

5.具有社会保险或工业医学领域的学习和经验,并被认为适合担任成员的那些人;

第六条属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推荐的人,属于第2至5项之内的人。

(5)任何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均不得被任命为成员:

1.无能或准无能的人,或被宣告破产但未获恢复的人;

2.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较重刑期的徒刑,并且在判刑执行终止后三年未过去或定为不执行的人;

3.非作案人头脑虚弱。

(6)成员(当然成员除外)的任期应为三年,并可以连任:条件是,填补空缺的成员的任期应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

(7)除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外,任何成员不得违背自己的意愿解雇其办公室:

1.被判处徒刑而无须劳役或较重刑罚的;

2.因长期身体或精神上的问题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地方。

(8)考试委员会应设有一个秘书处。

(9)组织,运营等必要的事项 考试委员会和秘书处的职权范围由总统令决定。

第七十六条(审查请求的审议和裁定)(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审查请求的审议和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词应理解为“考试委员会”。术语“审查请求”,如术语“审查请求”;术语“决定”,如术语“裁决”;“受其管辖的雇员”一词,称为“考试委员会成员”;分别。

(2)考试委员会的裁决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七条(请求审查和复核的人身份的继承)

如果请求检查或复查的人死亡,则他/她是保险利益的受益人,其身分应由第43条第1款或第53条规定的幸存者继承,否则,由其继承人或继承了与保险利益相关的权利或利益的人(作为检查或复审请求的对象)。

第七十八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关于开具处方,应将根据第72条和第74条规定的审查或复审请求作为民事请求的第168条规定的司法要求。行为。

(2)在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8条时,应将第74条所规定的复审请求裁定视为对行政上诉的裁定。

(3)本法未规定的与第72条和第74条所规定的审查或复查要求有关的事项,应以《行政上诉法》的规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处方)(1)如果本法规定的获得保险利益的权利未行使三年,则必须填写灭绝处方。

(2)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第(1)款所述的消灭性处方应受《民法》规定的约束。

第八十条(中断处方)

第79条规定的消灭性处方应由第35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中断。

第八十一条(报告等)(1)必要时,公司可以要求本法适用的业务的经营者或从事该业务的工人,以及根据以下规定由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保险费征收法》(以下简称“保险业务代理人”)第33条,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就保险业务作出必要的报告,或出示相关文件。

(2)任何有权获得伤残或遗属补偿年金的人,应向公司报告总统令规定的支付保险金所需的事项。

(3)任何曾经或曾经是保险利益的人,应向公司报告与总统令规定的获得保险利益的权利变更有关的事项。

(4)如果受益人去世,根据《户籍法》第88条有责任举报的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报告。

第八十二条(经营者的协助)(1)有资格领取保险金的人难以办理理赔手续等。对于保险利益,由于任何事故,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协助他/她。

(2)如果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要求获得保险金的必要证明,则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其签发该证明。

(3)如果由于经营者的下落不明或发生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发行第(2)款所述的证明书,则可以省略该证明书。

第八十三条(检查)(1)如果认为有必要,公司可以让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雇员进入本法所适用的公司的办公室或营业场所以及保险业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室,并要求有兴趣的人有任何疑问或查阅相关文件。

(2)就第(1)款而言,公司的雇员应向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明其能力的证书。

第84条(报告和检查)(1)如果认为需要任何保险利益,公司可以要求医生等。负责接受保险待遇的工人的诊断和治疗,就该工人的诊断和治疗作出报告,或向诊断和治疗出示任何相关文件或物品,或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雇员要求医生等 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关注任何问题,或检查任何相关文件或物品。

(2)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第(1)款所述的检查。

第八十五条(体格检查的要求)

如果认为有必要获得任何保险利益,公司可以要求任何接受或希望获得任何保险利益的人在总统指定的条件下在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身体检查。法令。

第八十六条(保险利益的临时中止)

希望获得保险利益的人,未履行举报责任等。根据本法规定,或为满足公司要求的任何事项而无任何合理理由,公司可以暂时中止保险利益的支付。

第八十七条(关于海外业务的特殊情况)(1)关于与韩国有关的社会保障条约或公约(以下简称为“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业务成员国为补偿在海外服务期间发生的任何工人事故或总统令所规定的目的,经与金融监督委员会协商后,应允许其由劳动大臣指定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其帐户下经营本法所规定的保险业务。

(2)第(1)款所述的公司应按照《保险业务法》规定的业务方法经营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与本法规定的相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对工人而言不应是不利的。

(3)根据第(1)款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忠实地履行政府为劳动者应负的本法和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条约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4)第2条,第3条第(1)款,第6条(条件),第8条和第54条以及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款所述的任何海外业务以及涵盖该业务的保险业务商业。

(5)在经营第(1)款所述的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公司的权力。

第八十八条(关于海外派遣的特殊情况)(一)被保险费征收法第5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向公司申请保险单并获得任何人的批准的情况派遣到大韩民国以外的地区(劳动省条例规定的地区除外)经营该业务的被保险人(以下称为“派遣海外的人”),在海外-派遣人员可被视为在大韩民国领土内经营的企业(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则指主要企业)的工人,并受本法令的约束。

(2)用作计算海外派遣人员的保险金的基础的工资金额,应由劳工部长公开确定,并考虑到从事该行业的同类型工人的工资金额。此类业务和其他条件。

(3)付款必要事项等 向海外派遣人员支付的保险金应根据劳动部的条例确定。

(4)《保险费征收法》对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单的申请和批准,保险费的报告和支付,被申请的海外派遣人员的保险关系的终止进行管理。该法根据第(1)款的规定,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十九条(现场学徒的特殊情况)(1)在本法所适用的行业中接受过实践培训的学生或职业培训生(以下简称“现场学徒”)中,由劳动大臣确定的现场学徒尽管有第5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被视为从事本法相关业务的受雇工人。

(2)任何现场学徒因培训而遭受的任何事故均应视为职业事故,并应向他/她支付第35条第(1)款各节所规定的保险利益。

(3)用作计算现场学徒保险利益的基础的工资金额应为支付给现场学徒的所有金钱和其他贵重物品,例如培训津贴,并且在认为不适合对现场学徒进行事故赔偿的情况下现场学徒,劳动部长确定和公布的金额可以用作计算保险金的基础。

(4)付款必要事项等 总统令规定了现场学徒的保险金。

(5)《保险费征收法》管辖与计算,报告和付款等有关的事项。学徒的保险费。

第九十条(中小型企业经营者的特殊情况)(1)总统令规定的任何中小型企业经营者(包括任何不雇用任何工人的人;在本条以下均应适用)在获得公司的许可后,应为自己和他/她的准幸存者投保使他们有资格享受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该经营者仍应被视为从事本法的工人。第5条。

(2)承认导致第(1)款所述的中小企业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职业事故的范围,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3)用作计算支付给第(1)款所述的中小企业的保险金的基础的工资金额和平均工资,应由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布。

(4)如果在保险费的逾期期间发生了第(2)款所述的职业事故,则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不得为该职业事故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

(5)付款必要事项等 向中小型企业经营者提供的保险金应根据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6)《保险费征收法》对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单的申请和批准,保险费的报告和支付,受保险公司终止的中小型经营者的保险关系的管理作出规定。根据第(1)款适用本法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章刑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过失罚款)(1)任何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类似的头衔,将处以不超过一百万韩元的罚款。

(2)属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