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5-04528 | 发文日期 | 2024-12-21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发〔2024〕56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1日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核查、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配构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各项相关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明确各阶段质量目标、相关工序及要求,确保质量可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五条 规范项目储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末,按不低于上一年度立项规模的150%更新省、市、县三级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坚持以“用”为导向,“先建机制、再建工程”,每个单元集中连片规模,新建原则在500亩以上,改造提升原则在1000亩以上。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批复。
第六条 精准勘察设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开展现场踏勘、群众意见征集等工作;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以及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拟建内容、工程布局等开展现场调查、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形成初步设计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严格审查立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概预算等方面专家对县级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确保初步设计合规、科学、合理,文件材料完整、真实。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八条 依法招标采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采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对招标采购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