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集中整治和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涉农负担等侵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20:20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35号)精神和省领导讲话要求,现就集中整治和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涉农负担等侵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下简称“集中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工作提出的新希望和“三个着力、四个坚持”的总体要求,紧扣赣办字〔2016〕35号文件精神,聚焦乡村两级组织及其成员等重点对象,通过“集中整治”,使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农民负担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1.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财务收支方面,是否存在收入入账不及时,手续不全,巧立名目转嫁非生产性开支,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支付结算不规范等问题(省农业厅)。

  二是干部报酬方面,是否存在村干部年报酬(工资、奖金、补助等)发放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滥发乱补等问题(省农业厅)。

  三是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支农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农业共同生产费用、救灾救济款、退耕还林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困难户补助等,是否存在未专款专用,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抵扣现象等问题(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是否存在应该编制正规工程预算而未编制,应该执行招投标制度而未执行,工程结算无合同、无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等问题(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开发办)。

  五是资产资源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集体资产、资源在出租、出借、处置时出现程序不规范、过程不公开、结果不公开、合同显失公平或未签合同等问题(省农业厅)。

  2.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村账乡代理)规范不到位。是否存在违背农民群众意愿搞委托代理,违规取消村级组织银行账户,乡(镇)干部越权签批村级财务支出,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相关凭证、票据,代理机构财会人员无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不登记备案等问题(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3.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不到位。是否存在民主理财机制不健全,村级财务不公开、假公开、公开范围不合规,群众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省农业厅、省民政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不到位。是否存在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或履行职责不力,发现问题不处理、不通报、不依法移交等问题(省农业厅)。

  5.信息化监管不到位。是否存在会计核算电算化进展缓慢,网络监管平台建设或与省级平台对接进展缓慢等问题(省农业厅)。

  (二)涉农负担问题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1.违规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存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缺位,不履行备案复审职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超范围、超限额、缺议事程序,农民既出资又出劳,以及不按规定管理专用凭证,不向出资出劳农民开具专用凭证等问题(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2.涉农乱收费。是否存在违规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以及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包括农民建房、农村计划生育、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用电、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等领域(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各种摊派。是否存在要求基层组织提供赞助、资助、捐赠财物,承担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等问题(省农业厅、各涉农省直单位)。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地要按照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要逐级举办“集中整治”业务培训班,组织参加“集中整治”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各项政策法规规定,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集中整治”的各项政策交给群众,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判权,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集中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0月底前)。自查自纠阶段是“集中整治”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是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一线指挥部,必须发挥关键作用,统筹协调推进。要紧紧围绕“集中整治”内容,全面开展排查,受理农民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分类处置,实行销号管理。纠正排查所发现的问题,清理、废止或修改违规文件,退还违规款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集中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查得深入、纠得彻底。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7年2月底前)。在县乡两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设区市组织所辖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省里将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交叉督导。在交叉检查和督导中,要对所检查的地方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并对各地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逐项督促整改到位。

  各设区市要对开展交叉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情况认真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围绕“集中整治”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各设区市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省农业厅“集中整治”办公室。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5月底前)。省、市两级全面总结“集中整治”工作,召开“集中整治”工作总结会议,督促各地重点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切实巩固“集中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视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涉农负担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是事关民心的重要政治任务,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全省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两促进”。一方面,要把“集中整治”作为“两学一做”的重要内容、整改的具体抓手,树起看得见、摸得着的靶子,推动“两学一做”往深里走、往实处落。另一方面,要通过“两学一做”严肃党内生活、激活组织力量,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为“集中整治”提供内在动力、组织基础和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省农业厅作为集中整治和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涉农负担等侵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牵头单位,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厅党委书记陈日武任组长,驻厅纪检组组长严卫、副厅长唐安来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厅农经处和驻厅纪检组人员组成,负责“集中整治”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集中整治”工作的具体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层层抓落实。每个阶段结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10日内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省农业厅(电子邮箱:26829021@qq.com。)

  (三)依靠群众。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敞开大门搞“集中整治”,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要畅通渠道,加强民主监督,规范村务、财务公开。基层要开设监督栏,设立监督电话,乡、村两级需将省、市、县、乡四级举报电话(省举报电话0791-86271384)张贴在公开栏中,鼓励群众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反映情况,及时回应农民诉求,做到投诉有渠道、热线保畅通、有问必有答,引导农民规范有序地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平台等信息手段,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建议,让农民评价“集中整治”的效果。

  (四)严肃查处。各市、县(区)要紧紧围绕“集中整治”重点内容,紧紧依靠基层干部和农民,大力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损害农民权益等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处通报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并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强化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督导,督促地方积极开展“集中整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地方整改。省农业厅作为牵头单位,要充分依托“百名处长挂百县”平台,督促当地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地农业部门依法处理或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督促当地根据实际完善相关制度,筑牢制度的“笼子”;深入开展调研,解剖麻雀,为全面、长期解决农村集体“三资”和农民负担问题“把脉”,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各市、县(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强化督导,积极作为,做到发现问题不留死角,处理问题不走过场。

  (六)建章立制。这次“集中整治”要做到纠建并举,重在建立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微腐败”漏洞。要加快还权赋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让农民在享受更充分的财产权利时主动监督基层干部。要建立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案件移交制度等制度,为“微腐败”戴上“紧箍咒”。要规范基层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工资保障和待遇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附件: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农办经〔2007〕19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

  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7.《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8.《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9.《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3〕63号);

  10.《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赣农字〔2015〕88号)。

  (二)减轻农民负担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3.《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

  4.《农业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经发〔2009〕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6.《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6〕5号);

  79806777.《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9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