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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7:14:45  

  解读《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水平,促进预算与执行的紧密衔接,强化基金预算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们起草了《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
  2010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 2010〕 2号)决定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编制 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过三年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工作,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 2012年,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云财社〔 2012〕 291号)。
  随着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5〕 3号)出台以及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草拟了《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二、出台的过程
  先由省财政厅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起草了《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在厅内征求意见,与省人社厅规财处、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基层卫生处、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了部分州(市)的意见,形成了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分总则、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组织和评分标准、考核结果运用、附则,共五章,十七条。
  (一)关于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的主体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考核的对象是各州 (市 )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二)关于考核的原则和依据
  考核的基本原则:科学规范、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公开公正。
  考核的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制度;其他相关规定。
  (三)关于考核的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考核的内容具体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情况等。
  (四)关于考核的分值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 45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25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30分。
  (五)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是建立先进单位考核制度。按 70%的比例( 11个)对全省各州(市)进行评比。严格按照绩效考评得分,确定先进单位(如统筹地区内出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问题将取消评比资格),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奖励通报。二是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分配的挂钩奖励制度。中央及省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将相应险种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统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