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商投资重大项目遴选和推进工作方案(2023—2025 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引领作用,提升广西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广西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 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广西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层面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和服务,促进外商投资项目提质增量,- 2 -推动我区利用外商投资工作在“十四五”实现跨越式发展。二、项目遴选条件(一)项目管理类型和前期工作要求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按建设阶段划分为在建和储备两大类,分别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加强统筹推进管理。其中,在建项目包括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三类;储备项目包括在谈、已签约、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三类。1.在建项目(含新开工、续建和竣工投产):一是需落实建设资金;二是项目投资许可、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已完成,其他审批手续可于开工前完成;三是对于符合自治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相关规定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2.储备项目:在谈项目需明确项目业主或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已签约项目需基本明确筹资方案和建设内容,且有明确的工作进度安排;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需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取得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同意项目选址的明确意见。(二)基本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满足国家和自治区在投资许可、土地、环保、生态、节能、安全生产、围填海等方面的准入条件。2.符合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3-其他专项规划发展方向。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符合所在县(市、区)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相关配套政策。4.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社会民生福祉、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有重要推动作用。5.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专项产业政策。6.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7.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三)项目业主的标准项目业主为登记注册在广西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额不低于 3000 万美元。(四)投资规模的标准原则上,列入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额需不低于 2000 万美元。符合以下情况可适当降低入库投资规模:1.服务自治区加快打造的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高端金属新材料、化工新材料、机械装备、生物医药、特色食品、纺织服装、智能家电等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重大项目,但总投资额不低于 1500 万美元。2.以外资形式投资创新创意项目,或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制造业金融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产业项目的最低总投资额视项目- 4 -创新性和示范性而定。三、项目申报流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商务厅于每年11 月和次年6月组织申报利用外商投资重大项目。11 月为申报新项目;次年6月为申报增补项目。针对投资额较大,对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改善民生具有较大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提出申请及时补充申报。(一)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中直、区直单位直属的项目按管辖原则,向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责任单位申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和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汇总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管理平台填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直、区直单位直属的项目,由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直接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填报。完成项目管理平台填报后,再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商务厅。(三)区直部门联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方案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书面联审。对分歧意见较大的,必要时召开会议进行现场联审。(四)印发项目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程序报-5-审后,印发年度项目方案。四、保障措施(一)加快审核审批进度1.开辟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2.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手续。(二)强化要素保障1.有关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在用地、用能、资源等要素保障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2.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及已签约和正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优先推荐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3.已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按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机制相关规定管理。五、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一)联席会议机制。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商务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对于需报请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有关专项问题,由自治区商务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请召开自- 6 -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调度会)协调解决。(二)滚动接续管理机制。对前期工作扎实、符合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遴选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将及时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整合各方力量,积极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快建设、快投产,确保入库项目加快实施,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滚动接续机制。(三)督查督办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督导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四)约谈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五)退出机制。因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变动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实施,或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违规事项情形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申请取消该项目的自治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资格,调出项目不再享受用地、用能、资源等相关要素保障支持政策。(六)信息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于每月 9 日前,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报送-7-自治区利用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