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商务局,二连浩特市商务局、满洲里市外经贸局,各盟(市)区国税局,呼和浩特、满洲里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58号)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6年8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外贸增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58号)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提出的各项扶持措施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需在内蒙古自治区单独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4项,其中通关、退税、信保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或在各类开发区、边境合作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服务的企业占区域内企业80%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5.具有面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式、多环节服务功能的外贸综合服务电子平台。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报与核定
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关于要求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请示》、《内蒙古自治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服务的相关材料,报经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满洲里市外经贸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抄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结合我区实际,对于基本符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先行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对暂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培育,同样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待具备认定条件后,按照程序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将纳入重点企业给予重点帮扶,提供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办理出口、优先办理物流业务和适用较低查验率等海关便利,提供货物进出口和海关查验等预约加班服务,提供企业协调员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2.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自治区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在监管频率、抽检批次上给予便利。实行预约检验检疫服务。发挥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质量帮扶,提高企业产品自检自控能力,优先推荐绿色通道企业。
3.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出口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条件的,对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没有审核疑点的,可由其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4.企业主体免责措施。对报关、报检、退税、结汇等环节中出现的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差错,责任应由收发货公司承担,以减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降级压力。
5.在线服务一体化便利措施。推进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建立表单及传输协议标准,逐步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促进通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的便利化、在线化和一体化。
(二)强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服务。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立特殊标识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定点联系和对口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试行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探索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企业试行信用贷款,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
(三)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用好进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便利。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EDI对接,实现在线投保,简化投保流程。加强保前培训、保后服务,定期发送风险预警信息和各类信保简讯,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信保融资、国内贸易保险、进口保险等配套服务。
(四)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各项扶持。根据相关财政政策,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融资贷款贴息、国际市场开拓、电子服务平台建设、出口信保、人才培训、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鼓励流通性外贸企业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转型。
三、推进机制
(一)部门合力共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工作内容新、涉及部门多,需要相关各部门共同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部门协作,在自治区外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下,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特点,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促进我区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转型升级。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境内外展会、媒体、门户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渠道。邀请行业领先企业、供应链服务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活动,提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是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更具操作性的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