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服务补贴券等项目业务管理办法,现就2017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及复核
(一)申报条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17年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在《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基础上做适当调整。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1、2项条件和3-6中任一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1)规模效益。在我区登记注册两年以上(2015年1月1日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中小企业,国家鼓励重点发展的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超过7%,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所在行业平均水平。
(2)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基础和现场管理科学规范,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3)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某一产品(或服务)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4)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或服务)质量精良。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治区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5)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或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企业建有企业研发中心,或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
(6)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或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
限制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近两年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3)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2014—2016年间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连续两年盈利,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8%,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没有出现以上限制条件所列事项,可以申报“示范企业”。在申报审查中,按照兼顾行业和地区均衡发展的原则,对部分具有地方传统特色优势行业企业、贫困市县(区)发展潜力好、带动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认定数量
拟认定2017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户左右,示范企业100户。
(三)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在“自治区168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接受服务时按规定抵扣服务费;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享受免费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服务;对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情况);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如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重点新产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等;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要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厂房、设备、产品图片;
8.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比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17年新申报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能达到“示范企业”标准的,将按一定比例确定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不需另行呈送申报材料。2014-2016年已认定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五)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由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2015年认定的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复核,提交审查报告,上报《管理办法》中所列限制性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具体问题,自治区非公经济局核查后进行调整,公布通过复核企业名单。未通过复核的企业不能享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基地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3.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4.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南部山区、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认定数量
拟认定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4-6个。
(三)支持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业务补助和奖励。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报);
2.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企业填报);
3.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6.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及复核
(一)认定及复核条件
1.新认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咨询、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其中,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和山区市县的平台可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适当放宽标准推荐上报。
2.复核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认定2014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宁非公经发〔2014〕28号),对认定的17个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办法》第七、八条规定进行复核。
(二)认定数量
拟认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5-10家。
(三)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将予以重点扶持,成为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择优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报);
2.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企业填报);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协议、通知、照片、总结等);
8.服务企业典型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9.市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10.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复核材料
1.近三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