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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09:4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印发的《关于创建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培育我省军民融合产业的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挥示范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融合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军民融合产业中军工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或民参军层次较高,辐射地方经济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创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序推进、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各市经信委负责本地区示范企业申报组织、初选以及管理服务。

省经信负责全省示范企业的评审与管理。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申报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参军单位保密制度健全;

(二)企业在军转民合作中,利用军工同源技术研制出新产品或提高企业现有技术工艺水平或产品质量,或以企业自有核心技术参与军工配套生产及服务;

(三)企业拥有独立的市级以上技术中心,或与军工单位共建技术中心;

(四)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中,军转民技术产品销售比重10%以上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标准:

(一)企业与军工单位有较密切的合作。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核心技术来源于军转民技术或成果的转化;企业具备军工技术二次开发能力,拥有军工技术转化所需的设备和人才,军工技术产业化运作模式较为成熟;企业产品或技术被列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

(二)企业直接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企业承接军方采购合同,为军方提供军需物资、军需设备(含零部件)或技术服务;企业为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军工央企提供军品配套服务;企业联合国内军工单位或通过海外并购或以参股形式,具有研制军用设备能力;企业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招标项目中标。

(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稳定且持续。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但不足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建立了与国内外研发机构或科研院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企业重视对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四)军民融合相关产品产业化效果良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产权体系较完善,已确立企业自身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稳中有升,财务状况良好,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企业在行业中示范效应显著。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开拓军民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就业机会、节能减排、减负增效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流程  

第八条  企业向所在地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非涉密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版)。企业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军民融合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经信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报示范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省经信委报送本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和汇总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各市经信委报送的示范企业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综合评审评估意见,提出示范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在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浙江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已命名的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经信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军民融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各市经信委汇总示范企业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对示范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宁波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示范企业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省经信委取消示范企业称号,予以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五章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30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军民融合企业基本情况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