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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1 16:27:54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70号)的要求,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快报调查范围是各设区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样本数量和抽样原则抽取的样本企业。根据财政部分配我省的最低样本数,结合各设区市企业总体数量、GDP、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我们制定了《各省辖市最低样本量分配表》(附件1)。各设区市应根据省下达的样本量,按以下原则抽取样本企业: 

  (一)样本企业须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且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样本企业原则上不建议选择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 

  (四)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 

  (五)昆山市、仪征市原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仍纳入样本企业范围。 

  (六)各设区市应统筹考虑本地区企业的规模及产业分布等多方面因素,提高样本的多样性、代表性及稳定性,具体要求如下: 

  1.资产规模。原则上,资产合计10亿元以下企业占样本企业总数比例为20%;资产合计在10亿元至20亿元之间的企业占样本企业总数比例为30%;资产合计在20亿元至150亿元之间的企业占样本企业总数比例为50%。 

  2.产业分布。原则上,第一产业企业占样本企业总数比例为10%,第二产业企业占样本企业总数比例为60%,第三产业企业占样本企业总数比例为30%。 

  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占样本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七)各地在选择确定样本企业前应与企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确定样本企业后报送省财政厅税政处备案。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税政处,经审定后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等。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的规定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样本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但需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所管辖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后,根据审核权限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合理。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在审核中进行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税政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快报调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指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国地税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快报调查工作作为财政税收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保障,鼓励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省财政厅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在年度终了后,开展总结和表彰工作。 

  (三)各设区市应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本地区快报样本企业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税政处。快报样本企业名单及结构组成(见附件5)应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结构及组成等。 

  (四)各地应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在调查中如有填报问题和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江苏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联系。 

  联系人:诸颖琳,联系电话:025—83633089; 

  联系人:赵淞冉,联系电话:025—83501309; 

  联系人:严  冬,联系电话:025—83633406。                  

  

  附件:1.各设区市最低样本量分配表 

        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 

        5.快报样本企业名单及结构组成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1023

附件下载:

   附件1各设区市最低样本量分配表.doc 
   苏财税2017-043附件2.doc 
   苏财税2017-043附件3.doc 
   苏财税2017-043附件4.doc 
   附件5+快报样本企业名单及结构组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