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备桑园。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有不少于5万张的生产能力。
(三)有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100亩以上桑园,并具有与浙江省地方标准《蚕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2万张蚕种须再配备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蚕种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六)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冷藏每10万张蚕种须具备能控制目的温度的冷藏库房60平方米,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须具备相应的专用库房。
(二)水电充足,有保障。
(三)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冷藏一代杂交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冷藏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蚕种所必需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蚕桑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蚕种生产基地、桑园等设备、设施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四)新建蚕种生产、冷藏、浸酸的,还应提供蚕种生产条件现场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由受理申请许可证机关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相关学术团体进行,并由专家组或学术团体出具评估报告(蚕种生产条件现场评估方法可参考附件1),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负责。
(五)新建蚕种生产企业包括首次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的繁育及蚕种冷藏、浸酸企业。已持证单位企业分设、生产类别变更、生产基地迁址与扩建也属新建企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场所和催青设备、检验室及检验仪器情况说明、清单。
(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申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和申请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监制(格式可参考附件2、3),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厅发有关涉及蚕种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评估报告
2.蚕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3.蚕种经营许可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蚕种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申请企业名称:
申 请 类 别:设立□ 变更□ 迁址□ 扩建□
产 品 类 别: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一代杂交种□
冷藏、浸酸□
企 业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人:
评 估 日 期:
。。。。。。。。。 制
填 写 说 明
一、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客观、公正、完整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二、现场评估项目
现场评估包括4方面内容,共分为18个评估项目(详见表2),其中第14项、第15项为二选一项目,即三级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应评项目为16项,冷藏、浸酸应评项目为13项。
三、评估结论的判定
1.评估方法:通过现场考察、资料查阅、知识问答结果,分别在表2“评估结论”的相应位置标注“√”。
2.评估的结果判定:三级原种应评项目14项以上(含本数,下同)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一代杂交种生产,应评项目15项以上符合,2项以下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冷藏、浸酸应评项目12项以上符合,一项基本符合的,为合格。应评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的,为不合格。
3.现场评估的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在表1“评估结论”的相应位置标注“√”。
四、评估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5~7人组成,其中具有蚕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应有3名以上。
五、本评估报告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组织评审单位存档一份,在办理蚕种生产许可申请时一份。
表1 评估组人员及评估结果
评估组人员组成 | 姓 名 | 职称/专业 | 工作单位 | 签 字 | ||||
评估结果 | 评估项目 | 应评项目数 | 符合数 | 基本符 合数 | 不符 合数 | |||
评估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 |||||||
评估组意见 |
评估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企业意见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表2 现场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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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估项目及要求 | 评估方式 | 评估结论 | |||
符合 | 基本 符合 | 不符合 | ||||
1 | 环 境 要 求 | 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用电有保障,交通方便。 | 现场 查看 | |||
2 | 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隔,禁养家禽、家畜,蚕沙等废弃物有专门的处理场所。 | 现场 查看 | ||||
3 | 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污染源少(一代杂交种、冷藏、浸酸)或无(三级原种)。 | 现场 查看 或验证 | ||||
4 | 生产基地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三级原种)。 | 现场 查看 | ||||
5 | 蚕种场的饲养室(催青室、上蔟室、蚕种保护室)、仓库、贮桑室;蚕种冷库的各冷藏保护库房、浸酸场所、晾干室、净种称量室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 现场 查看 | ||||
6 | 设 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