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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0:14:5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产业基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实施市场化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资源、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促进信息经济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每年预算中切块安排的产业类专项资金;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结余部分;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积极探索拓展产业基金资金渠道,通过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国有资本出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产业基金规模。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杭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总体管理,做好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工作。

管委会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旅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文创办、市金融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杭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投发”)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杭州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和杭州投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基金形式

第八条 产业基金采取母基金形式开展实际运作,以参股设立各类投资子基金为主要运作方式,除以直投基金方式运作外,不直接投资具体的产业项目。

第九条 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面对不同投资领域,主要采取设立行业基金、区域基金、直投基金等三类子基金的方式开展运作。

行业基金是指投资领域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基金,通过母基金与经选择的社会投资机构以参股等方式合作设立。

区域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作设立的,主要投资特定区域范围内项目的基金。

直投基金是指对经市政府决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本地企业的重大项目直接予以投资的基金。

第十条 产业基金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两种模式。

直接管理指的是由管委会直接管理基金的相关事务;委托管理指的是由管委会授权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

行业基金一般采取直接管理的模式,但对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及经验的部门,经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报管委会批准,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区域基金一般采取管委会委托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方式;直投基金由管委会直接管理。

行业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相应的行业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管委”),负责行业基金的具体管理。产业主管部门应参照产业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所投资的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主要面向浙江省重点发展的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杭州市大力发展的信息经济以及其它对推动杭州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领域。

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杭州本地企业实施重大技术创新、开展产业链整合和兼并重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方向。

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限制行业。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行业子基金,通过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与有关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天使基金除外),一般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且参股子基金中各类政府性资金(含产业基金)合计不得超过40%。

子基金投资杭州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一般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

子基金对单家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超过该子基金总额的20%(从事并购的基金及二级母基金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区域子基金,通过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与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市本级产业基金的出资额不高于区、县(市)、开发区出资额的60%,且不超过被投资区域子基金总规模的10%。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直投基金,一般通过产业基金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开展投资。

直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一般需满足:

1)被投企业需在杭州市注册(或确定在杭州落地)且项目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2)项目属于产业基金的主要产业投资领域,对杭州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意义。

直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1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直投项目一般以“同股同权”方式参与出资,在特定情况下,退出时可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让渡利益的对象及方式等需在投资前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与共同投资方、被投资方等相关各方签订投资协议。

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直投基金除外),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天使基金可适当降低要求);

2.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对于拟设立的基金,合作方原则上已募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政府产业基金计划出资额。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各产业主管部门和杭投发、基金公司、管理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财务和政府投资基金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明确产业基金投资原则、方向和重点;审定产业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计划;批准产业基金各项管理制度;决策子基金或重大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与退出;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协调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产业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对各产业基金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在本产业领域内提出运用产业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方案;编制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建立备选项目库,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引导产业基金投向相关产业领域;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各相关制度的研究制定;牵头做好各分管行业基金的投管委工作。

市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引导本市国有企业出资产业基金;区别于经营性资产,对国有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适应政府产业基金管理需要的考核激励办法;负责做好有关基金国有股权退出的指导工作。

市金融办主要职责:负责对接、联络各类知名基金机构,推进其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配合做好我市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杭投发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公司开展相关基金具体工作,对产业基金总体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对基金公司出资的管理;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履行好出资人职责,代表产业基金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按照管委会的决策及基金公司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运营;做好基金合作对象招募工作;统计和分析产业基金具体运作情况,并做好定期报送工作。

第六章  设立及投资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业基金一般由产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申请部门应负责拟定基金设立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准予实施。

行业基金合作方的招募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根据行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一般由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公司以公开征集、定向谈判等方式招募合作方,也可由产业部门推荐。招募过程应经过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网上公示等相关程序,最终报管委会决策确定。对于委托管理的基金,其合作方的招募,按照相应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公司应负责与确定的合作方洽谈拟定最终投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基金公司签署,并负责出资。

第二十四条 区域基金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请设立。提请设立的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拟定基金设立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准予设立。

区域基金的合作方选定及方案确定,由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遴选与确定。市产业基金出资与否,由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管理公司经过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后,最终报管委会批准确定。

管理公司应负责与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方洽谈拟定最终投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基金公司签署,并负责出资。

第二十五条 直投基金根据项目投资需要,一般由产业主管部门提请设立。提请申请的部门应负责拟定投资方案,经管委会审定,报市长办公会议决策后予以设立。

直投基金项目报市长办公会议决策前,由管理公司会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评估等工作,并与共同投资方、项目承担单位就具体项目投资开展接洽,明确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利益让渡方式等主要内容,经管委会审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存续管理及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投资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遵循国家有关政府产业基金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八条 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基金组建方案经投资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金计划与安排

第三十条 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类产业基金设定规模,结合基金实际投资情况,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基金的资金需求计划。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我市产业基金总体计划规模,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及产业基金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下一年度产业基金预算计划,并报经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基金预算计划,编制相关预算。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通过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第九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三十四条 由管理公司直接管理的产业基金,其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每年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管理母基金规模(或实际到位资金)0.6%-0.8%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对于委托其它机构管理的产业母基金,管理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并符合市场惯例。

第三十五条 为激励管理公司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根据管理公司实际投资业绩情况,建立业绩激励制度。激励制度由杭投发负责牵头具体制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原则上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十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监督考核,促进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杭投发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实际运作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公司作为出资主体,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做好风险防控,对涉及基金公司签署的各类法律文件,要加强审核,避免相关风险。

第四十条 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投资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管理公司要通过杭投发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公司及管理公司要向杭投发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杭投发审核后,报管委会。

第四十三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杭投发报告,并由杭投发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管委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应实施银行托管,基金专户以基金公司名义开设,实行专户独立核算,基金公司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