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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资金监管审核 操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0:24:30  


为确保杭州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投资资金高效、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使用的范围

杭州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的使用范围为列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牵头编制的《杭州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具体项目由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编制的《杭州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投资资金计划》(以下简称“基金资金计划”)明确。

二、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计划管理的原则;

(三)财政审核的原则;

(四)及时拨付的原则;

三、基金资金计划的编制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依据政府投资预算编制情况和《杭州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考虑财力可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达下一年度的年度基金资金计划并同时下达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季度基金资金计划(细化至季内每月,下同)。

使用基金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基金资金计划,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相应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别于每季末向市建委提交季度资金需求(细化至季内每月)。市财政局依据经市建委综合平衡的资金需求,会同市建委,于每季末前编制下达下一季度的季度基金资金计划。

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年内资金实际情况,编制当年年度基金资金调整计划,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年度基金资金计划的基础。

四、基金的投决程序

(一)日常投决

合伙企业应在季度基金资金计划下达后召开投决会,对季度基金资金计划所列资金进行投资决策,投决会决议应及时告知市建委、市财政局、城基公司。

(二)非日常投决

遇临时资金投决事项(如:投决会决议未完全满足季度基金投资资金计划需求的事后调整事项、项目建设实际资金需求与投决会决议不相一致并必须在下一次日常投决前解决的事项等),合伙企业应在城基公司送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出具的项目资金调整表后召开投决会,对项目资金调整表所列资金进行投资决策,投决会决议应及时告知市建委、市财政局、城基公司。市建委、城基公司应及时将决议告知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六、资金的审核拨付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投资资金审核申请,并告知城基公司。

(二)市财政局依据基金资金计划、相应投决会决议以及其他审核要件,按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三)城基公司及付款银行应分别、直接获取市财政局的批复意见。

(四)城基公司获取市财政局的批复意见后,应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付款银行除其他审核手续外,应认真核对无误后付款。

七、其他

(一)城基公司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与付款银行、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合伙企业相互配合,确保本公司投资资金账户中资金的拨付依法、合规、安全、高效。

(二)城基公司应在每月初向市建委、市财政局、合伙企业报送上月投资资金收、付明细表。

八、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