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商务厅政务微博建设和管理,规范微博平台信息传播和服务工作,确保微博安全、有效、可靠运转,实现微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江苏省商务厅政务微博”(以下简称“政务微博”)是指我厅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腾讯等主流微博平台注册认证的微博的总称。用户名为:江苏省商务厅。第三条 政务微博用于以我厅名义向社会公众传递与我厅职能紧密相关的信息,突出服务民生、服务企业,加强与社会和公众间的沟通。第四条 政务微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管理、正面引导、全员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要严防失实、泄密等不良事件发生。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第五条 政务微博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负责,厅电商处负责技术管理,厅信息中心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综合处负责提供综合性信息,其它各处室负责提供业务信息及回复涉及本处室的信息。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政务微博总负责人;(二)监督政务微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三)审定依托政务微博开展的重大活动方案;(四)指导信息中心日常政务微博运行工作,协调解决微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把关重大信息和重要舆情;(六)咨询、投诉信息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做好处室间的协调工作;(七)协调应对政务微博突发事件;(八)定期或根据需要向厅机关公布政务微博运行报告。第七条 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务微博管理员,负责政务微博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二)组织实施依托政务微博开展的重大活动;(三)收集、汇总微博平台的重大信息和重要舆情,报送办公室;(四)负责接收政务微博公众咨询、投诉信息,及时整理并转至相关处室信息员办理;(五)保障政务微博的账号安全;(六)建立政务微博工作档案,记录重大事件处理情况;(七)具体落实微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八)每月5日前向办公室提供政务微博月度运行报告。第三章 信息发布要求第八条 需在政务微博上发布的信息,主要指商务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事项;商务运行总体情况;各类商务业务发展动态、运行情况和工作指导意见;招商、招展信息等。第九条 需相关处室回复的一般性信息,各处室信息员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回复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及时提交微博管理员。规定时限内确实难以完成的,应如实说明情况。第十条 公众投诉、咨询信息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能的,由办公室指定牵头处室,牵头处室征求其他处室意见后,及时提交管理员。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网络谣言,管理员应在言论发布后2小时内在相关处室的配合下予以澄清。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力强的重要舆情,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政务微博应急方案,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二条 公众投诉、咨询信息不属于我厅职能的,应尽量告知其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可不经审核,由管理员自主发布:(一)国家、省里以及我厅已经公开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二)官方权威机构已经公布的各类指标性数据;(三)商务类专业知识;(四)转发其他政府官方网站信息(需注明链接或出处)。第十四条 信息员和管理员应确保微博信息来源可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涉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第十五条 管理员应及时处理各处室提交的微博信息。对于有恶意攻击、故意诋毁倾向的反动性、过激性评论,可对其进行正面引导,避免发生争执;多次反复后仍无效的,可删除此类言论,以维护网络环境。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各处室、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在政务微博上发布个人信息或更改政务微博资料。第十七条 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政务微博账号和已认证的微博名称,如确需变更,应事先向厅办公室请示并获批。第十八条 政务微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管理员负责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向其他人私自泄漏。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发生信息失密、泄密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