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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6:4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热处理行业管理,做好《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0号)符合性审查及规范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高强度紧固件企业规范申请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强度紧固件企业规范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汇总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热处理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制定符合本地区《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施细则,并据此开展本地区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热处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企业的热处理车间及热处理分厂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厂或公司提出申请);

(二)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企业应登录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请平台(网址www.chta.org.cn),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规范公告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见附件)。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报表;

(二)规范企业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近三年最高热处理加工营业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对质量检验仪器仪表检定报告;

(八)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九)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十)2015631日后新(扩)建企业需提交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一)其它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规范公告申请企业的核审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复合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热处理行业协会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前期调研和具体审核工作。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公告规范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规范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主管工业部门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工作,在每年331日前经热处理规范企业公告申报平台上报上一年度自查自检报告,430前将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自检报告是检验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对公告企业贯彻执行《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报送的年度自检自查报告,于630日前将企业自检自查报告和审查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企业自检自查报告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情况,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规范企业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资格的企业,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并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再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热处理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获得规范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月起实施。

 

附件:热处理企业规范公告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