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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2 09:32:09  


  投诉人:上海瑞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耀

  被投诉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旭

  相关供应商:南京东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金港路

  法定代表人:章金英

  投诉人上海瑞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玢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成套公司”)组织的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6017331644/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我厅已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代理机构答复过于简单,没有任何支撑材料用以说明其产品参数达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回复函内提供的脂肪测定仪的技术部分,没有任何用以支持其参数的照片、参数表等,只是简单用语言进行描述,无法用于参数回复文件。

  (二)投诉请求

  1.请求代理公司递交关于包四质疑书中两点技术条款的详细资料(含有图片说明);

  2.如经过核查不满足招标条款,请求重新开展包4的招标,并追究虚假应标责任。

  二、审查情况

  2017年7月13日,设备成套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该项目包4脂肪测定仪的中标供应商为南京东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上海瑞玢公司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包4:脂肪测定仪)中技术要求第6条、第7条的问题提出质疑。设备成套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投诉人作出答复,投诉人于2017年8月18日投诉至本厅。

  (一)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包4:脂肪测定仪)中技术要求第6条、第7条的问题。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所提供的证据,未发现其不符合招标文件(包4:脂肪测定仪)中技术要求第6条、第7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是否符合上述第6条、第7条的论证意见分别是:“预中标人已在投标文件中响应,通过其回复材料可知,该仪器采用的是多级过温保护,可对不同的溶剂采用不同的温度保护。其投标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通过预中标人的样册看出,其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能体现其在密闭状态下操作。人工操作为可选或额外功能。其投标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对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投诉不能成立。

  (二)关于代理机构答复是否“过于简单”“没有任何支撑材料”“没有任何用以支持其参数的照片、参数表等”“只是简单用语言进行描述”等问题。

  由于中标供应商所提供有关材料、图纸等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与形式的投诉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上海瑞玢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