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场所、成员花名册、专业合作社牌匾。
(二)产业优势明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种植类合作社:粮油、果蔬、蚕桑、苗木花卉等种植类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数达到100人以上,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种植达500亩以上,或水生种植3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70亩以上的。养殖类合作社: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或畜禽水综合养殖合作社,入社农户100户以上,至少有2个以上规模养殖基地(场)、或1个标准化养殖基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的年饲养规模为:生猪8000头,奶牛300头,肉牛800头,肉羊2000头,肉鸡50万只,蛋鸡5万只,鸭(鹅)2万只以上,水产养殖水面达到500亩以上。畜禽水产综合养殖合作社的年饲养规模,不少于从事上述产业的60%。土地流转类合作社:入股农户在100户以上,入股土地100亩以上,成员年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服务类合作社:植保、加工、运输等服务类合作社,成员100人以上,年产值(或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植保类合作社年病虫害防治面积达1万亩次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数20个以上,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植保机械、插秧机等达到20台以上,农业机械资产原值达到150万元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社员户数须达500户以上,且当年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三)运行机制规范。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有成员的入社申请,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各项档案资料保管规范。二是管理制度完善。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按照《合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示范制度(试行)》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建立健全可操作性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悬挂于醒目位置,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有完整记录。三是民主管理规范。“三会”日常工作开展正常,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记录真实完整。成员入社退社自由,并依程序登记和管理。四是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成员和非成员分开核算,编制的会计报表准确,账务公开。有完整的成员账户、专(兼)职财会人员、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会计账簿。五是利益分配合理。建立健全符合本合作社实际的利益分配机制。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成员个人账户记录完整准确。如有二次返利的,还需在成员账户中记载。
(四)经营服务完善。一是统一生产服务。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经营,统一生产安排和农资供应,统一开展产、加、销等服务及技术培训指导和信息服务。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并有据可查。合作社对成员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资供应价格合理并与成员签订合同。二是统一质量标准。围绕合作社从事的主导产业(或主营业务),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等监管制度健全并落实。三是积极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做好产品商标注册和品牌包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合作社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四是开展信息化建设。有电脑等硬件设备,有合作社网页,有2-3名专(兼)职信息员(其中1名合作社负责人),逐步开展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五)成员增收明显。合作社成员户均增收500元以上;带动非成员户参与合作社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达到100户以上。
(六)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七)不重复认定。对已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因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社不再申报(依法成立合作社联合社除外)。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愿到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填报标准申报书文本。
(二)初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合作社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评估后,择优推荐,正式行文向市农委并附纸质申报材料。
(三)复核。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对县区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复核。
(四)认定。市农委按照认定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提出认定结论。
(五)公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将在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农委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时间及认定材料
(一)申报时间。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逐级申报,市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二)认定材料。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2、合作社发展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3、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合作社章程;4、合作社审核批复和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5、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成员账户、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6、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7、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利润分配表;8、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三品”认定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县区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9、有土地流转的合作社需提供全市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或土地入股证明;10、有成员本人签名的成员花名册和联系方式;11、县认定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文件复印件;12、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监测管理
对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有效年三年,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凡被认定的示范合作社要自觉接受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相关部门监测管理。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认定。
在有效期内,根据运行监测结果,以下情形可直接取消示范合作社称号。
1、农民合作社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合作社的称号。
2、示范合作社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示范合作社的称号。
3、示范合作社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合作社的称号。
4、示范合作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合作社的称号。
5、示范合作社不配合相关部门监测运行,不按时依法完成年度年报信息公示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和惩戒的以及其它运行不符合示范条件,取消示范合作社的称号。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