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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2 10:15:17  

附件

 

第一条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在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中国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第二条 为实现“不见面审批”目标,全面推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管理模式, 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要求,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对接,实现咨询、指南、申报、办理、查询、监督投诉等在网上一体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访问“江苏政务服务网”,点击“法人服务”模块下的“设立变更”,找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点击业务名称,即可详细了解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目录、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点击以上页面右侧的“在线办理”自动链接到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二)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拟任新设所的主任会计师、合伙人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登陆后,选择“注师管理—关系转移”,办理个人网上转所手续,将状态转为“协会代管”,然后进行执业许可申请。

(三)办理申请

1.拟任新设所主任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功能界面;选择“业务列表—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根据弹出的“业务窗口—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依次填写“基本申请信息”、“合伙人/股东情况”信息、“注册会计师情况” 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2.其他合伙人以本人身份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功能界面;选择“业务列表—股东/合伙人设所确认”; 弹出“业务窗口—事务所设立申请股东或合伙人确认”,将“股东确认标志”中“未确认”改为“已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3.拟任主任会计师待其他所有合伙人网上身份确认后,再次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进入个人功能界面,进行申请的最终确认提交。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拟设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 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登陆后,选择“注师管理—关系转移”,办理个人网上转所手续,将状态转为“协会代管。

(二)办理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点击“注会专栏—会计师事务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事务所功能界面;选择“业务列表—设立分所申请”;根据弹出的“业务窗口—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列表”,依次填写“申请信息”、“业务窗口—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拟设立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网上提交后,财政部门审批人员可在“会计行业管理网”接收到该申请信息。申请人在完成上述网上操作步骤以后,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参照附件1、2)。

第八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无需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书面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由我厅工作人员代为录入。(申请材料清单参照附件3)

第九条 江苏政务服务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共享商事主体信息,在我省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第十条 通过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可以查验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合伙人书面退伙证明。

第十一条 为实现“不见面审批”目标,申请人采用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邮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25-83666330。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邮寄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整理成册并依次编页码(不需装订),同时附材料清单。邮寄过程中,申请材料出现破损、遗失或者未能到达窗口工作人员的情况的,其后果由申请人及邮寄服务商承担。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批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以及网上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4日。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临时执业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自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过专门的物流公司快递送至申请人,并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登记。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3.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整理提交一份。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分所名称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整理提交一份。

附件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申请材料清单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5.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6.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7.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整理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