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设施设备运营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设施设备运营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设施设备运营、维护、更新及收费站区的道路养护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为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提出年度收费设施设备运营、维护、更新需求方案,编制全省一级公路收费设施设备运营费支出预算,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及更新改造,支出范围包括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站点更新改造、物业后勤、安全运营和应急保障等。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支出范围与分配因素如下:
(一)设施设备运营维护支出。是指收费站点内收费计算机设备、计重收费设备、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供电照明设备、防雷设备、监控设备、数据服务器等的运营维护支出,以及相应的软件信息系统运营维护支出。分配因素包括收费站站点规模、设施设备运营年限、交通量等。
(二)站点更新改造支出。是指用于收费站重点工程建设、改造的支出,包括收费通道、收费岛、收费亭、收费大棚、计重区域、联合治超区域、收费站房区域内的建筑物、路基路面、标志标线、公告牌以及相应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及改造支出。分配因素包括收费站站点数、车道数、ETC道口数、计重道口数、人员数等。
(三)物业后勤支出。是指用于收费站生产经营的、除公务支出外的物业及后勤支出,包括站区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管理、职工班车、后勤保障、收费区域水电费、行业服装购置等公共性劳务与技术服务支出,以及收费站的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等支出。分配因素包括收费站站点规模、地理区位、物价水平等。
(四)安全运营和应急保障支出。是指用于恶劣天气、突发事故、资金保管、消防保障等安全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物资购置支出、演练培训支出、联合执法支出、保险购买支出等。分配因素包括收费站站点规模、地理区位、交通量等。
(五)其他经批准的运营维护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运行维护等预算定额标准规定。
第三章 支出预算编制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收费站车道规模、设施设备情况,年度更新改造需求,统计确定全省专项资金总规模,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编审规定,对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编制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下达至设区的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贯彻省财政厅关于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国库集中支付办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收费站运营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全省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下达以后,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现行省财政厅关于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招投标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本辖区收费设施设备运营费绩效自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监督和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