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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0-30 16:21:41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山区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振兴山区经济,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项目奖和个人突出贡献奖。项目奖包括开发应用类、推广转化类和创新体系建设类;个人突出贡献奖包括企业家类、基层创业带头人类和科技开发人员类等。

第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授予在本省山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研究山区发展战略、政策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为推动山区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个人突出贡献奖授予长期在我省山区从事经济技术开发工作,对山区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

第九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二条  已获得或同年已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已获得或同年已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及已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等省部级同类奖励的个人,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凡当年申报山区创业奖项目的主研人不能申报个人贡献奖。

第十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对候审项目、候选人进行评议,并评出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奖励个人。

第十四条  经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项,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第十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个人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终身只授予一次,每年每类不超过3人。

第十六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或个人,由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奖励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十八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项目奖与省科学技术奖同等待遇。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科技厅修订发布的《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一)开发应用类  

    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推广转化类

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很大创新,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的80%以上,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较大创新,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60%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技术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50%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创新体系建设类

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上有重大创新,并做出重大贡献,研究提出的主要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大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重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上有较大创新,并做出很大贡献,研究提出的部分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很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上有创新,并做出重要贡献,主要研究内容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以上采纳发布的;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较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个人突出贡献奖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在山区投资进行大规模连片开发,机制有重大创新,对促进山区特色产业发展起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企业家;长期在山区开发建设中,带领村民通过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对乡村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村民人均收入、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省山区人民生活平均水平的基层创业带头人;长期在山区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成果推广工作,促进山区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科技开发人员。具备以上其中之一,同时又获得过与山区发展密切相关的表彰,或受到媒体报道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社会影响程度很大的个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评出奖励项目、奖励等级以及奖励个人,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出推荐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奖励个人。

第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遴选、聘任。评审委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根据情况每年进行调整。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年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聘请为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或个人的专家,不得聘请为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

第四章  推荐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应当通过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评审系统,按要求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

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要保持一致。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请奖项目。

第十条  未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审未获奖的项目,第二年可再次申报。再次申报参加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的必须按要求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对振兴河北省山区经济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符合评奖条件的,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按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二条  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推荐项目和个人,不受理其参加当年评审。形式审查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厅在官方网站,公示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参加当年评审的项目和个人,受理对参评项目的异议意见,公示期10天。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和个人的评审,评出各等级的推荐奖励项目和个人。

第十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召开总评会议,对行业组评审结果进行总评。总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行业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和个人突出贡献奖,采取请奖人汇报、评委质疑、请奖人答辩、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对行业组推荐三等奖的项目,由总评委员会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奖项,通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材料。匿名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经查实为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5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初审单位处理。初审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于1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解决异议的拟奖项目,不予授奖。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项目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个人突出贡献奖奖金8万元。

第十九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二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科技厅修订发布的《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