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科工一司[2016]1199号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发挥我国空间技术资源优势,推动空间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有效推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有关要求以及《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经过六十年自主发展,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航天科技工业体系,航天技术步入国际先进行列,初步建成了以通信、导航和对地观测卫星为主体的应用卫星系统。同时,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航天合作协议,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了良好的政府和商业合作机制,奠定了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良好基础。但总体来看,我国卫星应用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急需充分发挥现有卫星资源效益,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空间信息服务龙头企业,加强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提升空间信息技术应用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
“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以在轨和规划建设中的通信卫星、导航卫星及遥感卫星资源为主,适当补充完善天基资源和地面信息共享网络,形成“感、传、知、用”四位一体的空间信息服务系统,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区域提供空间信息服务能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推进“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确立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有力抓手。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提高与沿线国家产业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有利于推动与沿线国家在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增进民心相通和人文交流,塑造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提高我国空间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提升空间信息产业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总体部署,推动军民深度融合,统筹建设和利用我国空间信息资源,打造技术先进可靠、服务优质广泛的空间信息走廊,积极服务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方位互利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带动提升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国内与国外、建设与应用、技术与产业协调发展,发挥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扎实推进重点国别、优先领域、关键项目的合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宏观谋划、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作用,完善空间信息走廊建设、运行、服务与产业化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动市场化、国际化发展。
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秉持开放包容精神,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沟通协商,做好与国家相关科技专项的衔接和成果共享,推动空间信息走廊建设、运行和应用的深度合作,为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信息服务支持。
集约资源,重在应用。以满足国内外空间信息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空间基础设施,完善空间信息系统,大力开展空间技术应用推广,加强技术成果的集成和转化应用,提升空间信息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以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北非为重点,辐射大洋洲、中东欧、非洲等区域,设施齐全、服务高效的“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成为我国与沿线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崭新亮点,使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在走廊区域的市场化、国际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走向世界奠定坚实基础,惠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覆盖能力
1.加速国家卫星系统建设。立足我国现有在轨卫星资源,加快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和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推进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卫星研制发射及应用,启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重大工程建设,构建“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基础架构,提升我国自主卫星系统服务保障能力。
2.加强与国际相关卫星系统合作。通过空间资源合作、融合发展、数据交换、联合观测等方式,建立“一带一路”宽带通信卫星网络、导航卫星增强系统、气象卫星及高分辨率卫星联合观测系统协同机制。与亚太空间合作组织、金砖国家等国际合作组织及政府间、企业间联合建设若干虚拟星座,构建综合地球观测系统,联合研制移动、宽带及多功能复合的通信卫星、数据采集卫星星座等新型卫星系统,形成目标一致、标准统一的卫星服务系统。
3.积极推动商业卫星系统发展。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一带一路”空间数据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不断探索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运行新机制。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商业航天发展新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和国际商业投资建设商业卫星和技术试验卫星,完善空间信息走廊。鼓励商业化公司为各国政府和大众提供市场化服务。
4.完善空间信息地面应用服务设施。面向“一带一路”空间信息开放服务和集成应用需求,进一步完善国家统筹建设的数据中心和应用服务平台,建立“一带一路”空间信息任务需求、地面接收、应用服务的联动机制,定期发布空间信息服务指南。鼓励利用国家公共应用平台服务沿线国家相关应用并共建必要服务设施,与沿线国家共同打造若干分布式卫星应用中心和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空间信息走廊的运行服务能力。
5.构建空间信息共享服务网络。鼓励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合作运营北斗卫星导航增强系统、通信卫星电信港、遥感卫星接收站网、分发服务网络和区域云数据中心,构建多级在线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和协同工作平台,提供在线影像地图与基于位置的信息服务,具备面向社会公众、企业的空间信息服务扩展能力。
(二)支撑我国企业“走出去”
1.助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走出去”。聚焦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信息通信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开展空间信息应用,针对工程设计、建设监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卫星遥感监测与评估、位置信息采集、时间基准和卫星宽带信息传输等空间信息服务。为公路、铁路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企业及时提供卫星遥感影像和实时采集导航信息服务,支持车辆调度和安全运行,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为水利水电勘察选址、建设监管和运行管理提供卫星遥感信息支持。在国内沿海港口开展试点应用的基础上,加强与沿线港口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提升港口和航运的信息获取、精准定位和通信传输能力。
2.促进资源类企业及重大装备“走出去”。支持油气和矿产资源相关企业项目建设,为资源勘探、开采、运输和监管等全过程提供空间信息支持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影响监测服务。支持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植入卫星通信、导航和遥感技术和数据服务,为重大装备售后服务企业提供远程监测、远程诊断、产品维护等空间信息服务手段。
3.支持现代服务业“走出去”。为金融保险企业“走出去”提供安全可控的通信保障和统一的时空基准服务。发挥卫星通信覆盖、精确定位和大范围观测优势,支持传统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开拓服务领域。鼓励重大工程承包企业与空间信息服务企业强强联合,同步建设、运营重大工程和空间信息服务设施,促进携手开拓国际市场。
(三)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1.搭建应急服务平台。依托空间信息走廊,建立跨国合作的空间信息应急响应机制和服务网络,与沿线国家共同建设空间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判读、紧急救援、指挥调度等星地一体化设施,为区域自然灾害监测以及各种紧急事件处置提供遥感影像采集、应急通信及导航定位服务等空间信息保障,推动空间信息服务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灾难预警、安全合作、反恐处突等公共事务。
2.完善海上空间信息保障。加速中国-东盟卫星应用信息中心建设,依托海洋环境监测卫星、高分辨率卫星、风云气象卫星、导航卫星及搜救卫星系统,进一步拓展服务区域,建立覆盖海上丝绸之路的天空海立体化的海上空间信息服务体系,提升海上维权执法、海上航道安全、海上搜救、海洋资源开发、海洋防灾减灾、海岸带环境监测等领域空间信息服务能力。
3.支持跨界河流沿线合作发展。推动澜沧江-湄公河空间信息交流合作中心等项目实施,推广使用高分辨率卫星、卫星定位与导航系统和卫星数据采集系统等空间信息服务,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河流、界河资源开发和信息化管理合作,带动沿流域信息互联互通,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合作发展。
4.支持企业开展公共服务领域合作经营。积极支持空间信息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提供应急通信、位置服务、资源调查、环境生态监测、灾情监测与评估及空间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等产品,强化公共服务产品生产与规范化,提升沿线国家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
(四)带动空间信息装备与服务出口
1.积极支持整星出口。实施老挝一号通信卫星、白俄罗斯通信卫星、巴基斯坦遥感卫星研制和发射等整星出口项目,鼓励企业拓展宽带通信、移动通信及高分辨率卫星及服务的国际市场,针对沿线国家需求联合开展微小卫星及星座建设等商业化项目合作。
2.促进卫星关联产品及标准出口。支持与沿线国家开展卫星系统联合设计、协同研制、运营管理等多种模式合作,推动卫星技术标准、卫星总装集成测试设备、关键产品、元器件出口,努力打造中国卫星品牌。
3.鼓励运营服务及应用系统出口。鼓励企业开展“一带一路”通信卫星电信港和陆地卫星接收处理站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大力推广气象卫星数据广播、海洋卫星信息服务和卫星测绘地理信息产品与服务。加强基于北斗系统的位置、导航和授时的商业化服务,支持使用北斗系统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出口,积极发挥我国空间信息技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支撑作用。
(五)加强区域空间信息产业合作
1.加强中亚、西亚、北非等区域空间信息产业合作。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应用示范区、北斗导航应用示范项目、反恐维稳空间信息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打造空间信息服务研发基地,加强与中亚国家合作。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充分利用中国—阿拉伯合作平台,依托中关村西部云基地,构建“一带一路”区域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促进与阿拉伯国家空间信息产业合作,探索建设国际空间信息港,拓展当地的空间信息消费市场,带动我国空间信息产能输出。构建统一标准的空间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内空间信息设施共建、共用和共享。
2.加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空间信息产业合作。结合福建省自身发展需求,探索建立卫星海洋应用研发基地,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海岸带经济发展相关卫星应用产品研发,拓展东盟及南亚沿海国家空间信息服务市场。推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卫星应用产业园区、巴基斯坦电信港和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与合作。支持相关企业在泰国、老挝、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东盟国家合作建设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及基于北斗的室内外位置服务系统,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东盟地区的应用。
3.推动航空物流空间信息服务示范。推动郑州航空物流空间信息港建设,推广卫星导航、ADS-B等技术在航空物流中的应用,探索航空物流空间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区域航空物流服务的互联互通和融合发展。
4.加强“空间信息+”产业生态圈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六大经济走廊建设,积极推进与沿线国家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空间信息产业合作。支持在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非等区域联合建设空间信息产业发展与应用推广示范区,促进空间信息与大数据、物联网、移动通信、数字电视和云计算等高新技术的融合发展,构建“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生态圈,拓展空间信息在智慧城市、智慧水利、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服务。
(六)大幅度提高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1.做大卫星运营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有市场价值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卫星、移动通信卫星星座、数据采集卫星星座等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积极支持我国卫星运营企业与沿线国家企业联合组建产业联盟,合作开展卫星通信、卫星遥感、卫星导航等相关领域服务,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卫星运营服务公司。
2.做强空间信息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基于空间信息的行业和区域云数据中心,提升空间信息“一站式”服务能力,拓展“空间信息+”增值服务产业发展空间。培育一批自主发展能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空间信息服务企业。
3.加强空间信息成果共享服务。实施东盟、南亚、西亚、北非区域性空间信息应用推广计划,拓展空间信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位置服务、通信、文化、医疗、教育、食品安全、水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应用的深度、广度和市场化程度。
(七)促进空间信息科技合作与交流
1.共同支持空间信息相关科学前沿研究。建立空间技术与应用开放实验室,开展空间信息技术与服务的前沿方向研究。共同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碳源碳汇、土地退化、土壤侵蚀、气溶胶微观特性等影响区域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积极推动基于空间信息的厄尔尼诺现象、拉尼娜现象、水循环、生态变化、气候演化等涉及全球变化的重大课题研究合作。
2.联合开展地球综合观测相关领域科技攻关。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地球空间信息与技术的需求,充分利用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合作开展综合地球观测,在生态环境、水资源、气象、交通、城镇化、矿产资源和能源、地质灾害、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以及卫星测绘、数值预报等方面联合科技攻关,共同应对可持续发展、全球变化和重大灾害的挑战。
3.加强多层次沟通与交流。发挥相关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定期举办空间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供需衔接。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沟通与合作,促进卫星应用相关领域人才交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中,要把空间信息技术合作和推广应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职能分工,狠抓落实。国防科工局(国家航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每年末汇总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请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二)做好对外宣传推介
“一带一路”外交、经贸、人文、应对气候变化等交流活动中,更加注重空间信息技术合作和推广应用,积极主动地宣传介绍我国空间信息技术新的发展成就。按照我国对外援助统一政策,结合对象国急需,支持利用我国航天技术、产品及获取的空间信息开展对外援助。利用双边和多边航天合作机制,努力推进项目实施。发挥现有对外交流平台的建设性作用,通过国际论坛、会展等对外交流活动,充分展示我国空间信息技术产品。调动相关协会、学会、商会、产业联盟的积极性,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和推介工作。
(三)完善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一带一路”国别合作、经济走廊、经贸合作区等建设规划时,要纳入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应用内容。积极商对外援助受援国完善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推动实施采用我国空间信息技术产品的援外项目。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规划、协调与指导,研究放宽卫星系统、地面系统、相关设备及服务的(生产制造、运营服务等)行业准入和出口限制,研究探索建立民用卫星发射场的可行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和运行服务。加快实施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建设,为“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应用提供空间基础设施保障。加快出台国家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以及鼓励政府加大遥感数据采购服务的相关政策。
(四)强化资金支持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与应用。中央和地方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应用项目予以支持。丝路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金融平台,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研究参与投资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应用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符合规定、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要积极为相关建设应用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研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主导建立“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应用基金。
(五)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鼓励相关部门利用国家援外培训计划,申报相关主题培训,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主开展培训活动,培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空间信息应用与服务人才。通过联合国附属空间科学与技术教育亚太区域中心、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PSCO)教育培训中心等,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空间信息技术与应用培训。着力培养我国具有国际视野、通晓空间信息技术、熟悉沿线国家国情的复合型人才。
国防科工局
发展改革委
(该文件发布于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