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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修正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3-07-11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十二条中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