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