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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正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3-07-11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四条中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修改为“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