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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修正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3-07-11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收缴;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