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3-07-11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中的“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