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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3-07-11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