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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5-07-08
  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对本市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废止后的政府规章,所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淄 博 市 契 税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7 月 21 日 淄 政 发〔1999〕129号发布)

  二、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三、淄博市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

  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1月26日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五、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7年8月5日淄政发〔1997〕137号发布)

  六、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14日市政府令第12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淄政发〔1997〕190号修改)

  七、淄博市农村卫生所(室)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5月20日淄政发〔1996〕72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八、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月26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