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 1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2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 | ||
3 | 采矿权抵押登记 | ||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 | |
5 | 劳动能力鉴定 | 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 |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 6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 | |
7 |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 | ||
海口市农业局 | 8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
海口市规划局 | 9 |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 | |
海口市物价局 | 10 | 《收费许可证》核发 |
附件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及条文 | 备注 |
海口市档案局 | 1 | 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2 | 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3 |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4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6 | 房屋地役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