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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5-08-17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1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

3

采矿权抵押登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

5

劳动能力鉴定

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6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

7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

海口市农业局

8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海口市规划局

9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

海口市物价局

10

《收费许可证》核发

附件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条文

备注

海口市档案局

1

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2

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6

房屋地役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