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 |||||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 |||||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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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设立依据 | 行使主体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 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 | 取消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
2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 | 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 省发改委 | 取消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
3 |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 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 省人社厅 | 取消,转为事后备案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
4 | 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水利厅 | 取消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
5 |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 省林业厅 | 取消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
6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发改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
7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 |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 省发改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
8 | 使用中央政府投资资金的计划申报下达 |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 省发改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
9 |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 |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