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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5-10-10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5年8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附件:予以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附件:

予以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8件)

序号文件字号          规章名称                        施行日期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4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1992年12月10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3年第2号西藏自治区实施《征兵工作条例》细则         1993年8月1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8号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          1994年11月3日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6号西藏自治区工人考核办法              1995年1月1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3号西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1998年8月3日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25号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0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34号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日

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60号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