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1988年1月1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此外尚有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等产品需核定综合退税率。为统一政策,实行彻底退税,现就出口产品退税适用税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现已实行增值税,出口的建材、有色金属产品,除有色金属矿采选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粗铜和海绵钛等四项产品核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退税。(四项产品的核定退税率见附表一)。

二、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化工产品按附表二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三、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和有色金属产品(海绵钛除外)的退税税率,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海绵钛和化工产品的综合退税率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色金属退税税目税率表》.png


  2.《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