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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3日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