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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2〕8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暂行)名单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疫区(暂行)名单


(植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六、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单。


  一、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以下简称疫区名单),主要是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最容易通过运输工具传播的部分危险病虫害,并结合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商通航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由于动植物疫情不断发生变化,今后本名单将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疫情变化,作必要的修订补充。


  二、这次公布的疫区名单是指发生美国白蛾(Hyphantria cunea(Drury))、


  谷斑皮蠢(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Wollenweber)Skar-bilovich)、非洲大蜗牛(Achatina fulica(Ferussac))、马铃薯甲虫(Lepti-


  notarsa decemlineate(Say))等六种病虫害的疫区。


  三、本疫区名单除适用于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外,也适用于应施植物检疫的装载容器和木质包装材料。


  四、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结合本口岸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实施检疫。


  五、本名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植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


  附表2:植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


  *附表1供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内部掌握;附表2可向外贸部门提供。


  附表1 植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jpg



  附表2 植物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