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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2)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续(1)


表B8 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Ⅱ

填报单位(章): ____年__月至__月

┌───────┬───────────────────────────────────────────────────────────┬──────────┬─┐
│ 类 别│ 事故(障碍)次数(次) │事故(障碍)损失 │ │
│ ├─────┬─────┬─────┬─────┬─────┬─────┬─────┬─────┬─────┬─────┼─────┬────┤安│
│ │ 合计 │ 锅炉 │ 汽(水) │ 电气 │ 热控 │ 化学 │ 燃运 │ 水工 │ 其他 │其中:特大│ 少发电量 │经济损失│全│
│ │ │ │ 轮机 │ │ │ │ │ │ │、重大事故│(万kW·h) │ (千元) │记│
│ ├─┬───┼─┬───┼─┬───┼─┬───┼─┬───┼─┬───┼─┬───┼─┬───┼─┬───┼─┬───┼──┬──┼──┬─┤录│
│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 │ │( │
│ │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 │累 │本 │累│天│
│ │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 │计 │月 │计│) │
│单位 │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 │ │ │ │
├───────┼─┼─┼─┼─┼─┼─┼─┼─┼─┼─┼─┼─┼─┼─┼─┼─┼─┼─┼─┼─┼─┼─┼─┼─┼─┼─┼─┼─┼─┼─┼──┼──┼──┼─┼─┤
│全局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省局领导:_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日
注:1.上报设备事故与一类障碍分二张上报,格式一样。报事故报表时,划去表头中“(一类障碍)”,报一类障碍时划去表头中“事故”。
2.本表仅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用。

表B9 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Ⅰ

填报(汇总)单位(章): ____年__月至__月 安全记录___天

┌───────┬───────────────────────────────────┬──────────┐
│ 类 别│ 事故(障碍)次数(次) │ 事故(障碍)损失 │
│ ├─────┬─────┬─────┬─────┬─────┬─────┼─────┬────┤
│ │ 合计 │ 输电 │ 变电 │ 系统 │ 其他 │其中:特大│ 少送电量 │经济损失│
│ │ │ │ │ │ │、重大事故│(万kW·h) │ (千元) │
│ ├─┬───┼─┬───┼─┬───┼─┬───┼─┬───┼─┬───┼──┬──┼──┬─┤
│电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 │ │
│ 压 │本├─┬─┤本├─┬─┤本├─┬─┤本├─┬─┤本├─┬─┤本├─┬─┤本 │累 │本 │累│
│ 等 │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 │计 │月 │计│
│ 级 │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 │ │ │
├───────┼─┼─┼─┼─┼─┼─┼─┼─┼─┼─┼─┼─┼─┼─┼─┼─┼─┼─┼──┼──┼──┼─┤
│ 全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0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0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kV及以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省局领导:_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日
注:1.设备事故与一类障碍分开上报,表格式一样。本表供供电单位、电网调度所得电管局、省电力局用。报事故报表时,将表头中“(一类障碍)”划去,报一类障碍时将表头中“事故”划去。
2.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不填安全记录。

表B10 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年)报表Ⅱ

汇总单位(章): ____年__月至__月

┌─────┬───────────────────────────────────┬──────────┬─┐
│ 类别│ 事故(障碍)次数(次) │事故(障碍)损失 │ │
│ ├─────┬─────┬─────┬─────┬─────┬─────┼─────┬────┤安│
│ │ 合计 │ 输电 │ 变电 │ 系统 │ 其他 │其中:特大│ 少送电量 │经济损失│全│
│ │ │ │ │ │ │、重大事故│(万kW·h) │ (千元) │记│
│ ├─┬───┼─┬───┼─┬───┼─┬───┼─┬───┼─┬───┼──┬──┼──┬─┤录│
│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累计 │ │ │ │ │( │
│ │本├─┬─┤本├─┬─┤本├─┬─┤本├─┬─┤本├─┬─┤本├─┬─┤本 │累 │本 │累│天│
│ │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今│去│月 │计 │月 │计│) │
│单位 │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领导(网、省局领导):_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日
注:1.设备事故与一类障碍分开上报,表格式一样。报事故报表时,将表头中“(一类障碍)”划去,报一类障碍时,将表头中“事故”划去。
2.本表供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表B11 ____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

填报(汇总)单位(章):

┌───────┬────────────┬──┬────────┬────────┬──┬──┬─────┬────────┐
│ 类 别 │ 发电事故率 │全厂│全厂等效可用系数│ 人身重伤率 │死亡│特大│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局)├──┬──┬──┼──┬──┬──┤人数│、重├──┬──┼──┬──┬──┤
│ │事故│机组│全厂│事故率│非计│加权│加权│全厂│重伤│本年│重伤│ │大事│本年│本年│累计│负伤│人身│
│ │次数│台数│(局)│ │划停│平均│降低│等效│人数│度平│率 │ │故次│度最│创百│折算│人数│负伤│
│ │ │ │总容│ │运次│可用│出力│可用│ │均职│ │ │数 │高安│日安│损失│ │严重│
│ │ │ │量 │ │数 │小时│等效│系数│ │工人│ │ │ │全记│全记│工作│ │度 │
│ │ │ │ │[次/( │ │ │停运│ │ │数 │ │ │ │录 │录个│日 │ │(工 │
│机组容量 │ │ │ │台·年│ │ │小时│ │ │ │ │ │ │ │数 │(工 │ │日/ │
│ │(次)│(台)│(MW)│)] │(次)│(h) │(h) │(%) │(人)│(人)│(‰)│(人)│(次)│(天)│(个)│日) │(人)│人)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600MW以上 │ │ │ │ │ │ │ │ │注:1.本表供发电单位、集中检修单位和电管局、省电力局用。 │
├───────┼──┼──┼──┼───┼──┼──┼──┼──┤ 2.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不填安全记录。 │
│600MW │ │ │ │ │ │ │ │ │ 3.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
├───────┼──┼──┼──┼───┼──┼──┼──┼──┤ │
│350~550MW │ │ │ │ │ │ │ │ │ │
├───────┼──┼──┼──┼───┼──┼──┼──┼──┤ │
│310~350MW以下│ │ │ │ │ │ │ │ │ │
├───────┼──┼──┼──┼───┼──┼──┼──┼──┤ │
│300MW │ │ │ │ │ │ │ │ │ │
├───────┼──┼──┼──┼───┼──┼──┼──┼──┤ │
│210~300MW以下│ │ │ │ │ │ │ │ │ │
├───────┼──┼──┼──┼───┼──┼──┼──┼──┤ │
│150~200MW │ │ │ │ │ │ │ │ │ │
├───────┼──┼──┼──┼───┼──┼──┼──┼──┤ │
│120~125MW │ │ │ │ │ │ │ │ │ │
├───────┼──┼──┼──┼───┼──┼──┼──┼──┤ │
│100~110MW │ │ │ │ │ │ │ │ │ │
├───────┼──┼──┼──┼───┼──┼──┼──┼──┤ │
│100MW以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领导(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表B12 ____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Ⅱ

汇总单位(章):

┌───────┬────────────┬──┬────────┬────────┬──┬──┬─────┬────────┐
│ 类别 │ 发电事故率 │全厂│全厂(局)等效可用│ 人身重伤率 │死亡│特大│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 │(局 │ 系数 │ │人数│、重│ │ │
│ ├──┬──┬──┬───┤非计├──┬──┬──┼──┬──┬──┤ │大事├──┬──┼──┬──┬──┤
│ │事故│机组│全厂│事故率│划停│加权│加权│全厂│重伤│本年│重伤│ │故次│本年│本年│累计│负伤│人身│
│ │次数│台数│(局)│ │运次│平均│降低│等效│人数│度平│率 │ │数 │度最│创百│折算│人数│负伤│
│ │ │ │总容│ │数 │可用│出力│可用│ │均职│ │ │ │高安│日安│损失│ │严重│
│ │ │ │量 │ │ │小时│等效│系数│ │工人│ │ │ │全记│全记│工作│ │度 │
│ │ │ │ │[次/( │ │ │停运│ │ │数 │ │ │ │录 │录个│日 │ │(工 │
│机组容量 │ │ │ │台·年│ │ │小时│ │ │ │ │ │ │ │数 │(工 │ │日/ │
│ │(次)│(台)│(MW)│)] │(次)│(h) │(h) │(%) │(人)│(人)│(‰)│(人)│(次)│(天)│(个)│日) │(人)│人)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1.本表仅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2.人身负担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表B13 ____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Ⅰ

填报(汇总)单位(章):

┌─────┬────────┬─────────┬────────┬────────┬──┬──┬──┬──┬──┬─────┬────────┐
│ 类 别│ 输电事故率 │ 变电事故率 │ 10kV供电可靠率 │ 人身重伤率 │系统│电力│系统│死亡│特大│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频率│系统│事故│人数│、重├──┬──┼──┬──┬──┤
│ │输电│线│事故率│变电│主变│事故率│用户│统计│供电│重伤│本年│重伤│合格│中枢│次数│ │大事│本年│本年│损失│负伤│人身│
│ │事故│路│ │事故│压器│ │平均│期间│可靠│人数│度平│率 │率 │点电│ │ │故次│度最│度百│工作│人数│负伤│
│ │次数│百│ │次数│台数│ │停电│时间│率 │ │均职│ │ │压合│ │ │数 │高日│日安│日累│ │严重│
│ │ │公│ │ │ │ │时间│ │ │ │工人│ │ │格率│ │ │ │全记│全记│计折│ │度 │
│ │ │里│[次/( │ │ │[次/( │ │ │ │ │数 │ │ │ │ │ │ │录 │录个│算 │ │(工 │
│ │ │数│百公里│ │ │台·年│ │ │ │ │ │ │ │ │ │ │ │ │数 │(工 │ │日/ │
│电压等级 │(次)│ │·年)]│(次)│(台)│)] │(h) │(h) │(%) │(人)│(人)│(‰)│(%) │(%) │(次)│(人)│(次)│(天)│(个)│日) │(人)│人)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0kV │ │ │ │ │ │ │ │ │ │注:1.本表供供电单位、电网调度所和电管局、省电力局用。 │
├─────┼──┼─┼───┼──┼──┼───┼──┼──┼──┤ 2.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不填安全记录。 │
│ 330kV │ │ │ │ │ │ │ │ │ │ 3.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
├─────┼──┼─┼───┼──┼──┼───┼──┼──┼──┤ │
│ 220kV │ │ │ │ │ │ │ │ │ │ │
├─────┼──┼─┼───┼──┼──┼───┼──┼──┼──┤ │
│ 110kV │ │ │ │ │ │ │ │ │ │ │
├─────┼──┼─┼───┼──┼──┼───┼──┼──┼──┤ │
│ 66kV │ │ │ │ │ │ │ │ │ │ │
├─────┼──┼─┼───┼──┼──┼───┼──┼──┼──┤ │
│35kV及以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领导(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表B14 ____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Ⅱ

汇总单位(章):

┌─────┬────────┬─────────┬────────┬────────┬──┬──┬──┬──┬──┬─────┬────────┐
│ 类 别│ 输电事故率 │ 变电事故率 │ 10kV供电可靠率 │ 人身重伤率 │系统│电力│系统│死亡│特大│ 安全记录 │ 人身负伤严重度 │
│ ├──┬─┬───┼──┬──┬───┼──┬──┬──┼──┬──┬──┤频率│系统│事故│人数│、重├──┬──┼──┬──┬──┤
│ │输电│线│事故率│变电│主变│事故率│用户│统计│供电│重伤│本年│重伤│合格│中枢│次数│ │大事│本年│本年│损失│负伤│人身│
│ │事故│路│ │事故│压器│ │平均│期间│可靠│人数│度平│率 │率 │点电│ │ │故次│度最│创百│工作│人数│负伤│
│ │次数│百│ │次数│台数│ │停电│时间│率 │ │均职│ │ │压合│ │ │数 │高安│日安│日累│ │严重│
│ │ │公│ │ │ │ │时间│ │ │ │工人│ │ │格率│ │ │ │全记│全记│计折│ │度 │
│ │ │里│[次/( │ │ │[次/( │ │ │ │ │数 │ │ │ │ │ │ │录 │录个│算 │ │(工 │
│ │ │数│百公里│ │ │台·年│ │ │ │ │ │ │ │ │ │ │ │ │数 │(工 │ │日/ │
│单位 │(次)│ │·年)]│(次)│(台)│)] │(h) │(h) │(%) │(人)│(人)│(‰)│(%) │(%) │(次)│(人)│(次)│(天)│(个)│日) │(人)│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省局领导:____ 审核人:____ 填报人: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1.本表电管局、省电力局上报时用。
2.人身负伤严重度仅进行统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规程释义

目次

1 总则
2 事故
3 障碍
4 事故调查
5 统计报告
6 安全考核

1 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会,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1.2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释义】本条阐明了本规程制定目的。
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是指在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设备、规章制定、技术标准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电网结构合理,发供电设备能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2)从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到生产运行、检修等各个阶段都有健全的保证安全和质量的规程、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3)各部门的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
4)各单位都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5)能及时、全面地把生产运行阶段反馈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信息作为提高安全、质量的主要依据,并及时改进。
电力生产运行阶段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管理各阶段工作水平的主要标准。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各个环节的经验教训,采取措施,为提高安全水平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释义】本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分析的指导思想、态度、要求和方法。
查明事故的原因是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的基本条件。
电业部门各级领导、事故调查组成员和全体职工都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分析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为了确保事故调查分析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各单位应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对弄虚作假,草率从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均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待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释义】本条强调各级领导,都应负责贯彻并带头执行本规程,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要赋予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的职权,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
本条所称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主要是指不能降低事故性质的标准和把该定事故的不定事故,放松安全考核等。各级领导只有贯彻本规程的责任,没有降低事故定性标准的权力。
本条阐明保证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行政正职的事,也不仅是安监部门的事。要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各个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各自分工的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
本条对安监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安监人员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有权利和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释义】本条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形势下,总结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实践,并吸取广大基层单位意见见后提出的一个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它的主要含义为:
1)发供电单位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通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应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企业(设计院、制造厂、施工安装企业、调试单位、集中检修单位等)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它们在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事故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要求它们提出技术改进方案、措施,为抢修提供方便等,并商定完成期限,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则应视发供电单位本身对事故有无责任进行合理的安全考核。
2)本规程主要考虑到新投产的发供电设备技术复杂,系统庞大,其设计、产品制造、施工安装和检修中的质量问题多数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会暴露;另一方面,发供电单位也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维护消缺、检测试验、大小修以及事故的发生才能逐步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设备。因此,各发供电单位在设备器材的订货、基建工程的发包、设备调试、设备外包检修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提出有限追溯的具体内容,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规程所称集中检修单位是指电管局、省电力局直属的、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修单位。单独核算的单位不属独立核算单位。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释义】本规程第4、5、6章的规定,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集资建设的电厂、外资或合资建设的电厂、农电系统等可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执行。
本规程释义同样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并与规程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2 事故
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下同)、基建、电网调度等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按劳动部1993年9月劳办发[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之48条规定,如原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发电、供电、基建、电网调度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人员伤亡包括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
本企业职工临时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也应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是防止“以包代管”。
所谓本企业有一定责任,系指在对外来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双方安全责任;本单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含应设监护人时是否起到作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负有责任的伤及承包单位人员的事故。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释义】本条是指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造成对用户停电(热)者,不论用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热),均应定为事故。
线路非全相运行应视为少送电,定为事故。非全相运行系指断相运行,但不包括不直接接地系统的“两相一地”系统和单相接地故障。
有计划地安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者,不定为事故。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00MW及以上机组 6h
300~600MW以下机组 3h
100~300MW以下机组 3h

【释义】本条所指的大机组系指1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计算机控制是指应用各种类型计算机以实现闭环控制功能者。大机组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是指锅炉的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相当于FSSS系统)和汽轮机的自动监控装置。当上述控制保护发信动作,将立即切断锅炉主燃料(MFT)停炉停机。
由于上述自动装置和热工保护装置投用初期,误动作比较多,为鼓励发电厂安装投用并尽快完善上述保护,在保护装置投用前,由发电厂书面申请,经主管局批复,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以1~2年为限)装置发生非人为过失的误动作使主设备停运,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方定为事故。各主管局应按大机组的类型特性批准每台大机组的停运时间。未经电管局或电力局批准,虽未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亦应定为事故。考虑300MW机组的UP型直流炉的运行特性,其规定时间定为10h。
为贯彻保电网、保设备的指导思想,当机组跳闸后应给运行单位一个恰当的时间以查明重要保护动作原因,消除引起动作的缺陷,并按照运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恢复机组运行。上述规定时间是指机组跳闸至并网之间的时间。
对于机组确有故障,引起保护正确动作的非计划停运,不属于本条文规定范围。
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3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
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
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汽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释义】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锅炉的主汽门、汽轮机的主汽门、调速汽门关闭,水轮机的导水翼主阀、快速闸门关闭,燃汽轮机的燃油关断阀关闭,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等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下同。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断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设备,促使运行人员及早发现设备缺陷,并使电网有准备地调整负荷。因此,发供电单位必须考虑在设备停运前及早提出申请。如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时,应立即停运,不要拖延,避免把小缺陷扩大为大缺陷。电网有关调度在接到非计划检修的申请后,应根据电力系统的情况及时安排,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要求通知重要用户,使用户设备在不受损坏的情况下将负荷减下来,使损失减到最小。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及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如果高度在6h内安排用户将负荷减下来确有困难,也可超过6h进行安排。由于错误做法而造成损失后果扩大,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调度正式批准非计划检修时,如果没有及时通知重要用户亦要追究有关调度的责任。
先停设备后报调度补批非计划检修仍应定为事故。
非计划检修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恢复运行,尽最大努力缩短时间。恢复运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冒险作业;二是不顾质量,减工漏项,临修中该检修的不修。如果发生由于该检修未检修,使设备再次停止运行,应追究责任。
若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则该设备的计划大修必须是在近期的60天之内,小修在30天之内,且计划检修已做好准备,但不能用非本机组的计划大、小修结合安排。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停电次数,保证检修质量和工作方便。如果此故障的实际修复时间超过30天,仍应按2.3.2.6条的规定定为重大事故。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按电网高度事先下达的负荷曲线计算。有功的降低包括不能按高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和要求增加出力。调频电厂和调度没有下达负荷曲线的电厂按发生异常情况前的实际负荷计算。
发生异常运行后,造成有功出力降低,构成事故条件者,不论调度是否同意修改有功负荷曲线,仍应定为事故。
对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如由调度分别给各站下达有功负荷曲线时,则各站应分别计算。
如果设备允许超铭牌运行,且超铭牌部分已明确定为可调出力,调度下达的有功负荷曲线又没有超过可调出力,则全厂出力低于负荷曲线值时,应定为事故。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电网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系指网(省)局调度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无功曲线。
无功曲线的降低按调度事先下达的无功负荷曲线计算。计度没有下达无功负荷曲线的电厂,按发生异常情况前的实际无功负荷计算。
发生异常运行后,造成无功出力降低,构成事故条件者,不论调度是否同意修改无功负荷曲线,仍应定为事故。
对一厂多站的发电厂,如由调度分别给各站下达无功负荷曲线时,则各站应分别计算。
本条及2.1.2.4条均不包括2.1.2.2条中大机组停运引起的有功及无功出力降低。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释义】“被迫停止运行”系指设备停运前,未得到调度批准或在调度批准的时间以前停运。
人员误操作还包括设备检修后试运行中的误操作和误调度引起的误操作。“误动、误碰”引起的设备停运,系指误动、误碰后立即发生的设备停运。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释义】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批准的期限,系指调度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批准的计划检修期。
在计划检修中,发现新的重要缺陷,必须处理,原批准检修期内确实不能完成者,经主管局批准可以申请计划检修改期,计划检修改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按新的批准期限计算计划检修期:
1)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办理申请手续;
2)向调度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3)只允许改期一次。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计划检修改期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则属计划检修延期。
主要发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后,如果由于辅助设备的检修延期,而使设备出力达不到额定出力时,仍应定为该设备计划检修延期。
如果计划检修期只有一天(包括每天都需要临时恢复供电的检修),只允许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时,可提出计划检修改期申请,经调度批准,不属计划检修延期。计划检修延期应定为事故。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释义】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应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一旦接到调度的指令,要随时能投入运行。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发电也应定为事故。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释义】电力系统稳定破环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电力系统振荡和电压急剧降低。电力系统失去稳定,则不论时间长短、造成损失大小、全网的还是局部的,均应定为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电力系统瓦解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成几个独立系统。发生下列情况则定为系统瓦解事故:
1)电力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参加统一调度的电厂(不包括装机容量12MW及以下的地方小火电厂、自备小火电厂和农村小水电厂),分别与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多条线路跳闸,并引起用户停电(包括低电压释放跳闸);
2)电力系统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并引起发电厂少发电或对用户停电。
上述非正常解列系指电力系统在异常运行情况下发生的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发电厂(不包括上述小电厂)与系统解列,不管发电厂所带负荷大小,均视为解列一片。此处的电力系统,包括电力系统内能独立运行的局部系统。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释义】随着电网的增大,大机组的投入,对电力系统频率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确保电网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当系统频率偏差达到上述规定时即定为事故,并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1)系统频率事故,根据系统大小分别由网调、省调填报1次事故。
2)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一、二类调频发电厂未及时调频,增加或降低出力,其出力始终低于或高于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最低出力5%,则有关调频厂要分别定为1次事故。
3)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上级调度部门发出拉加闸指令后10min内,下级调度或变电所未按指令操作拉闸,或拉闸顺序名单中实际容量比上报容量低20%,造成拉闸后达不到预期效果,则有关调度和主管这些变电所的供电局要分别定为1次事故。
4)在频率事故时间间隔内,由于低频减载装置实际投运容量和轮次低于调度规定量的10%,则有关发电厂、供电局各定为1次事故。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1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释义】对电压的考核,是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提高电能质量的重要措施。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压控制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当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上述规定的数值和时间,即定为事故。为了监视检查,应在电压监视控制点装设自动记录仪表或其他装置。未加装前,应由值班人员定时记录。
330kV及以上的电压监视控制点的电压,超过了制造厂规定的主变压器最高允许电压,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应定为事故。如由于特殊运行方式造成电压超限,经电管局、省电力局认可,可不定为事故。
2.1.4 经济损失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释义】本条中所指的损坏应包括检修中发现和造成(有人为过失)的设备损坏,但不包括未投入生产使用的设备以及正常磨损、绝缘老化和使用寿命正常终结的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重置(按同类型设备)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不扣除设备折旧。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释义】本条中“车辆和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汽车吊、机车和运输船舶等。其损坏系指事故当时该车辆或运输工具正在参与电力生产活动,如为生产运输设备、人员或材料等。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释义】火灾标准、报告缺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