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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用于平抑饲料价格有关财务结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


用于平抑饲料价格有关财务结算问题的通知


(〔1995〕财商明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电〔1995〕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动用国家专储玉米平抑饲料价格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精神,为平抑饲料粮价格,保护农民养猪积极性,稳定副食品价格,国家粮食储备局先后两批调拨抛售了国家专储玉米。现将有关财务结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拨抛售的国家专储玉米一律采取送货制。调出地区送货到调入地区最初接粮点的价格为每市斤0.65元(含包装物);调入地区供应给各养猪场、养猪大户的国家专储玉米销售价格,由各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在最初接粮点价格基础上,加省内运费等合理费用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每市斤0.70元。

 二、送货制最初接粮点的确定,按正常调粮的合理流向,以调入地区第一接粮港口或车站为最初接粮点。

 三、各地在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时,要本着“合理流向,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压缩调拨费用开支。
  1.调出地区发生的调拨费用是指调出省专储玉米从出库到调入省最初接粮点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车板前集并费用、运输费用、合理损耗、包装费用。车板前集并费用按调拨专储玉米数量和国家规定的集并费标准核定;运输费用按调拨的专储玉米数量、合理流向的路程距离及国家规定的相应运费标准核定;合理损耗按调拨专储玉米数量、国家规定的现行损耗标准及原始入库结算价核定;包装费用按调拨的专储玉米数量和每市斤玉米1.5分标准核定。
  2.调入地区(包括就地抛售地区)调拨费用是指调入地区专储粮最初接粮点(就地抛售地区为专储玉米出库点)到养猪场、养猪大户等最终用户期间发生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各地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共同核定。如进销差价不足以弥补合理费用的,由各地从粮食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中弥补,或由地方财政专项予以适当补贴。

 四、调拨的国家专储玉米原则上实行发粮点与接粮点直接结算。调入地区按每市斤玉米0.65元的送货价将货款全部付给调出地区。为尽快落实调拨计划,减轻调出方的经济负担,调入地区要提前预付一部分货款给调出地区,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由调拨双方协商,收到国家专储玉米后要及时将未付款项全部付给调出地区,不得拖欠。调出省要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调出专储玉米,保证调拨计划顺利完成。

 五、各地完成国家专储玉米调拨任务后,调出地区和就地抛售地区要及时、认真、按实填报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应上交差价款决算报表。对省间调出地区,先由各地、市、县专储粮库按报表一(附后)格式填列,并上报省级粮食部门,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审后,再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将汇审总表和审核后各专储粮库填报的报表于九月底前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对就地抛售地区,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按报表二(附后)格式填列,并于九月底前联合报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省间调出地区上交的差价款为每市斤0.65元的货款,扣除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定的原始入库结算价和车板前集并费用、运输费用、合理损耗和包装费用后的差价;就地抛售地区上交的差价款为每市斤0.65元的货款,扣除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定的原始入库结算价和包装费用(每市斤1.5分核定)后的差价。
  调拨专储玉米应上交的差价款实行决算管理。调出地区和就地抛售地区粮食企业在调拨任务完成、办妥货款结算后要及时上交差价款,此款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后于九月底前统一上交国家粮食储备局(具体缴款事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通知),再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上交中央财政。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收到各地上报的上交差价款报表后,及时进行审核、清算批复,多退少补。对截留应上交差价款的地区,由财政部从返还地方财政款中扣回;对虚报调拨费用开支,少交差价款的地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调拨专储玉米的出库价格一律按原始结算价结转成本。粮食企业凡已按财政部等部、局(94)财商字第570号进行了升值处理的,要在帐面上调整过来,并冲销原“应交升值款”。对送货价(每市斤0.65元)扣除原始结算价和调拨费用后的差价,企业作“其他应交款”处理。

 七、凡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国粮综〔1994〕261号和国粮综〔1995〕23号文调拨的国家专储玉米,未办理结算的地区,要按以上原则办理结算;已办理结算地区,也要按以上原则进行调整。

 八、省间调出专储玉米并与调入方进行货款结算后,调出方作专储粮“调出”统计,减少专储粮库存;就地抛售的专储玉米,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专储粮“销售”统计,相应减少专储粮库存。中央财政据此相应减少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

 九、调拨双方要互相配合,做好结算工作。调出地区调出粮食后要及时办理托收手续,货款回笼后,要及时送存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归还专项借款,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销货款存到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调入地区要按规定及时承付货款,银行安排的专项资金不能截留挪用。

 附件:


  1.省间调出地区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上交差价款表.docx


  2.就地抛售国家专储玉米地区上交差价款表.docx


                          财  政  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